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13日下午14时许,彭州市龙门山镇接到气象预报,因辖区内对流云团生成,有短时间强降雨的可能性。

接到气象预警后,当地镇政府立即派出村、镇两级干部和巡逻人员,对龙槽沟附近戏水的游客进行劝离;到下午15:30分左右,龙漕沟突发山洪,一些没来得及撤离或者撤离不及时的游客被山洪卷走。

根据当地消息,截止到昨天下午13时左右,突发山洪已造成8人轻伤,另外7人已被确认死亡。

在表示沉痛哀悼的同时,我们不免思索一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此次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虽然龙槽沟在之前有“网红打卡地”之称,但实际上该地并非旅游景点,在四川省文旅官网和其所公布的全省旅游景区中,龙漕沟并不在开放景点之内。

也就是说尽管龙槽沟先前有“避暑胜地”、“玩水打卡地”的美誉,网上也充斥着关于龙槽沟“好不好玩、门票多钱、游玩攻略”等各种各样的信息,但本质上龙槽沟是尚属于未开发景区,不对外接待任何游客。

实际上龙槽沟附近极易爆发山洪,尤其是在汛期,每遇降雨,山上大大小小的河流最终在龙槽沟汇聚,属于地质灾害常发点位,不止一次出现过山洪灾害、“齐头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正是因为自然灾害多发,所以龙槽沟在未被开发成旅游景点的同时,彭州市三令五申“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河道内”,同时在下游河道设置了长达千余米的隔离网,还在河道周边设置了众多禁止下河、禁止游泳等警示标语。

可以说,为了防止和阻止游客前往龙槽沟、为了保证大家的人身安全,各级、各部门所做的安全防护措施已经非常到位了,从龙门山镇接到气象预报之后立马派出巡逻队员疏导游客撤离也可见一斑。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连当地人都不敢靠近的龙槽沟,却在炎热的夏季吸引了众多游客,甚至游客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游客栅栏扒开也要钻进去玩,旺季在山下甚至会出现堵车的现象,大家在戏水的时候选择性的忽视了警示标语,大有“无知者无畏”的意思。

由此可见,鉴于龙槽沟并非是有人开发、有人管理、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所以死伤者的赔偿,自然不会有“景区管理者”来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根本就无从谈起。

这就像有些探险爱好者专门挑那些原始未开发的沙漠、原始丛林徒步穿越或冒险一样,出了问题难道能找所谓的“管理人”来承担责任吗?不现实。

  • 再者,龙槽沟非但不是开放的旅游景点,而且是小鱼洞社区村民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而根据“河道管理条例”、“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等多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水源地是严禁进行水产养殖、旅游、洗涤等活动的,更别提下水游泳、戏水了,这本身就触犯法律法规在先,严格意义上来说是被追究责任的。

再就是河道两边有众多的警示标语,禁止所谓“游客”下水嬉戏,而他们不顾禁令,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拿《旅游法》第15条规定举例,对于“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服务时,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显然,游客置警示标语于罔闻,本身就没有尽到“遵守安全警示规定”的义务,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就算是网开一面了。

  • 第三,再就是有些人可能会说一些博主、网络平台和地图导航标注平台难辞其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实,在未出事之前,确实有不少博主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些推荐龙槽沟的短视频或文案,也有一些地图导航平台将龙槽沟标准为“景区”,不排除个别游客是在被误导下误打误撞进入了景区。

那么此种情况下,博主或相关平台应当承担责任吗?大概率是不能因此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博主虽然发布了此类信息,但并非是出于利益诉求而故意违背事实,实际龙槽沟作为不收费的“景区”,博主很难从中获得利益诉求,故而很难追究发布者的责任;

再就是对于平台而言,他们属于内容撮合平台,提供“居间”的作用,并非是直接加害人。举个例子讲,某人在社交平台上故意发布对另一个人的侮辱信息,你能追究平台的责任吗?当然是只能找直接加害人来承担相应责任了,平台只是内容的载体而已。

当然,平台可能存在内容审核不及时、不严格的现象,这需要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管,但不会因此就承担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毕竟平台不是万能的,在千千万万的信息中,平台也存在“知识盲区”,或者说是存在信息滞后性。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众多真真假假的信息中应当有分辨的能力,不是别人说什么就盲从什么的,只要应当尽到分辨是非、对错的义务。

综上,对于自发去龙槽沟“避暑”或“戏水”的游客而言,鉴于龙槽沟是无人开发无人管理的尚未对外开放的“景点”,造成伤亡的结果大概率只能自己承担责任了,毕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警告和警示标语而付出的代价,何来他人代为担责、代为赔偿的可能呢?

当然,倘若有些人是在导游或者旅行社的误导下前往的龙槽沟,那么相关组织者一旦存在误导的迹象,恐怕是难辞其咎的。

最后也倡导大家,在夏季游玩或者避暑的户外活动中,一定要选择有人管理、有人看守的正规景点,一定不要“野游、野览”,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要负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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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出了事故不找自身原因,而找人背锅,找金钱赔偿,此坏风气不可长!此事件一旦启动赔偿,那今后警示、劝阻、围拦等一切技术措施和公序良俗无效!

过去判决由于把伤亡看成弱势,一味牵就,有事故就甩锅责任,找赔偿,致使社会风气败坏,如盗贼因盗窃死亡于被盗者场所,判决被盗者赔偿!

处理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公理为准绳,而不是平衡利益,照顾所谓弱势的某一方。用平衡利益,照顾弱势的某一方,将会使公序良俗被破坏怠尽!

四川彭州龙槽沟洪灾,致游玩者死亡事故,缘由在于游玩者无视警示、劝阻,无视公序,责任在己,而与他方没半毛关系。

逝者已矣,对死难者只是同情,任何方没有责任。天灾无情,死难家属只能自认倒霉,世人也因此而吸取教训吧!

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自然灾害,而且无视规则、不听劝阻!游客自己负全责!最讨厌那些“我穷我有理,我死了我有理”的!

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无视禁示标志,破坏河道护网,不听劝离人员多次反复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非法占据河道,阻碍山洪行洪。

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我长江边长大,看到过无数下河游泳被淹死的人,但从未听说过谁来担责,游泳池里到是有人担责,但人家配备了安全员和救援设备。彭州龙槽沟属于天然泄洪沟,非旅游景区,当地政府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及防范措施,也有工作人员现场规劝,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问题,当事人自己负责任。

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次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主要责任,在于旅游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在于黑心旅行团或者部分网络大V的不负责任,必须严肃追究。

事件起因:8月13日15时30分许,彭州市龙槽沟突发山洪,水中嬉戏的游客来不及撤离,眼睁睁被洪流卷走。经消防、公安等救援力量的全力搜救,共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根据附近村民和当地旅游局称,此地并不是正规的旅游景点。但有游客反映,是有不良商家在网上公布了该地旅行线路和游玩地点,是网红打卡之地。在一些网红的推波助澜之下,让非规范的极具危险性的龙槽沟成为游客游玩嬉戏之地,从而造成了此次灾难性的事故。

作为当地旅游部门,在明知设施设备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就应该明令禁止大规模的游客进入该地域。因此,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有失职渎职之行为;而作为网络大V,明知龙槽沟涉水有不可预知的危险性,没有考虑特殊气候如暴雨山洪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保障这个前提下,就鼓动游客前来打卡留念,严重有悖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作为经历此次事件的亲历者或者遇难者,他们是受害者,深感痛心、理应同情,责任不在他们。但我个人呼吁:出去游玩在于开心快乐,但人身安全这根弦必须时刻紧绷。出门前要做足功课,对于易发多发险情的涉水景区以及环境复杂的滩涂、峡谷等野外风景区域,在户外探险和涉水亲水活动之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识水性者尽量避免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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