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死刑犯想通过“自残”的方式来续命肯定是行不通的,一是受限于监狱或看守所的看押条件,二是与死刑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关。
首先,对于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犯而言,生命存续期一般都在1年以下了,而对于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看押强度与监狱无异,所有的生活用品、居住居所都有防止“自残”的预先设定;另外,虽然死刑犯和普通罪犯是混押的,但洗漱、睡觉、活动、劳作、休息等都在监控视线之内,想要“自残”是很难的。
而且监管人员一旦发现死刑犯有自残或者有伤害他人的举动,或者会对其进行单独关押,或者或对其采用脚镣、手铐等械具,对其行动进行限制,想要“自残”无异于比登天还难,监管会想尽一切办法保证死刑犯的健康、完整和健全。
第二,严格意义上来说,死刑犯何时被执行死刑,他自己是不知道的。按照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执行前必须要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令后,7日内通过枪决或者注射执行死刑。也就是说,即便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执行前还需要等待死刑执行令,而执行令何时能送达到执行法院是不确定的,就连执行法院都不知道执行令何时会送达,更别说被看押的死刑犯了;
再者,执行令下达后的7天内随时都有可能执行死刑,但具体是哪一天,死刑犯是未知的,期间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会见家属、验明正身、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等,之后才会在7天内的某一天执行死刑。何时执行,死刑犯未知,又何来“执行前夜自残”一说呢?
第三,“停止执行”的三类情况中,不包括“自残”。《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确实规定了应当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第一时间上报最高法,由最高法进行裁决。但是很明显,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况中并不包含“自残”,也就是说自残造成的轻微伤并不影响死刑的执行,想通过这种小伎俩进行“续命”基本是行不通的;如果自残造成受伤严重,那么实践中极有可能也不会停止执行,毕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特别说明死刑犯伤情严重则可以停止执行,作为执行机关的法院有权继续执行,这并不违规。
综上,一是看管严格,出现自残的概率极低,更不用说自残造成受伤严重的情况了,这种概率更低;二是执行是在接到执行命令后的7天内的任意一天实行的,死刑犯是不知情的,所以不存在“执行前夜自残”的说法;第三,法律为大,法条并未规定自残导致的受伤严重属于“停止执行”的情形,因此执行机关没有叫停执行的义务,可以继续执行。
实践中,对于绝大部分被判处死刑的死刑犯而言,被判处死刑的那一刻才是出现“情绪失控”的高发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等到真正执行的时候,大多数的死刑犯已经情绪稳定和坦然接受了,一般都能做到平静面对,自残、情绪失控出现的概率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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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您好,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您说的这种状况在目前来讲是不会出现的。重刑犯24小时重镣,同时专人监管,就是为了杜绝自杀自残事件发生。
在法庭宣判之后,对死刑犯暂时收监,那贴身监管的人就更多了,会有轻刑费与其混监陪伴,行刑当日法警验明正身,提监行刑,这里面是不会给死刑犯任何自杀和自残机会的。
除非有三种特殊情况,应当停止、取消执行死刑。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显然,除非是罪犯自残致死,否则不在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情形”之列。另外法律还规定,死刑执行命令签发后7日内必须执行完毕。所以,死刑犯想通过自残方式短暂续命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这种假设是几乎不会实现的。
一、自残难于上青天。
因为疑犯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回看守所后,会立即被砸上重9公斤且铆死的脚镣,该脚镣非专业工具是打不开的,除了被改判或者执行死刑时,该脚镣是24小时戴上,包括上厕所和换衣服也不取下,被砸上脚镣的罪犯,连行走起居都困难,需要他人协助,想要自残,谈何容易!更何况被判死刑后,看守所会给死囚配备两个在押人员24小时“伺候”着,一有风吹草动,随时向管教民警报告。不仅如此,而且跟死囚关押在同一监舍的所有在押人员都相互“连坐”制,一人出事,所有人受罚!所以,死囚想自残的难度之高,谈何容易!
二、自残时间上不允许。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现在执行死刑都不会提前一天告诉死囚了,而是在执行当天凌晨,执法人员直接到监舍提人,具体步骤,详见“温州海哥”以前的回复,这里就不加赘述。
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死刑犯临刑前自残受伤,能够多活几天吗?可以明确的告诉答案:首先他没有办法自残成功。其次,就算有自残的行为,也没有办法拖延时间多活几天。
为什么说他根本没有办法自残成功呢?因为,死刑犯临刑前都是在看守所里面,在看守所里面,不仅有24小时无死角的监控,死刑犯还有着沉重的脚镣手铐,平时就连洗个澡翻个身都会感觉困难,又怎么会有机会自残?
而且,里面的措施做的相当到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里面还配备有快要出去的轻刑犯,随时汇报着死刑犯的思想生活动态。每天都有例行的检查,对床上床下任何地方都会检查一遍。就连常见的牙刷都只有个刷头,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将牙刷柄磨尖,干一些坏事儿。
你说在这样的环境里面,死刑犯怎么可能做到自残?所以嘛,以前在看守所里面待了三年多,就没听说过有死刑犯能够自残的。
那么,如果死刑犯真的做到了自残,会不会拖延执行的执行时间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因为,死刑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当最高法完成复核并下达死刑执行令以后,接到死刑执行令后,7日之内就必定会完成死刑的执行任务。
曾经有死刑犯听说死刑执行令到达以后吓得走不动路的,还有死刑犯身患重病癌症的,甚至还有天生残疾的死刑犯,这些通通都没有逃过被执行死刑。
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家平时一定要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一旦挑战法律的底线和尊严,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可能很多死刑犯知道注定的结局是黄泉路之后,巴不得有机会自伤自残,以达到拖延时间多在人世间逗留几天的目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实现。
重刑犯尤其是已经宣判死刑在等待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或者等待执行的死刑犯,除却大号加重的脚镣手铐之外,分分秒秒都有人严密监视。同时,那沉重的刑具也让他行动受限。就是睡觉也等于五花大绑在床上,几乎动弹不得。要方便,要吃饭等,都需要有专人管理,一点儿自由活动的机会都没有。
只有到临终的最后一段时间,对于性情较为稳定平静的死刑犯,才会稍微给一点点优待,比如给女死刑犯有限度的自由,让她换换衣服,化化妆,但必须是在严密看管下进行。反之连最后的机会也不会有。
总而言之,死刑犯在当今,除却突发疾病死亡之外,是不会有自伤自杀的机会的。
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首先说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具体哪一天执行?是不会被提前告知的,为逃避死刑而“自残”并且受伤严重,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
当一名犯人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那么这名犯人的生命基本上也就进入了倒计时,他们为了求得最后一线生机,大多都会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上级法院尚未下达“终审裁定”这段时间内他们会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待最终结果。死刑犯被压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就是给他们佩戴上戒具“脚镣”以防止其脱逃。死刑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你普通犯罪嫌疑人共同关押,夜间监号内有“犯罪嫌疑人”轮流值班看守主要是防止在押人员出现如“自伤,自残,自杀” 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一经发现有此倾向者及时进行制止报告给值班的看守所的管理员(管教)进行妥善处理。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死刑犯在“上诉”期间都会抱有一种侥幸心理那就是由死刑被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虽然说这个看似十分渺茫的希望(奢望)他们也会极力的去争取,所以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大多都会表现良好只为争取一个好的态度得到政府的从宽处理。所以说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在看守所以自伤,自残,自杀,的方式来逃脱法律的严惩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国之良策,法治当先,
案例警钟,时刻敲响。
在我们这个充满和谐的法治社会,只有去学法,懂法,守法,才能够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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