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成年、非交易、你情我愿”,你认为这样就不违法了?那就大错特错了。

出于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引导、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即便是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有些也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聚众

《刑法》中有一条罪名——聚众淫乱罪,是在原“流氓罪”的基础上拆分而来的罪名,指的是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发生的自愿行为。

虽然是自愿的,但这属于“聚众”,有伤社会风气,更是对刑法的挑战,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真实案例:3对夫妻假借三亚履行,3天时间里相互发生关系,后在查房时被发现,6人均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2,破坏军婚

《刑法》第259条有一项罪名,即“破坏军婚罪”,该罪名的存在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军人的婚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即便不是“同居”或“骗婚”,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也构成“破坏军婚罪”。

当然,触犯该条是有基础条件的,最基本的是“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如果对方不知道,那么已婚者可能构成重婚罪,未婚者无罪但违背道德。

对于触犯该法条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真实案例:吉林省男子孙某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妻子,多次发生关系,在多次奉告不要破坏其家庭无果下,检方提起公诉,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孙某自愿认罪认罚,未上诉。

3,与精神病人发生关系

在明知对方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

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精神病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相当于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构成的“强奸罪”,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这里的条件还是“明知”,如果不知道其有精神病,也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对方也未明显表现出精神病的特征,那么可以不予定罪。

真实案例:张某经朋友介绍,以相亲的名义认识了女青年王某,并给了“媒婆”一个红包作为感谢。后张某与王某发生关系,女青年王某家人报警,称王某有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张某涉嫌强奸。后张某被带走调查,警方正在确认张某是否属于“明知”王某是精神病人还与其发生关系的情况,事件尚处在进一步调查中。如果张某明知王某是精神病人,那么他可能被指控“强奸”罪名,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4,公共场所

在公共场所发生关系虽然不触及刑法,但也违法,违反的是《治安管理条例》和《民法典》,不会判刑但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更重要的是该行为有悖于“共序良俗”,特别是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十分有害,也是重点打击的行为之一。

5,以“传染”为目的行为

《刑法》第95条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类似的词条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有表述,简单来说就是以故意传播艾滋病为目的,与他人发生关系,轻则民事赔偿,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林某23岁,患有艾滋病,心态崩溃下故意与38人先后发生关系,并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被警方以故意传播传染疾病罪拘捕。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成年、非交易、你情我愿”也违法的5种情况,有些是为了保护特殊人群,比如军人、精神病人,有些是为了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而有些则是避免一些疾病的传播。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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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成年人、非交易、性行为有以下几种可能性:违法犯罪行为—诸如聚众淫乱罪;合德合法—诸如婚前同居性行为;违德不违法—诸如普通婚内出轨性行为;违德亦违法—出轨同居军人妻子。

我们逐一分析,并附真实案例。前提条件:成年人;非交易;性关系(排除同性)

按照以上条件可以把受害人为幼女的犯罪行为以及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卖淫、组织卖淫类型犯罪行为排除。

第一类:成年人,非交易,性关系前提下,系犯罪行为的典型罪名。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嫌疑人接受采访)

通常来说,此罪名背后有私密的交易。

典型案例:

胡某、张某聚众淫乱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决 书(鄂0323刑初169号)

在长达8年的期间里,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系未成年人)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前妻张某某进行淫乱活动。

8年期间,现任妻子,前妻,陌生男人,陌生未成年男人!乱得一塌糊涂。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不要问我为什么陈某没被判刑!

第二类:婚前同居性行为。俗称的没领证先开车。

在当代性观念逐步开放的现在,这已经是年轻人司空见惯的事了。

干柴烈火的年轻人,我们要表示理解。毕竟这方面的能力也是婚前考验彼此的内容之一。

不像老一辈人,媒妁之言,一定终身!婚后是第一次见面。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做好安全措施,杜绝传染病。其余的应该是没有坏处了。

第三类:违德不违法—诸如普通婚内出轨性行为。

此类行为在当今社会也较为普遍。虽然不违法,但是是一种过错行为。更是不被社会以及道德所接受的行为。

虽然不违法,但是会导致家庭破裂,感情破裂,婚姻摇摇欲坠。且在离婚时会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等方面有影响。过错严重者,法院可能会裁定判决净身出户!

另外,婚外情是恶性暴力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之一。一旦被发现。流血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人活着,脸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地典型案例:

男子李某,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光棍一条。给陈某修房子时一来二去地看上了陈某老婆徐某。不同于陈某的呆头呆脑。陈某颜值、口才高于陈某。尤其是口才。一来二去,李某、徐某姘居在一起。发展到后来,直接不避讳徐某丈夫以及孩子、亲属了。直接欺负到陈某头上了。

过年打工回家后的陈某独自睡在一楼。李某徐某睡在二楼。因为洗澡的淋浴房在一楼。在一次徐某洗完澡准备去二楼同李某睡觉的时候,陈某喊住了徐某,乞求徐某与他睡一晚。但是回应陈某的是徐某的辱骂,辱骂陈某脑袋里不想着如何好好出去赚钱,反而想着跟她睡觉的事。一通辱骂后,头也不回,直接去了二楼找李某睡觉去了。

最后全家人、全村人都知道了。憨厚老实的陈某在一天夜里,直接将在温柔乡中的李某、徐某送上了西天。之后投案自首。兔子急了还咬人!

全村人捺手印的请愿书,加之年幼的孩子。最终陈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家破人亡,年幼的孩子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违德亦违法—出轨同居军人妻子。

军人,是祖国的守护神。奉献着自己的青春与年华。牺牲着任何陪伴家人的时间。我们理应在生活中高看一眼军嫂。帮扶一把军嫂。因为军嫂也在奉献!

但是就是有那一部分素质低下的人。特意盯上军嫂。盯上军嫂在家无人陪伴的机会。花言巧语哄骗或者诱骗军嫂。

国家专门制定法律保护军人的家庭以及婚姻。《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是军嫂,仍然诱骗军嫂同居或者结婚的。直接判刑!即便没有与军嫂结婚,但是长期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一样被认定破坏军婚罪!一经发现,当地人武部门通常会介入,依法配合执法部门,从严、从快处罚!

典型案例:

骆熊飞破坏军婚罪案。审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 号:2019浙0111刑初5号

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骆熊飞明知杨某丈夫是现役军人,仍与杨某从普通朋友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杭州市富阳区杨某住所等地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且趁杨某丈夫在部队服役期间,长期出入杨某住所或与杨某外出游玩。

2018年3月,杨某夫妇因被告人骆熊飞与杨某的情人关系等原因而发生多次冲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人骆熊飞仍多次出入杨某租住的杭州市富阳区万星碧云天1单元1808室,对杨某母子照顾周全。2018年9月17日,因被告人骆熊飞与杨某的情人关系等原因,杨某夫妻正式离婚。同时,被告人骆熊飞与现役军人配偶杨某的情人关系,在杭州市富阳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经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熊飞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写在最后:

唯一的婚前安全的性行为是被社会、道德、法律所接受认可的。其余的要么违背道德、社会公序良俗,要么违法犯罪。

不可否认性欲是人最基本的一种欲望。但是脱离了道德、脱离了法律的欲望,是不被容忍与接纳的。一时地放纵自己,带来的后果可能就是自己所承受不起的!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会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动物不会!

法律是最后的约束与救济手段。自我约束以及道德的约束才是评判一个人素质高低的基础手段。我们排解欲望的方法有很多。何必将自己整的里外不是人,亦或者家破人亡,牢底坐穿?

您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一起学法守法用法。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一般来说,大家都会认为男女双方只要你情我愿地发生那种关系

那就跟违法犯罪沾不上任何关系。

既没有妨害其他人,也没有侵犯谁的利益,不应该被抓去坐牢。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有下列三种情况,即使男女双方自愿发生那种关系,也是会被评价为犯罪的,而且是重罪!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要特别注意。

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自愿也是强奸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是特殊保护的群体,男的叫男童,女的叫幼女。

和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表示同意,法律也认定男的构成强奸罪,重判!

例如,在王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王某看上了一个小学六年级的女学生,于是以给零花钱、买零食的方式,让小朋友同意和他发生关系。事后小朋友的家长发现了,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王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为,虽然王某和小学生表面上是自愿发生关系,但是,小学生未满14周岁,没有性自主权,她的同意是没有意义的。王某利用金钱、零食为诱惑,强奸幼女,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后法院判决王某强奸罪成立。

由此可见,和不满14周岁的人发生关系,即使双方自愿,男的也构成强奸罪,而且要被重判!

和精神不正常的女性发生关系,自愿也是强奸

精神不正常的女性,法律认定她没有性自卫意识,没有性同意能力。因此,即使她表面上同意发生关系,法律也不予认可。因此,男性只要与精神不正常的女性发生关系,即使双方自愿,也是强奸罪。

例如,在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陈某光棍了几十年,由于贫穷一直找不到老婆。他看上了村里一个精神不正常的女性,于是,陈某以给东西吃为由,将该女性带回家,并征得女性的同意,发生关系。后该女性怀孕而案发。经过鉴定,该女性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对陈某以强奸罪刑事立案。后法院也判决陈某构成强奸罪。

由此可见,和精神不正常的女性发生关系,即使双方表面上是同意、自愿的,法律上也会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

三人以上共同发生关系,即使自愿,也是犯罪

如果三个人,或者三个以上的人同时发生关系,虽然各方都是自愿的,但法律禁止这种行为,特别规定过了聚众淫乱这个罪名。

例如

在叶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中,叶某和张某是情人关系,同时,叶某和李某也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有一天,在叶某的要求下,叶某、张某、李某三人一同在宾馆,一起发生关系。于是,叶某在该宾馆房间内,在张某、李某均在场的情况下,先后和张某、李某发生关系。

法院认为,叶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

由此可见,自愿发生关系的行为,也可能触犯法律。

上述三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底线,一旦触碰,即使各方自愿发生关系,法律也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很多朋友认为,都是成年人,非交易的性关系没事。

实际上,在不少场合,即便是是非交易的性关系,也很容易惹出麻烦。

以下是几种实例。

第一种,如果是党员、干部、国企管理人员、事业编、教师等体制内人员,很可能惹出麻烦。例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显然,要是身为党员这样做,搞不好要受到处分,甚至砸了饭碗。

第二种,体制外人员,如果做得滴水不漏,一般没什么事,但是如果被人举报,或者惹出其它麻烦,很容易砸了自己的饭碗。

第三种,无论是什么身份,如果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的,会触犯刑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种,如果一男多女、一女多男、多女多男聚众发生关系的,涉嫌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种,在对方醉酒、精神失常等情况下发生关系,虽然当场未必反抗拒绝,很可能构成强奸罪。例如最近热议的吴牙签案,如果女方坚持,有可能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等等。

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问题没描述清楚,不好回答,简单讲述一下:

一对一,双方自愿,不违法。

一对一,有一方是被迫,违法,强奸罪。

一对一,有一方配偶是现役军人,纵使双方自愿,违法,破坏军婚罪。

一对二、三、四、五……不管是不是自愿,都违法,聚众淫乱罪。

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1.自愿,无交易,一对一,不违法!

2.自愿,无交易,一对多,聚众淫乱罪!

3.自愿,有交易,治安处罚!

4.不自愿,强奸罪!

5.不满14岁,自愿不自愿都算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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