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众筹”最早于2009年起源于美国,开始是为了帮助有想法有创意的艺术家实现他们的梦想,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
“众筹”有哪些特点?1.投资人回报
众筹不以股权或者资金作为回报,更不可能许诺收益。实际上众筹是一种团购的形式。
2.设定筹集目标和时间
众筹会设定一个筹资的目标和筹集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的筹资目标,筹集的资金会全额退还给参与者。
3.依靠“草根”群众
参与低门槛,依靠大众而不是富有的人或者企业单位。
4.进度定期更新
发起众筹项目的人按照约定定期向参与大众披露项目进度,参与大众有知情权,接受监督。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1.筹集的目标是“钱”
区别于众筹,非法集资以筹集“钱”为目的。
2.集资资金所有权改变
非法集资的自己以占有为目的,筹集的资金所有权发生改变,资金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归集到集资发起人控制的账户内。
3.没有许可牌照
我们都知道像正规的私募开展业务前都需要取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牌照,发行的基金需要备案。而非法集资是在没有取得任何准许牌照的情况下进行募资的行为。
4.像不特定对象募资
即使是取得牌照的正规公司在向公众进行募资的时候也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而不能公开面向广大群众募资。非法集资可不管这一套,反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是钱它都收。
5.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
为了尽可能多的吸收资金,非法集资往往以不切实际的高额收益为诱饵,以收益翻倍甚至更高的收益承诺募集资金。
6.虚构莫须有的项目
集资者往往会虚构一些莫须有的项目甚至打上国有背景拉上国家政策来欺骗投资者投资。比如国家某某央企要在南美建设大型水电站、某部委要修一条东西运输铁路等等。
总结以上就是我对众筹和非法集资界限的回答,希望对提问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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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众筹的涵义与种类
众筹指发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活动。众筹最先起源于美国Angel List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后来风靡世界。从2012年后盛行于中国。这种集资模式出现在中国后,发展出了多种方式: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慈善众筹。
股权众筹——发起人以出售初创公司股权,投资人出资购买股权从而筹集公司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例如某发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出售公司股权给49名投资人士,每名投资人须投资10万元获得股东身份,每人占公司股份2%,共筹资490万元。后公司发展良好,不久就开始盈利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分红,一直运行至今。这实际上就是传统的通过增加股东筹集资金的方式,只不过借助了互联网这一互通互联传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进股东而已。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出资,独自承担亏损投资风险,享有投资盈利利润。
债权众筹——社会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行为。
回报众筹——又称奖励众筹,指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出资人获得产品或服务。这种方式对于出资人来说既没有获得股份,也没有获得金钱债权,项目或公司的发起方就直接给出资人以产品和服务。例如:发起人有一个荔枝园开发项目,以回报众筹形式筹集资金,每人须出资1万元,共有100人出资。项目的回报是给出资人每年100斤荔枝,总共10年。期满后出资人不再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回报。
慈善众筹——也叫捐赠众筹,是指出资者对发起人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而筹集的资金用于发起人项目或公司的慈善项目,出资人不能从项目或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产品或服务。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众筹行为都是规范运作且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况下,对于出资人来说:股权众筹是风险与报酬完全由投资人承担或享有的投资行为;债权众筹是无风险负担仅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回报众筹是无风险获取产品或服务,实质性类似于债权众筹的一种投资行为;慈善众筹则是不求任何回报的一种捐赠行为,严格说不能纳入众筹的范畴。不管形式如何,众筹所依托的手段主要还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出众筹信息,出资人根据众筹信息决定自己的出资行为。离开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通信互联网,众筹不会发展的如此之快,也不会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资含义与种类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为
主体违法——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面向大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所谓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亲友介绍的人。亲友自身和单位内部人士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7.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8.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9. 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10. 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自我掩护,高利诱惑兜售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ICO、伪P2P、众筹产品、邮币卡、“原始股”等。11. 以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以高利诱惑进行非法集资。12.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形式。非法集资涉嫌的刑罚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也有涉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人集资主要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违反的是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才能吸储资金的规定,主要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恶性较小。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集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他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主观恶性较大。
非法集资与众筹的主要界限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权众筹如果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进行筹资活动,那么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50人。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名。如果发起人以股份公司为载体进行众筹活动,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200人。因为股份公司股东总数上线为200名。超过人数限制,就属于《公司法》上的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就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如果筹资的资金是发起人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那么发起人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筹集资金被发起人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甚至携带资金潜逃,则既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又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债权众筹如果是仅仅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那么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应属合法行为;如果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不特点的社会人士筹集的资金,那么就属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向不特点人群非法发行债权凭证的行为,属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债权众筹行为绝大多数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应该比较合适。
回报众筹是债权众筹的变种,只不过前者投资人获取报酬形式是资金,后者获取报酬形式是实物或服务,但都属于债权性质。借助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应该比较合适。
至于所谓慈善众筹,虽然出资人并不要求任何形式回报,但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什么叫非法集资,容易把众筹和非法集资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他们的区别,他们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呢?
案例:有一个开发商有一块地,准备开一个大型KTV娱乐会所,但是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预计要融资1000多万左右,他就到处找投资人来融资。
当事人是搞投融资的,手上有资本客户,这些客户也在寻找投资项目。当事人准备把这些客户引入投资开放商这个KTV娱乐会所,但当事人想不是单纯的投资,想引入一个综合的线上线下的模式,那就是众筹平台的虚拟货币的形式。
说白了,就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将自己手上的众多投资者的钱通过众筹的方式,集中投给开发商。开发商修的KTV加酒店有100个房间,当事人手上有近1000个投资人,当事人想把这1000个人放到100个房间来投资。当事人准备开发发虚拟货币, 通过把投资的钱转换成一种虚拟货币在平台上展现出来,, 并放在该平台来交易,当事人设想的是只要KTV酒店的生意火爆,那么该虚拟货币自然就坚挺,其货币价值自然就是得到爆涨,最后投资人就获利退出。但是最后过了一年,KTV酒店只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而己,大多数都是不断地通过投资者的拉人头式,拉更多投资者把钱投到网上来,然后把新加入的人的钱分给前面加入的老投资者的收益,这样搞资金池,过了两年,资金崩盘,老板圈钱跑路。
大家看上面的例子后,再来看看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该规定,非法集资的特点有一下几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通过这些非法集资的定义,上面的案例中就是非法集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像社会个人筹集资金,最后圈钱跑路。
而众筹又叫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
筹集的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筹集的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筹集的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
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上面的案例,虽然也是筹集大多数人的投资,但是通过平台的虚拟币的升值做为回报,还有承诺收益,所以不众筹。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大概知道众筹和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了,他们最主要区别就是承诺现金回报,还有项目虚假性。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众筹天生就是涉“众”
相比私募、P2P等等,众筹与非法集资关系其实相对更近。因为众筹涉嫌的非法集资刑事更多,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还有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这是因为,众筹这一集资行为的本身模式,本身就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性,其与私募不同,众筹天生就是涉“众”。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同时具备有四个特点: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没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三、(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四、(公开性)以公开方式对外宣传。
如果是以诈骗形式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则认为是集资诈骗罪。由此可知,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承诺保本付息是其一个关键特点,但是,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不少罪名是不要求承诺保本付息的,比如擅自发行股票、债权罪,其打击的重点,就是未经过许可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债权的行为,其并不要求集资人承诺保本付息。
众筹从性质划分,大致包括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
产品众筹,往往没有问题
产品众筹,你可以理解为一种产品团购,可以说是众筹模式的起源,发起者想开发某个商品或者项目,但缺乏资金,支持者希望使用这种服务,因此预付费用,发起者开发出某个产品后,支持者根据其出资或者相应的产品或者优惠,这种模式里面,既没有股权、也没有债权,也没有直接的现金回报承诺,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开的预售,因此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但是,现实中往往比理论更加复杂,比如可能会出现以产品的名义进行保本付息承诺,甚至以虚拟币的模式进行相关发行,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定性。
股权众筹
但是,如果是股权众筹,也就是项目发起者缺乏资金,支持者出资后获得股东身份,这就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是公开的众筹,发起者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其面临的问题就有两个,第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寻找股东,第二是股东人数经常会超过200人或50人的限制。这导致这种模式本身就存在违法性,涉嫌的行为就是擅自发行股票,根据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不特定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向超过200名特定的出资者出售了股票,就会涉嫌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也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如果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就是属于擅自发行股票,众筹就是如此,本质上,股权众筹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其明确的定义,应该是限定范围内的股权资金筹集。
如果发行人没有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而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最终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如果是非公开发行,就不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非公开发行股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
公开发行的方式,包括采用中介、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如果行为人以转让股权为名义,以打电话、发传单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转让股票的,就会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公开发行行为。
另外,如果行为人表面上是发行股票,但是又承诺支持者的股票、股权有保底收益,或者由保本性质的回购承诺,这种模式,因为众筹本身就是涉众发行,加之以受保护的股权方式承诺保本付息,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次,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股权众筹,股东只能是在50人以内,并且不能承诺给股东以一定期限的投资回报率,股东必须与创业者一起承担企业风险。如果承诺回报率或者超过50个人就算是非法集资。
其三,债权众筹。债权众筹只能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也就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三倍。如果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债权众筹就是非法集资,如果利息高于银行利息三倍就是民间高利贷也是非法的。
其四,回报众筹。打着各种旗号的投资回报众筹,或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都是非法集资。
其五,慈善众筹。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诈骗。
在实际操作中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没有实践经验的往往很难把握,财富总管.com是专门为大家提供这类服务的,也是中国最权威的众筹平台,实践中遇到关于投融资的问题,可以到这个平台上去找解决方案。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个法律概念,而众筹是一个商业模式,毫无疑问,两者之间会有交叉!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非法行为的概述,进入刑法领域讨论,通常涉及两个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后者更重,比方说大名鼎鼎的E租宝案件,主犯就是集资诈骗罪。
众筹是向特定人群筹集资金或向不特定群众筹集资金,这是一种吸收社会资金投资的商业模式。众筹的商业模式应该怎么监管始终在讨论中,现在也没有定论。有些众筹是安全的,比方说,某大学要搞一个创业咖啡,在校友中众筹一笔资金,大家都入股,成为股东,我认为这个是不违法的,但是很多众筹,其实已经是非法集资了。
众筹很容易走进非法集资的陷阱,采用这种商业模式应当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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