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有些犯罪嫌疑人以为死不认罪,又没有录像记录,就一定可以逃过罪责。就如去年杭州杀妻案的许国利,他一开始也十分冷静,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万无一失,最终也难逃法律的严惩。然而,世界上比较典型的案例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却是另一个意外。
1994年的6月12日晚上,在美国洛杉矶西部的一幢豪华别墅里,深夜响起了阵阵犬吠声,犬吠声惊醒了邻居,邻居们出门查看时,看到一栋别墅里,一位白人女子死在了自家门口,在她身后,还有一个已死亡了的白人男人,它们的死状惨不忍睹,两人浑身是血,邻居见状马上拨打报警电话。
死者不是别人,正是美国著名黑人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的前妻妮克,在她身后被杀的那一位男子,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高曼。警方派出四名警员很快来到现场,警方到了辛普森的别墅门口,敲了很久的门都没有人应答,随后,他们绕着别墅做了检查,发现辛普森的车子停在别墅的后门,车子上有斑斑血迹。
警觉的警员马上认为辛普森可能跟案件有关系,于是,警员当即翻墙进入辛普森的家里,在他的住宅里进行一番搜寻,果真辛普森的别墅里,有多处血迹,有一件血衣,还有带血的手套、袜子等等,警员搜遍了整个别墅,都没有发现辛普森的踪迹,倒是在一间客房里发现了正在睡觉的朋友基图,基图睡得很沉,没有听到警方的敲门声。
警方带走了现场搜寻到的物证,经过检测发现,这些带血的物证里,血迹属于死者妮克、高曼以及辛普森的。而案发当晚,辛普森已经坐着飞机飞到了芝加哥,警方马上打电话给辛普森,让他尽快回来配合检查,辛普森欣然应允,第二天,他就从芝加哥飞回了洛杉矶。
带血的证据指向了犯罪嫌疑人就是辛普森,而他的朋友基图和出租车司机都作证证明,他在案发当晚的深夜坐着飞机离开洛杉矶。按理说,辛普森就是杀害前妻的重大嫌疑人。
可是从芝加哥返回洛杉矶的辛普森,却否认了自己杀妻的事实,对于警方指证他身上出现的新伤,他的解释是,因为听到前妻被害情绪激动,打碎玻璃自己划伤的。警方经过查询发现,他当晚离开洛杉矶的机票是很早之前就订好的。在无法定罪的这段日子,警方要求辛普森呆在家里,可是过了没几天,他却悄然跑了。
在了解案件审理的过程,我们需要来补充一下辛普森和前妻妮可之间的情感故事。辛普森和妮克属于一见钟情,1977年的某一天,他们在一家餐厅里偶然相遇,此后产生情愫,后来,辛普森和自己的黑人妻子离了婚,娶了妮克,婚后两人生育了孩子,可是他们的婚姻没有持续多久,两人因为家暴等原因,在1985年正式离婚。离婚后,辛普森会经常到妮克的住处去看望孩子,有时也会在妮克的别墅里住上一晚,在妮克被杀害的一个星期前,辛普森就曾经在她家里住过一个晚上。
案发的那天晚上,妮克和孩子到附近一家餐厅吃饭,饭后她急匆匆回了家,可是到家后,她发现自己的太阳镜遗落在餐厅里,于是打电话给餐厅的经理,当天的服务员高曼,下班后他拿着妮可的太阳镜帮她送到了别墅,没想到两人就此发生了意外,被人残忍割喉。
按理说,车子、袜子、衣服上都沾着辛普森的血,他的身上又有伤口,案发后,他飞离了洛杉矶,种种迹象都指明了辛普森罪责难逃,他就是杀害前妻以及服务员的凶手。
可是,案件经历了一年03天的审理之后,1995年10月3日早上10点,1.4亿的美国人都在坐在收音机或者电视机前屏气凝神地等待着这一场世纪的判决,没想到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整个美国陷入了舆论的风暴。事到如今,仍然有许多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这个案件的凶手。
那么,为什么明明有那么多的证据指向他就是凶手,而最后却无法判他死刑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都非常看重证证据,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定被告者罪名。一般证据的形式有几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过程的录像、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勘验、检验、侦查实验等。
要判一个人的罪行,是需要经过严密的搜寻证据的过程,辛普森杀妻案,他之所以最终疑罪从无而被释放,是因为警方取得的那些证据未能指控辛普森杀害妻子的罪名。
1、警方在辛普森家找到的带血的袜子,袜子的两面都有血迹,血迹的形状大小一模一样,如果穿着袜子去做案,血迹只有可能溅在一袜子的一面。袜子两面有相同的血迹,只有一种可能是事后人为滴上去的。
2、案发后,为何把血衣手套藏在自己家里?如果辛普森是凶手,一般凶手杀害人之后,最要做的是毁灭证据,是断不可能把作案的手套血衣留在现场,而且辛普森的朋友基图证实当天晚上楼下传来很大的声响,后来查明,声响是冰箱被撞击了,而案发的手套就恰好放在冰箱附近。那么很有可能是凶手对他家不熟悉,在藏手套时不小心撞到了冰箱。
3、证人福尔曼警官身上有种种疑点。案发当天,他正放着假,为何会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还主动带队去搜查他的家,并且是翻墙进入辛普森的别墅,感觉就像小偷似的。而所有带血的物证都是福尔曼警官最先发现的,他是一个对黑人种族有歧视的警官,为了给辛普森定罪,他曾多次违规动了案发现场。
4、在庭审时,让辛普森穿那双手套,他居然穿不下,这更加增加了他无罪的证据。
最终,辛普森杀妻案因为疑点重重,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他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由本案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并不简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死不认罪,但是能够找到其他有效的物证、书证或者侦查实验等证据,能够证实他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即使他死不承认,即使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他一样会被判刑。相反的,如果只有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而又无法取得其他证据,证明他的犯罪事实的,他的罪名就不成立。
在所有证据中,监控录像是,其中一个有效的证据,是近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的普及才逐渐出现的刑事案件证据。对一个案件的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承认犯罪事实,又有一定的视频录像,证明他的犯罪过程,那么,他被定罪的可能性极大,可以说,录像视频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刑事案件定罪的主要证据,但一定不是必须的证据。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他们只要能够找出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他们一样可以定对方的罪行,而且这样的零口供定罪案件数量不少。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审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先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讲述犯罪的过程或者做无罪的辩解,然后对其提出与本案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回答。
就如辛普森案,假如警方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犯罪的事实,比如那些带血的手套、袜子,确实是辛普森作案时留下的,那么,纵然当时,没有作案过程的录像,他个人矢口否认,警方一样可以定他的罪刑。
可是,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这个案件所提供的人证、物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辛普森杀妻的事实,所以最后他被无罪释放。
古人说: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真的做了滔天大案,就如杭州杀妻案中的许国利,他确确实实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来女士,在警方调查之初,他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时又没有他杀妻过程的录像视频,在他看来,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逃过法律的严惩。
可是警方通过查找下水道,在化粪池里找到了来女士的部分遗体,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许国利终于无法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最终被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确实做犯罪行为,到过案发现场,他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现在的刑侦手段不断完善,有了各种电子监控设备,只要人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等等各种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了。
至于,那些案发年代久远,由于当时刑侦水平的限制,所取得的证据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的案件,多年后再审理,很有可能被判为疑罪从无,去年发生的张玉环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不过,这样的案例也不是很多,以2018年为例,全年的刑事判决无罪率仅有万分之五多一点,也就是0.057%。
结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纸总是包不住火的,在法制社会里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是每一个人的基本职责。不要去挑战法律的底线,不要做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情,你不要心存侥幸,以为死不认罪,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就能高枕无忧,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有罪的人终将得到严惩!
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徐言法事】告诉你答案:不一定!
“打死我也不说!”——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打定主意将“零口供”进行到底,甚至在圈子里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幻想着靠死扛脱罪。
1、前半句“死都不承认有罪”指的是刑事证据形式的一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后半句“犯罪过程的录像”指的是刑事证据的另一种形式——“视听资料”。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8种,除了上面2种,还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规定很清楚,只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人可以被认定有罪。
3、刑事诉讼的大车一旦启动,滚滚向前的车轮很难停下来。每年成千上万刑事被告人,有多少被判处无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18年全年刑事判决无罪率为0.057%,万分之五多一点。
4、不要认为相信“你有权保持沉默.......”,那是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相反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以上,供参考。
我是徐言,一个靠谱的法律人。欢迎咨询。
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会有逃脱刑罚的概率,但是一旦失败,后果严重。
有些多次“进宫”的累犯会有这么一句口头禅,“坦白从宽,新疆搬砖;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确实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致使一些死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可能逃脱了刑罚处罚。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求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只要其他直接和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零口供定罪案件,数量并不占绝对少数。
监控视频和嫌疑人供述确实是很多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证据,但并非绝对必须的证据。简单来说,监控视频是近些年才开始,普遍应用于刑事案件中的,那么前些年的案件,难道就没有办法对零口供嫌疑人定罪吗?当然不是。按照刑事证据种类划分,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从证据类型中可以看出电子证据中监控视频和嫌疑人供述只占八项证据分类中的两项,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自然可以对嫌疑人定罪。
无论犯罪行为多么隐蔽,都不能保证没有第三人知悉。证人证言在犯罪中的指控效率是极高的,尤其是与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采信程度高于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如果同时具有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再有相应的辨认笔录,能够辨认出嫌疑人实施犯罪,那么无论嫌疑人是否供述,定案没有问题。
除此之外,鉴定意见被称为沉默的证人。很多被害人已经身故的严重刑事案件是通过司法鉴定来指控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不可能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而鉴定意见正是恢复还原案件现场,指控嫌疑人最有力的证据。
因此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要轻易尝试“拒不认罪、抗拒司法”,可能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且失去了通过赔偿被害人,获得和解得到从轻处理的最佳机会。
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其实,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看:第1种情况,就是确实存在犯罪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却死不承认有罪而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
这时就涉及到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认罪,但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印证的,法院是不可以判处被告人有罪的;相反,即便被告人拒不认罪,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法院也是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换句话说就是,即便是零口供,只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你构成了犯罪,法院也是可以定罪的。
所以,这时也有了两种可能。
其一,如果有其他的证人,或者物证书证能够证明你确实涉嫌犯罪的话,即便不认罪,法院也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因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根据犯罪过程的录像,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等等。
其二,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你涉嫌犯罪,这个时候,当事人有坚决不认罪的话,法院很有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这里所说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意思就是,法院即便怀疑一个嫌疑人有罪,但是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只能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毕竟任何事情,只要做过了,或多或少都会留下证据。
而这些证据,往往会成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关键依据。
第2种情况,确实没有犯罪的行为。而如果被告人确实不存在犯罪行为,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犯罪过程的录像,而被告人有拒不认罪,这个时候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让检察院撤回起诉。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人确实不存在犯罪行为,被告人也拒不认罪,但是却有其他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存在过的,因为这些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或者涉嫌其他的问题造成的。
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那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也就是要尽自己最大努力,相信法律会还自己的清白。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简单来说,现在的法治已经发展得很文明了,屈打成招或者刑讯逼供基本上已经没有了。
现在给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不光要有完整合理的口供,还要有其他完整的证据链辅助。如果只有单一的口供,检察院是难以批捕认定的,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国家的法治遵循的是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怀疑你有罪,但是证据链不完整,也会被无罪释放。同样假如证据链确足,没有你的口供,依然会给你定罪。
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我以为很有可能不会被判罪(适应“疑罪从无”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时的录像证据。《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还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等。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可以搜索相关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
假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承认有罪(或没有什么可承认的),同时亦没有犯罪时的录像证据(大多时皆没有),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搜寻到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那么,人民检察院很可能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或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我们本地亦有犯罪嫌疑人(职务很高的公务员)“零口供”,同时亦没有犯罪录像的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例。主要是因为其它相关证据能证实他的犯罪。
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亦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能证实的犯罪才是犯罪,否则无罪!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