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在战场上杀敌,是不是拥有刑事豁免权。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不存在什么“刑事豁免权”的问题。军队是国家的暴力机关,在职责上天然的承担着暴力能力。
按照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的说法,战争不过是政治的延伸,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屈从于己方的意志,战争的手段是消灭敌人的军队、占领敌人的国土、打垮敌人的意志。
所以对国家而言,军队是个特殊设置,就是用来行使暴力的,军队维护的是整个政治集团乃至国家这个政治利益共同体的暴力机器,杀戮是其必须具备的本能职责,如果不能杀敌,那么这只军队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而每个国家的刑法对应的是制度的正常运转,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队的职责是国家的命令,是政治行为,战士们在战场上杀敌只会有军功,他们是在保卫这个国家,怎么可能应用到刑事犯罪中去呢?
唯一的问题是非战行为的“战争罪行”,军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并不是肆无忌惮的,尤其对于现代军队而言,有相当多的国际法和本国的军事法规进行限制,如劫掠、杀戮平民、偷窃、强奸、虐俘、骚扰地方等等都会被归纳入对应的法规制度中进行处置。
而且《刑法》对军人在外犯法也做出了解读,第七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依据刑法条例,军人如果在外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可以根据刑法判刑的。
当然,正规的军事行动不会受到法律干涉,刑法也无权干涉军人执行任务造成的杀戮,某些情况下,因为军人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质,即便真的违法,也应由所在单位和军事法庭来进行判决,为此,有补充于《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进行细则裁定,甚至还有关于戴罪立功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并不会阻止军人在正常的作战条件下杀伤敌人,相反,违反军人职责才是罪行,如: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六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我们可以参考《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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