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只有20号才可以辞职,这样合法吗?

辞职不批准,劳动合同上也有20号辞职
公司的规定,合理的要遵守,如不合理、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即为无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公司规定只有20号才可以辞职,是不合法的。

.

.

尽管人们获取资讯的渠道已经非常广泛,国家也有各种宣传,但就是有些人,不(愿意)懂法。

笔者所供职的国企有这么一件奇葩事:

有个主任,总是欺压他的女下属,后来人家忍不了了,要走,交了辞职信。主任就是不给女下属办交接,面对催促,回答说——

单位不可能设专人来解决你的交接问题,要等单位腾出手来,再办你这个事。我们这是大单位,有规矩有原则的。国家有规定,但我们也有规定啊!

.

.

女下属回问:“是不是要等这单位倒闭了,才能办理我的辞职问题?”..

.

女下属马上投诉到人事部门,还说了许多难听话,把主任弄得灰头土脸,乖乖办了手续。

所以,人不能作——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