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女销售,公司现在要以我不胜任当前工作解雇我,怎么办?
题主所提问题具有普遍性。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标准到底是什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上述规定是说,企业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企业做了上述法定义务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知题主所任职单位,有没有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培训,或调整岗位)?如果没有,那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题主可表示不同意。
如果单位仍然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那可——
首先,向单位属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其次,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属地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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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或员工提起仲裁之前),有没有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有这么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单位在题主提起劳动仲裁前没有通知工会,那么也属于违法解除的一种。
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面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答案是不能。
用人单位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口说无凭,需有相应佐证,如考核标准、员工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记录等。这方面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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