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斩立决”和“斩监候”有什么区别?

一个死刑立即执行,一个是暂缓,关押在监狱,等待秋后✓决。

通常,自曹魏开始,就废黜了地方判决执行死刑的制度。之前,对普通犯罪,郡守以上2000石官员有斩杀庶民的权力,比如著名的孔融,以哭父不哀,用自己郡守的身份处死了其子。

曹魏开始,中央政府上收了普通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也就是中央负责刑律的机构对各州郡上报的死刑案,必须进行卷宗的书面复核,对刑案的侦查、审讯及判决的整个流程进行审核。确认死刑才能逐级下发文书。

到了唐代,唐太宗规定,凡是确定死刑的案件,大臣需三次请示皇帝,才能下发死刑核准书。首都地区甚至规定必须五次请示皇帝。这就是慎用死刑。

明清时期,更是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死刑判决,必须由县—州府—省的三级呈报到刑部。每年7月,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进行集中性隔离式的秋审死刑复核。三司抽尚书侍郎等主官带队,书面审核每一件死刑案件的卷宗,如果三司都认同某个死刑判决就共同签署呈报皇帝。如两司不同意死刑,则发回重审。如果两司同意死刑,则三司长官进行当庭辩论,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呈报皇帝裁决。

死刑议定书达成,皇帝对所有死刑案件进行自由✓选。可能✓一部分,可能全✓,也可能亲自调取卷宗自己审核。

这就叫秋决。

皇帝✓决后,三司共同下达核准书,逐级传达到县。各县须在冬至前执行,如果核准书到县已经过了冬至日,则该案不能执行,必须继续收监。第二年,该案再次参加秋审与✓决。

所以,这些等待皇帝✓决的死刑犯,就是斩监候。

所谓斩立决。

就是事实清楚,没有什么争议,也必须从快从重处分的案件。

一般大逆,造反等罪行不适用死缓。基层按特快原则迅速上报刑部,皇帝听取三司意见后同意立即执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要执行大臣三次请示的制度,皇帝同意后三司迅速下达死刑核准,各县府立即执行,没有什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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