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供述,能否定罪?
不能定罪,连案都立不了。
这个警方的通报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强奸案的发生。
女性在受到侵害时,脱离了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后,一定要马上报警,并且要保留好证据,内衣等或者是对方接触过的物品,另外一定不要马上洗澡,因为身上会有对方留下的直接证据。这样一是可以立即抓获犯罪嫌疑人。二是不至于造成证据灭失,导致无法定罪。
阿里巴巴事件就是个例子,受害者事后淋浴,房间也被打扫干净了。现场被破坏了,关键的证据都没有了,最后也就定了个强制猥亵。
回到这个案件,目前网上曝光出来的证据一定远远少于比警方所掌握的证据。综合各种证据,警方认为事实不清,不予立案也是负责任的做法。
现实中就是这样,即使网上有曝光受害者各种大尺度的照片和视频,我也宁愿相信她在这个事上是不情愿的。
但是没有证据,即使钱某自己承认也很难定罪。
最后还是提醒女性,一定不要单独和陌生人一起出去吃饭,即使出去吃饭了也不要喝酒,喝酒也要看好自己的酒杯,适量,不要喝多。吴某凡,阿里巴巴事件都和酒有关系。一定要有防备心。

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供述,能否定罪?
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供述,能否定罪?警方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也改变不了。
钱枫事件已过去两年,案发现场早已不复存在,仅凭被害人一面之词是不能定罪的。
钱枫事件,当时受害人是已经报警了的,并不是没报警。但经警方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受害人也在书面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过。
两年后旧事重提,再次报案,如果证据不足,警方仍然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其受害人。
据受害人称,这次报案证据准备充足,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监控资料证明其强奸成立。
真相究竟如何?不是凭一面之词就可以定案,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吃瓜群众坐好凳子继续吃瓜,静等消息,看警方怎么判。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同看法,评论区留言,相互探讨。
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供述,能否定罪?
已经醉酒站立不稳意识模糊,被强行带入房间发生关系(这以经构成强奸了),第二天女的清醒报警强奸(如果是女的自愿的是不会报警的而且当即一检下体撕裂。)这是非常符合逻辑的。现场居然说没有强奸证据不立案?试问女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有能力反抗性侵吗?真不知道警方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立案。
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供述,能否定罪?
这件事情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复杂,至少在下面几个方面存在疑问,这些问题有的对女方有利,有些对其不利:
1、女孩当晚被带走,并在宾馆里至少呆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能发生什么事,会发生什么事,警方应该比谁对清楚,第二天女孩报警后,为什么没有找到关键证据呢?
2、夜间发生的事情,当时女孩为什么不报警?没有手机吗?
假设当时没有机会报警,那么早上应该有机会吧?或者男方睡着后,应该有机会吧?
为什么等到第二天夜里10点多才报警呢?
这段时间在干什么?能不能解释清楚,或者自圆其说?
3,如果报警之前,双方一直都在酒店,那么酒店尚未打扫卫生,涉嫌强奸的事,总会留下一点证据的,或多或少。
而如果报警的时候,卫生已经打扫了,确实不会留下什么证据,此时,仅有受害人证言,而嫌疑人又拒不承认发生了性关系,此时想要定罪,那还确实很难。
4、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强奸类案件,二十多年前的案件,受害人报警时,已经过去两天,到宾馆里没有找到任何证据,即便如此,仅凭受害人言词证据,加上一些传来证据,一审法院仍然认定了强奸罪成立。
如此证据薄弱的案件都能定罪,同样情形的钱枫案却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
这究竟是执法标准的不同,还是办案水平的差异呢?
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供述,能否定罪?
有证据,无需担忧,我们打赌,钱枫一定会坐牢。
第一,小艺次日晚报警,其有身体检查。小艺称“下体有撕裂”,这就是性侵证据。
第二,小艺醉酒状态。小艺提供的监控显示,进门被拖拽着走,钱枫把她背在了背上,她身体还往下滑。
钱枫的行为是典型的趁女性醉酒状态下实施性侵,涉强奸罪。
证据:报案人陈述,监控视频,聊天记录,体检报告。
钱枫,认或者不认,一点关系都没有。零口供,照样认定。
钱枫事件已逾两年,已无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供述,能否定罪?
当然不能!
法律是讲证据的。
从警方的通报看,目前没有过硬的证据。我相信警方。
至于当事人说的有鼻子有眼,那应该不可信。毕竟,如果像当事女说的那么多铁证,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作出证据不足?
当然,你不想正视警方通报,就喜欢相信这是官官相护、千古奇冤,然后把自己意淫成为民请命、反抗强权的斗士。额,那随意,你开心就好。提醒一下,意淫多了伤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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