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和同事翻脸是愚蠢的事,你认为这句话有道理吗?
在工作上切勿有过强的锋芒,除非你的能力在单位上无可替代有傲娇的资本,毕竟都是可能相处一辈子的人,如果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都尽量不要走到翻脸的地步。翻脸容易就几分钟,但你从此为自己埋了一颗地雷,你不知道对方会不会记仇,会不会随时想要报复你,而你也不可能在日后的工作中做到完美,总会有被他抓到错处的时候,到时候你就会发现自己有苦难言,处处受挫。
因工作和同事翻脸是愚蠢的事,你认为这句话有道理吗?
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即使是跟着对方办了错事儿,也没有啥影响和危害的,那就不值得为此事翻脸。闹岀不愉快来,对谁也不好;要是原则性问题,翻脸是必须的。不要因为暂时的一团和气,而带来无穷的后患。1994年秋末的一个下午,某单位的一把手和该单位的一名未婚女下属,双双失联。各种猜测和谣言纷纷岀笼,一时间全县轰动。上级单位反应也非常迅速。就在当天晚上,派出了由公安、检察、财务等六七家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连夜展开行动。根据各种线索,立即展开了调查和查证工作。第二天早上,依法传唤了请假在家照料老婆坐月子的工作人员陈某。并在陈某到单位之前,通过技术手段,搜查了陈某的办公室。意外地发现了有人给陈某通风报信的一封匿名信件。里面涉及到了陈某的上司、也就是失联了的一把手景某,以及已调离本单位的财务人员洪某,财政所所长王某。调查组通过依法调取陈某主管的某项工作专项资金流水往来账户,发现资金严重短缺。有至少三十多万元去向不明——有征收的收据,但是资金账上没钱!在当时,这可是个大案了!这笔巨款,究竟是失联的景某拿走了?还是洪某没有上账?陈某没有报账?或者是与时任财政所所长的王某有什么关系?调查人员不敢怠慢,立即抽调人手,兵分数路。一边继续撒网追查失联的景某,一边对匿名信中提到的陈、洪、王三人立即开展正面接触。经过分析,调查组先把突破口选到了年仅21岁、毕业分配后仅一年的洪某身上。洪某到案后,果然吓得浑身岀汗,说话都直打结巴。洪某说,这个专项资金,他的上级、所长王某早就盯上了。要求他必须和陈某说明白,收回来的钱,不能放在你们那个办公室,必须交到信用社的专项资金账上。把手续拿回来入了账。否则,就是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一旦发生贪污挪用,作为管理财务的人员,尤其是你(指洪某),收据是由你发出去的。账物不符,必须负全部责任!可是自己碍于情面,问陈某要过多次收据的存根以及款项进账的手续,陈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最后没办法面对王某的催促,以及陈某和领导景某的拒绝他核查收据的要求,感到左右为难。于是就托人找关系,调到另一个单位去了。王某暂时接了洪某的工作。发现收据竟然少了好几本。他立即向领导景某作了汇报,要求立即对账。并收回所有的收据,进行核查。景某则以管理的下属单位多、收据拆散后易破损、丢失为理由,拒绝了王某提出收据用一本交一本的要求。并指责王某妨碍开展工作。于是两个人就大吵了一架。彻底闹翻了。有人劝王某:他是你的领导,闹的破口大骂,不怕他日后报复你?因为公家的事情,闹成自家的私人恩怨。实在是不明智。王某则硬梆梆地顶了回去:你懂个屁!他们要是捅了漏子,我还不得跟上倒霉?原则性问题,不能让步!否则就不要坐到这个位置上。只要管一天财务,就得不怕惹人!几天后,失联的景某和那个女下属,被警车押着回来了。他与这笔几十万的款项倒没有啥大的关系。因为其他的事情被一撸到底,撤职查办。陈某自己以化名公款私存,得利息了。为此给了个开除留用的处分。而洪某也因为不能坚持原则,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调离了财务系统。并在职业生涯中留下了污点。后来国税需要一名会计,洪某入选后,办理调动时有人举报他曾有循私舞蔽的行为。拿这件曾轰动全县的事情做例子。最后没能办成。把他气得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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