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证明张玉环是误判?
对这个问题,我觉得目前无解。如果一定要谁来证明他是误判的话,只有真正的凶手了。
只是凶手在哪呢?张玉环已经坐了27年的牢,如果真的有一个人可以证明他是误判的话,那么他就不用受这27年的苦。
法院判他疑罪从无释放,并不能证明他就真的可以摆脱嫌疑。到目前为止,他依然是这个案件的最大嫌疑人,只是苦于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
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有罪,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无罪,从警方的角度来讲,就是缺乏有效的人证与物证。所以谁可以证明他误判呢?
如果嫌疑人真的不是他,那么唯有那个真正的凶手了。可凶手目前在哪,谁也不知道,如果凶手愿意出来承认,张玉环就不用坐这27年的冤狱了。
所以,目前没有谁可以证明他的清白,公安机关依然会继续取证,直到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如果那时真能找到真正的凶手,那也许他的存在就能证明,张玉环是误判的。我们期待那一天的到来吧!
谁可以证明张玉环是误判?
在真正的凶手没有找到之前,张玉环仍然有嫌疑,现在他们全村人仍然怀疑张玉环是凶手。所以说他误判为时还早。
因为死者生前与他们家发生过矛盾和冲突,案发时全村人都在家,只有张玉环不在家,而且他手上有抓痕。但是张玉环一直在狱中喊冤,而且几次推翻自己的口供,说是被老狗咬被行刑逼供等,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以“原审理定案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明确标准。”并认定张玉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认定张玉环有罪。但不一定他真的能洗白了,大家都知道,释放他只是定罪的证据不足。
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当初很同情张玉环的遭遇,但是一阵同情过后大家又开始思索,因为张玉环没有表示过要追原凶,这让大家很怀疑,因为是原凶让他沉冤27年,他竟然无动于衷,这让网友很怀疑。然后再回忆案情,大家觉得,张玉环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了,可能他就是原凶。我想,警方一定在继续查找线索,这不会成为玄案,相信不久就会水落石出。
谁可以证明张玉环是误判?
张玉环是不是误判,他本人百分之百是知道的,如果他没有杀人,他入狱27年当然就是法院的误判。另外,他的前妻宋小女也可能知道案件的真相,还有就是真凶肯定知道真相。因此除了张玉环本人,证明张玉环是误判的也许只有宋小女与不为人知的真凶。
虽然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把张玉环无罪释放,而且他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法院只是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有罪,但法院也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无罪,因此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他无罪。
虽然没有凶手的DNA、指纹与现场监控录像这样的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是真凶,但根据目前的证据看,张玉环仍然是此案最大的嫌疑人。
比如张玉环在案发时间段前后的十点五十、十一点半、十三点三次回家喝水,而小孩遇害时间警方推断正是十一点半左右,张玉环三次回家,他的妻子与两个儿子都不在家也有些奇怪。
可见作案现场与作案时间都无法排除张玉环的嫌疑,即没有人能够证明张玉环没有作案时间或者不在作案现场。
比如当时张玉环与两个遇害小孩的确发生了矛盾,据说遇害小孩把油醋等放进张玉环家的水缸,而且两个小孩被抛尸的水库正是张玉环承包的。
比如张玉环手上的伤痕他没有合理解释,警方鉴定可能是人手划伤造成的。受伤日期是鉴定前三至四天。
比如张玉环工作服中提取的纤维与遇害小孩被抛尸用的麻袋是同一种黄麻纤维。
比如在小孩遇害的晚上,张玉环冒雨开车去收谷子,众所周知,雨夜田地里黑灯瞎火是无法收谷子的,因此很多人怀疑他去抛尸,孩子的尸体是用两个麻袋装的,而张玉环的家里正好有这样的麻袋。
而且警方对张玉环进行调查的时候,张玉环又表现出了不同于常人的紧张,而且案发以后张玉环家的灯或明或暗极为反常,这让警方越来越怀疑他就是作案的真凶。
另外,根据4岁遇害小孩的母亲刘荷花回忆,案发当天晚上她好像听到了自己小孩的声音,但张玉环的妻子宋小女死死抱住她,不让她去寻找。她几次询问张玉环与宋小女的两个儿子有没有看见遇害小孩,总被张玉环与宋小女直接打断。
这么多巧合指向张玉环甚至宋小女,很可能不是偶然的,只是缺乏锁定真凶的唯一性证据,而另外存在真凶的概率就非常低了。
因此案件的真相有可能是这样的,因为遇害的两个小孩非常顽皮,甚至欺负张玉环家的两个孩子,张玉环或者宋小女失手杀害了其中的6岁男孩,为了杀人灭口,当天晚上张玉环或者宋小女又杀害了4岁男孩,然后张玉环开车以收谷子的名义把两个孩子的尸体装进麻袋里扔进自己承包的水库里,以让水泡掉残留在孩子身上与麻袋上的直接证据。
之后,张玉环为了自己两个儿子考虑,自己一个人承担所有疑点,以洗清宋小女的所有嫌疑让她照顾两个儿子。因为张玉环知道警方没有直接证据,因此他一直喊冤,不承认案件与自己有关。
当然,这只是根据现有媒体报道的推断,因为缺乏直接证据,此案很可能成为永远无法抓到凶手的无头案,希望有奇迹发生,警方能够抓到真凶,彻底洗清张玉环与宋小女身上的各种疑点。
谁可以证明张玉环是误判?
要是可以畅所欲言,哪有什么误判?张玉环身上的疑点没有人可以消除。
1.三次回家喝水,农忙时节谁不是家家户户备好水和口粮上地?忘记带水?也不可能回去喝三次水。太反常了,且和孩童死亡时间吻合。
2.手上有抓伤。却说不清何时何地怎么受的伤。死亡孩童的指甲缝里什么都没有,农村孩子到处玩耍指甲缝里居然干干净净?完全不可能,除非人为消除。有人说,他们
3.白天下雨不收粮食,家家户户都在抢收。他家却晚上去收湿了的粮食。并且半夜还出门了,农村人干了一天活半夜都睡了,他跟别人不同吗?
再说他当时的妻子宋小女
1.当时张玉环三次回家,说前两次宋小女不在家。大中午的,带着两个孩子,去哪里了?干什么了?
2.其中一个受害孩童妈傍晚上门找孩子,宋小女把她抱住不让进门,手还发抖。问看见两个孩子没有,没等孩子回答,宋小女就截话:没,没看见
3.张玉环出狱后,宋小女除了欣喜若狂,眼神飘忽,还手舞足蹈,动作夸张,
就是挺反常的?
谁可以证明张玉环是误判?
谢百变世界等2位网友邀请!
如何证明张玉环是误判等价于谁证明张玉环不是嫌疑犯,那么,只有从现有的资料中逐步分析,渐次排疑取证。只分析案件,不针对个人。
27年前警方为什么锁定张某,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他因手上有伤痕被抓,村人报料公安曾潜伏在他家附近观案,发现他家频繁开灯,又了解孩子经常出入他们,曾调皮倒过他家的油盐。那么,我们必须了解那个年代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社会生活水平还有他的伤是否是条状伤痕,才能准确判判这些问题。
因为我不了解当时的工资水平,也不知道事发地农民的生活现状,更没看过他的手伤,无法证明这些可以判断他是不是嫌疑人的问题:
1.第一问,手伤从何处来?
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他的手伤是否是受害者挣扎后划伤的,主要取证的直接证据为什么没有?原因,尸体在水中浸泡后失去取证的机会,如果科学研究调查尸体浸水无法提取人体组织,那么,此案不应强行要求有直接证据,必须用间接证据足以,这考验的是警方的刑侦能力与司法部门的博奕分析才能下结论,我无法参与侦查分析取得第一手资料,所以不能证明他有罪。
那么,我只有猜想:
a.警方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的伤痕是抓痕,张某说被狗咬伤。
那么,问题就出在张某身上,他撒谎的动机是什么。如果有铁证,他又不主动交待,警方用刑是一种破案的必然的有效手段。当刑侦人员在无法取得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比如有科学实验证明浸水后无法提取人体组织证明凶手,张某伤口处理后也不能有效提取被害者的人体组织。必须取消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只须判断伤痕是否非犬咬之痕,毕竟齿痕与抓痕一看便知。
b.杀人动机是什么?
鉴于死者是两个4岁、6岁的孩子,排除奸杀仇杀,只剩激情误杀。那么,两个不懂事的孩子到张某家玩,把他家的油盐倒了,一个连肉也舍不得吃留给老婆孩子的人看到这种情景后,他的心情如何,只有当事人知道?所以,我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有罪。
我们只有猜想,那个年代的他并不富有,孩子把他家的油盐倒了,也许他就没有多余的钱买生活用品,自己可以饿肚子,他的孩子怎么办?他的老婆怎么办?他教训孩子,孩子不懂事顶嘴还激怒他,结果他义愤填膺失手误伤导致悲剧发生。这只是对案情的猜想,真实是什么,除了当事人,没有人知道。案件分析需要,冒昧之处见谅。
2.下雨大家忙着收谷子,他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
试想,下谷大家都忙着收谷子回去,张某鹤立鸡群独守谷场。事出反常必有妖。那天是否是案发时,他是否失手伤人后急着想办法,或者故意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证明他不在命案第一现场。这个除了他本人,世间没有人知道为什么?所以,没有人证明他有罪。
3.如果他撒谎,那么警方是无错的,他便涉嫌给假供干扰警方破案,他的供词有出入是一种必然,这个不能做为翻案证据。因为犯罪嫌疑人故意错供,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侦查方向,使证据链断开。
如何证明他撒谎,这个只有从当事办案人员那里了解,我们无法找到第一线索,所以没有人可以证明。
4.4岁孩童的行走速度╳命案发生与母子分别的时差=刑侦第一现场范围。
一个4岁孩子能走多远?有孩子的人心里有数。特别是两个孩子,他们行走的路程有限。特别是一个受害者的妈妈看到受害人的最后时间是中午11:00,命案发生在12点之前,受害人家属岀门还吩咐孩子不要乱跑,又正好到午时吃饭时间,那么,他们行走的地方是有限的。如果你需要更准确的推论,必须了解他们所处的地理环境才能做出判断,我们不是当地人,无法精准推理。只有猜想,不足为证。
我们只能猜想,两个孩子经常在哪玩,在哪里找线索,可事情过了27年,怎么找。明知找不到还去找,是不是不科学不合理。
总而言之,此案已悬,如果不改变传统办罪的思维,不知变通灵活办案,这个案子将成为千古“谜案”,后世笑谈。
在凶手没有伏法前,谁也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凶手,张玉环可能是大家怀疑的对象,但上述种种不足立论,只是普通的案情推理,也是疑罪从无的根本原因。
谁可以证明张玉环是误判?
张玉环案并不是像网上一些人理解的“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而是一个情节非常恶劣的冤案。
很多人并没有耐心去把他这二十多年来的判决书和案卷从头到尾读一遍,就算读了也抓不到重点。
我希望你有点耐心,补充一些基础知识之后你其实马上就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了。
我们把目光还是放在他的无罪判决书上面,原话我摘录出来:“原审认为张玉环的供述与尸检鉴定相吻合,系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时间为1993年11月3日和4日,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11月10日,似乎是先供后证。”原来的有罪判决里面,是认定这个案子“先供后证”。
这句话的意思是这样的,张玉环先做出了有罪的供述,然后办案人员根据他的供述找到了证据。
我举个例子简单说,就是一个人杀了人,警察一问,他自己认了,并且告诉了警察尸体被他藏在哪里,凶器又在哪里。警方根据他的供述找到了证据,证明案子就是他犯的。这叫先供后证。但事实不是这样的:“但事实是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前后进行了三次检验,第一次是10月25日下午接到报警后法医即赶赴现场检验,据尸检鉴定记载,10月26日、10月31日法医在进贤县火葬场又先后两次对尸体进行了检查,时间均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的破案报告也充分说明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前就已掌握了尸检鉴定的内容。
因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并非先供后证,而是先证后供。
”这个案子事实上是“先证后供”。意思是警方在当时先掌握了所谓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是没有排他性的,不能够锁定一个具体的办案人。所以警方采取的排查法,意思就是找涉案人员,从动机推断,看看谁有罪。然后再找到的张玉环。做了六次供述,其中两次是有罪的。这些有罪供述“正好”和警方找到的证据一致,然后警方再把这个案子的时间线做了调整。变成了张玉环先供认犯罪,然后他们根据张玉环的供述,在他供述后找到了证据。
这不叫冤案什么叫冤案啊?这是情节最恶劣的冤案啊。判决书上白纸黑子写的清清楚楚,这背后有办案的历史原因,但是这个案子是冤案是没有质疑的。
这个案子所有材料我读了两个晚上,把时间线一整理真的就是没话说的冤案。
这不是证据采集不足,而是从头到尾就是罗织出来的罪名。这里面的造假是很恶劣的。所以这个案子宣判无罪是绝对正确的。一些事情根据法律法规确实是超过了追诉年限,所以不追究。
但是翻案肯定是没问题的。张玉环接下去依照标准拿国家赔偿也是没什么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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