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被判一年三个月,你怎么看?
从判决来看,该女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262条规定,此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最终量刑在一年三个月,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事发生在上海。邓某某,女,46岁,与比她小6岁的男友交往。在此之前,邓某某曾怀孕,回老家养胎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引产,但却欺骗男友说生了一个女儿。男友不断要求见女儿,邓某某为了圆谎,于今年5月1日下午,在青浦区练塘镇某公园内,利用女孩王某某家人的疏忽,将女孩拐骗回家,打算与男友共同抚养。
虽然邓某某也属于人贩子,但是其拐骗女孩不是为了出卖牟利,而是用于自养,所以构不成拐卖儿童罪,是否用于出卖是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而且拐卖儿童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不过,无论是自养还是出卖,对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说,灾难性的效果都是一样。即如此案,假如孩子找不回来,那么丢失孩子的老人将永远活在自责中,一家人永远都不得安生,是不可触摸的痛!
而且邓某某现在为了讨好男友,可能对孩子好一点,假如哪一天两人分手了,或者男友发现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那么孩子的命运谁能说清楚会怎么样呢,说不定也跑不了被卖的命运!
在拐卖、拐骗儿童的问题上,作为一个家长,我是坚决支持严惩的,而且买卖必须同罚,没有买,就没有拐卖,就没有伤害!
人贩子被判一年三个月,你怎么看?
以拐卖儿童为例,本人认为,对人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从犯罪后果说。
对于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说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和杀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区别?对于孩子而言,虽然活着,但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父母,这和杀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区别?这种永远的别离连见最后一面的机会都没给,并且明知对方活着却永生不能相见,永远的生离比死别更让人无法承受,说句难听的话,这种痛苦还不如死亡来的死心塌地一些,怀着一丝希望的绝望那种痛苦可想而知,这种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会消失,因为明知人还活着,不可能淡忘,只能越来越强烈,正所谓叫天天不应 叫地地不灵,让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贩子给受害者带来的打击,折磨和痛苦甚至远远大于杀人。
2.从民意情绪说。
人贩子让一个家庭承受着甚于杀人者带来的更大伤害,却只是为了一己相对较小的利益,可谓残忍至极,龌龊至极,即使从旁观角度也无法让人产生丝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众眼里贩卖儿童者比故意杀人者更可恨。
3.从震慑效果说。
拐卖儿童对受害者来说痛苦无比,但对于人贩子来说代价小,来钱快,所以量刑较轻定会鼓励更多好逸恶劳之徒加入人贩子队伍之中。防永远大于治,重刑震慑之下定会极大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率,不说会杜绝也差不多,人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为这种犯罪代价不大,压根就没有生命危险,说铤而走险都有点言之过重了,一般都是怀着偷鸡摸狗之心,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干着人间可以说最残忍的事,如果将要受以极刑,搭掉性命很划不来,人贩子这笔帐比谁算的都明白。
4.从犯罪经济学上说。
人贩子的犯罪利润率可能是上百倍,可只是率挺高,利润并不大,这和贩毒不同,吸食毒品的多数是有钱人,贩毒人利润极大,很容易使亡命徒冒死而为。而通过购买拐卖来的儿童进行收养的基本都是穷人,有点钱的人不会愚昧到通过这种方式收养孩子,所以孩子的价格不会很高,提高价格也卖不出去,所以不用担心重型之后因犯罪成本加大而提高被拐卖孩子的价格,从而形成暴利市场把人贩子变成亡命徒,放心,量刑再重,也绝不会有武装贩人集团出现,因为穷人圈里根本形不成暴利市场,可能贩卖十个孩子都不够买一把枪的。再说即使遇到天生是亡命徒的人贩子,那点利润根本不值得去冒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以重型,人贩子考虑到犯罪性价比,定会放弃这种犯罪。
5.从保护被拐儿童安全上说。
如果考虑量刑过重会造成有前科的人贩子杀人灭口和拒绝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颁布贩卖人口死刑新法前规定并提前公布新法执行过渡期,过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对待,并且主动投案交代的从宽处理,在过渡期之后作案的按新法执行。这样执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贩子狗急跳墙,又可使新法之后的拐卖案大大减少。
对人贩子的迁就和忍耐应该有个期限了,因为后果的严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杀人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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