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这是很多公司和员工都会面临的问题。
入职一家公司后,职工对公司说,不要交社保了,自己有新农合,或者说自己在某某地方已经交了,让公司折价每月多开给自己500元。公司负责人听后,非常愿意,于是便同意了。
后来这个员工离职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公司负责人说你员工当初是自己要求不交的,怎么现在反咬一口了?这个离职员工说,你有证据吗?公司吃了一个哑巴亏,全部给员工补上了。
第二次,又有一个新入职的员工跟老板说不要交社保了,老板有了上次吃的亏,于是说可以,拿出纸和笔让员工签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和每月500元的补偿金。
后来这个职工离职,又一次将公司告到了劳动局,这一次,老板只需要承担公司应该缴纳的那部分社保费用即可。
第三次,又来了一个新员工,提出同样的要求,这一次,老板直接拒绝了他的要求,愿意干,社保给你正常交,不愿意干,就算了,反正社保是依法缴纳的。
是什么原因让老板如此遵纪守法呢?是一次次吃亏和一次次补交还有一次次的罚款。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个人签订了放弃声明。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放弃买社保内部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命题中的案例基本发生在个别私企。并且,现在很少发生。
因为,就是私企也不用这种操作,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就可以了!
如果,命题中的案例确实发生了,即使签到了放弃缴纳社保,由于是非法协议,只要劳动者想让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照样可以通过维权得到补缴社保!
只是在这种维权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只能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刑事诉讼解决!
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解释,决定解决劳动纠纷的解决方案!
问题点在于劳动者签订了不交社保协议,离职时再维权,虽然合法,但是不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这种协议,即知今日,何必当初!有就业者明知这种协议是无效协议,为什么要签订呢?只是想,用人单位不辞退你,就继续工作下去,一旦辞退你,你就会以此为要挟。
殊不知,这类案例现在很少发生,用人单位也不会和你签订这种协议的。只要和你签订劳务合同就可以回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用不着和你签订不交社保的内部协议!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杏豆】为你解答,员工入职时单位说明不交社保并且让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离职时再要求公司补缴,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是公司给自己挖了“坑”,如果员工同意这种做法那么则是对单位这种行为火上浇油,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则对自己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员工其实是用了缓兵之计,先让自己成功就业,然后等到东窗事发时再与企业新账、旧账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的境遇,但从来没想过要求公司补交,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如何实现逆转,我们接着往下分析,主要是基于两点:
一、协议的无效性表面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纸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订立协议的双方都接受协议的任何条款,单位主张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接受单位的这种行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协议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用工风险。
这就必须回到协议的有效性,一份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要看他内容的合理性。同时也应注重它的合法性,显然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这种协议,不论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从社保法的角度都属于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无效协议。
所以在签署的时候员工完全可以签署,因为即便签署了这这个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仍然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说这种协议是根本无效的,属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自欺欺人的一种表现。
二、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办法这一点我们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内容中去,可以说社保法对于企业非常的宽容,我们就拿第58条来说,第58条的原文应该是企业应该自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之所以说宽容,是因为这里用到了应该二字,而没有说必须,并且对于单位未及时履行第58条的内容做法是有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单位改正为员工补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处应缴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且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题主的这种情况,属于有理有据,合法合规的请求,完全可以在离职时提出这样的诉求,因为在当下社保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会越来越被重视,所以,在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诉求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会依法处理,保障员工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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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雇主与雇工
均不依法办事
入职买社保
是法定的要求
不管雇工要不要
雇主必须履行法定的责任
给雇工买社保
故,依法行事
是非少
#五爱教育##凌远长著#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入职时公司已经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实在要公司补缴,这样合适吗?首先入职时说明不买社保,那么对于我们个人来讲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我们个人享受社保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也是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说正常的缴纳社保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所承担的一个义务。
那么即便你签订了这样的放弃声明,也等同于是无效的声明,因为任何逾越于法律规定之上的行为,那么都是无效的行为,当然离职之前要求公司补交很明显也是可以的,因为公司具有这样的义务,如果说公司拒绝补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申请一个劳动仲裁,有劳动仲裁来处理这个问题,一般都会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这样一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单位来讲就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员工来放弃社保的缴费,正常的给员工自动交费就可以了。因为后续补交有可能还要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它所付出的成本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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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这样做不合理,但是合法。
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入职时并没有考虑到社保问题,大多数人只是为了经验有工作岗位即可,并没有考虑太多。甚至有的人签了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这些人离职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于情于理是不合适的,毕竟你当初写过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为什么要说合法呢?
缴纳社保究竟是可不可以放弃呢?但是,国家是什么态度呢?国家的态度实际上是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所有劳动者也必须遵纪守法。
绝大多数人只以为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义务,是职工的权利,这是理解错误。
劳动法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说,缴纳社保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可能很多劳动者误认为让企业给缴纳社保是自己的权力,不好意思,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也是你的义务。并不是说两个义务人商量一下,就可以避免这个义务的。
遵守缴纳社保法定义务的过程中,企业的责任更大一些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占据了主导责任,因为缴费是有用人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的权力。
注意其他权力是不具备的,比如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克扣职工工资、对职工进行罚款等等。尤其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力,即使是事业单位和法院都没有权力罚款。
《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社会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了。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参加社保,《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罚则,一方面是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一方面是有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处于欠缴金额的1~3倍罚款。
单位不缴社保,如何保护职工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发生社保可以报销的事项时,这样就会非常吃亏。比如工伤、生育和住院报销等待遇。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保的责任,产生的社保基金应报销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工伤,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要有用人单位负责。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都一样。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经济补偿的规定中,也明确按照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相伴随的,往往还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应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至一年止,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在保护职工参加社保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不管是否是职工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只要劳动部门查实,甚至不管是否职工维权,都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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