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工作一天也是工作,工作两天也是工作,10天该给发工资。

不发工资很麻烦

这种员工我也遇到过,之前我开了一家餐饮饭店,然后有一些大学生来应聘兼职,无非就是刷刷盘子,洗洗碗拖拖地,然后再把土豆皮削一下,就是这样的小工作。

但是有一位学生来的时候比较他本身就是个慢性子,刷碗的时候,正常刷碗是刷5次碗,也就是说每一盆水里面都需要把这个碗去洗5次,这样清洗比较清洁。而这位学生洗碗就是典型的慢性子,一个碗他能够洗半个小时。

大家不难想象一下,一个没有破产的餐饮行业,一天究竟有多少个碗?他一天能够洗的碗总数量超不过50个,我承认这样刷完非常不错,但是这样的态度足以让我破产倒闭了。

所以我跟他去谈了一下这样的事情,洗碗有着固定的流程,我们按照固定的流程来洗,就可以保证既干净整洁,同时也能够缩短时间,但是他不愿意还骂了我一顿直接跑掉了。

第2天他来索要工资直接给她了,因为不给工资真的很麻烦。

首先我是一个小企业,而他是一位打工者,如果我不给他工资,吃亏的是我。他在我所开的这家餐饮饭馆里面闹事情,或者制造一些不好的言论的话,吃亏的也是我。

更要命的是,人家给干活了就得给工钱,不给工钱的话就违反了相关的劳动保护法了。

发工资不吃亏

10天的工资能有多少呀?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新员工入职的时候仅仅是实习期。

实习期一个月薪水能够达到4000吗?给一个1/3,也就是1000来块钱。

把这1000来块钱花了,可以买一个好心情,如果不花这钱的话,他再来回折腾一下,可就不是1000块钱能够解决的事情了。

当然,他离职的时候程序不正规,单纯的是打了一个电话就直接离职了,程序不正规那是他的事情,那是他的错误,我们可以采取对应的手段来惩罚他,但是他在这里工作了,如果不给他工资那就是咱的错误了。

应该怎样做?

在这里我们更建议公司的领导或者公司负责管财务的这一块,单独的给他打电话问一下他还要工资吗?

如果要,老老实实来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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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你好,这种情况我建议你还是给员工发工资为好,毕竟人家干了10天,这10天的工钱还是要给的,即便新员工没有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该给的工钱还是要给。

10天的工钱,说实话也没有多少,顶多千把块钱吧,这点钱就算你不给那个自离的新员工,他也富不了,给了,你也亏不了什么。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万一你不给的话,他去劳动部门投诉,那到时候这个钱你还得给。

此事我建议你这样做:打电话给那个走了的新员工,要他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完之后给他结算工钱,并且着重说明如果不来办手续,那工资就会扣押在这里,没办法给他发。我觉得这样做是最稳妥的,如果新员工要这个工钱,那就让他来办手续就是了;如果他不要这个钱了,也不来办手续,那就算了(其实双方都不应该这样做,这样做都是错的)。

不过从现实的情况而言,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这个干了10天的新员工自己已经放弃了问你要工资的打算,不然的话,他完全可以去你们公司办离职手续的,也会主动提工资结算的事。可事实上这个新员工什么都没说,就打个电话说不想干了,也没提工资的事,可能在这个新员工的心里,他觉得没有在公司干多久,更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效益吧,所以你就没有要这个工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给不给结算工钱,就看你们公司的态度了。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员工是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工资收入的,所以员工只要付出了劳动,公司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不管员工干了多长时间都应该这样,哪怕只干了一天,也要给一天的工钱,何况还干了10天,所以你们公司应当给这位新员工支付10天的工资,公司不支付工资,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此外,这个新员工的做法也有不对的地方,主要是他的离职方式不对。这个新员工才在你们公司干10天,说明他还处在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提前三天打辞职报告就可以走人。所以按照正规的程序,如果第10天想走的话,就应该在第7天的时候跟公司领导说辞职的事,而不是立马辞职不干。所以作为你们公司来说,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尽量让员工走正规的辞职流程,这对公司和员工都是有好处的。

总之,新员工在你们公司干了10天,你们公司就得支付10天的工资,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是必须执行的。我相信你通知走了的员工来办离职手续,然后结算工资,员工一定会来的。

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工资肯定是要发的,但离职流程也是需要完善的。

作为HR来说,我经历了4家公司,我很庆幸的一点是,无论我在哪一家公司,无论是人员流动性大还是稳定的公司,这些公司在用工方面都是非常的合规合理,体现在对工资发放上更是如此,哪怕是在公司上班1天就离职的员工,公司都会给结算发放工资。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员工必须完整办理完公司的离职手续,要不然公司就暂时不发放,等员工完善了手续再发放。

我认为这样就是有原则地对待员工,既不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影响员工福利,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典范。

首先,公司不是菜园门,员工既然决定入职了,那就应该服从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3天提出申请,等办理完公司的离职手续后才能结算工资,这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制度就要执行。

其次,员工在公司工作,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哪怕只有1天,也应该为员工结算工资,否则公司就是霸王用工,这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是不公平的。

最后,和谐的劳资关系就是公司和劳动者双方互相影响的结果,公司规范用工,员工遵纪守法,这样才能保证劳资双方之间团结友爱,长期共赢发展。

所以,建议对这个新员工的工资予以暂缓发放,在其回公司完成正常的离职手续并将工作进行交接之后,公司就可以将这10天的工资发放,这是一个企业应该有的态度,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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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老茶以为你还是给员工付10天的工资吧,本来工资不算多,而且人家也给你做了10天了,没功劳也有苦劳的。何况,给了之后也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的。

之前碰到一个案例,有个朋友的企业,新来一名员工,工作半个月了就跟领导说不来了。一开始,领导并不想给付半个月工资,但是后面搞得非常的僵,没办法还是得给工资的。

最主要是,公司给新进员工都配一台笔记本,这个员工以此作为交换条件。那就是公司给付工资后,才交还笔记本。先不说这个员工的素质如何,就这样一折腾,企业就得专门安排一名员工,专门去跟这件事,本身这成本就非常高。

算起来的成本,远高于付给员工的工资成本的,既然如此,当初还不如直接给工资更合算。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企业说不来了,不管企业同意不同意。他都是可以不来的,并且企业还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报销的费用等。当然,补偿金就不需要支付了。

从这个角度出发,也没必要跟员工拖着,后面真闹到劳动仲裁去的话,反而对企业来说,更不利。并且,成功更高的。

问题总结:碰到这样的员工,确实也是比较无奈的,但是企业该付工资还是得付的。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企业简单来说,这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最主要是,让对方做好工作交接,免得影响到项目进展就行。

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本人的观点是:尽管员工不辞而别,但工资必须给员工。不过,须要员工回来办理交接工作才给工资。

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从相关法律开始: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大家看到了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不过,虽然说,不能不发工资,但可以扣一部分的工资。理由如下: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文字,可以得出:员工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二、笔者的建议

员工不辞而别,必须给员工打电话、发邮件、寄快递。如果三种都没有回应,三天后就发通告,说某员工已经自动离职。这些证据必须全部保留。

如果员工不告公司,那这工资也永远不发了。

如果员工告公司,就说等员工回来做交接工作,你看,我的工资表都帮他弄好了,我没有不发工资的意思啊!

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发工资呢?这要从几个角度来看。

一、从法律法规角度,无论员工上班了几天,都得给他发工资,因为这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没什么好说的。

二、从公司角度,可能认为说不干就不干了,让公司没有交接的时间,对公司造成了影响和损失。首先,工作了10天就不想干了,要么就是公司自身的问题,要么就是找到更好的工作了,不过大概率是公司的问题,不然不可能等座到10天才说不做了。其次,如果公司认为员工的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司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另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这并不是不发工资的理由,实际上工作了10天,就离开,一般对公司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三、不要认为是员工自动离职,这个时候劳动关系还没解除。很多公司都会有这种误解,认为是员工自己无故不来上班,是自动离职,于是不管不顾,也不处理。实际上这个时候,不管公司发不发这10天的工资,这个时候,从证据角度,只是员工旷工没来上班,因为虽然有电话口头说不干了,但也来不及录音。所以这个时候,要么要员工书面补一份辞职报告,最起码也要通过聊天软件等发一个电子版的,要么就是公司内部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有来辞退并公示。

如果不这样做,后续假如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很可能不但要支付这10天工资,还要支付半个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不排除这个员工不打算要这10天工资了。也许这个员工找到更好的工作了,无心追要这10天工资,但不管怎么样,都要做好对方要的准备。

总而言之,劳动报酬该发还是发,这些细节行为影响到公司能否留得住人,当然如果要是属于那种需要不管更新员工的公司,那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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