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后,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如题,一个工人出了车祸,对方小车全责,具体双方怎么赔偿的不了解,但是厂里工资单什么的都是提供给他的,后来他要求厂里赔偿他误工费每月5000,共计8万的费用,厂里的意思是对方赔付多少,不满5000的部分厂里补足,总共补12个月的费用,对方不同意,想问一下,这种上班车祸已经有人担责的情况下,厂里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他的这种赔偿要求合理吗?对方现在请了律师,该我们承担的我们一分不少,但这种情况就感觉拿了车主的赔偿还早拿厂里的赔偿

问题是: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答案是: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员工提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的要求,当然是合理的;

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工伤福利待遇费用;

厂里没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就应当由厂里支付相关工伤福利待遇费用。

一、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

二、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伤害赔付后。

(一)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当然还可以获得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福利待遇的相关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福利待遇的相关赔偿费用。

三、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法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赔偿以后;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主张给予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应当获得的工伤福利待遇的其他相关赔偿。

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并且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工伤险的双重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收纳工伤保险费,当然不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认定工伤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不影响双重赔偿。

仅供参考。

免责申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后,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回来回答下这个问题。

在这起案件当中,争议点主要是工人是否能够获得双倍的赔偿。在这里主要是指的是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的赔偿。

两者之间发生了冲突,或者发生了叠加,应该如何去处理?人民法院又是如何进行判决的呢?为什么有的案子中判决当事人只能获得一份赔偿,而有的案子当中,当事人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偿。

谈到交通事故,我们就不得不说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因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参考的证据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结束之后,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事故办案民警会根据发生事故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束之后,对于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当中,保险公司会在强制险的范围内进行理赔。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会根据责任划分的大小进行理赔。如果还有剩余的话,剩余的部分由驾驶员或者车主承担。

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小汽车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工人会获得所有的赔偿。

工伤的赔偿。

在工伤的赔偿中,专门有一条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的不是主要以上责任,都会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的赔偿。

在这个条款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 员工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这个证据需要当时自己来提供。
  2. 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主要是指的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员工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将不会认定为工伤。因为承担的是主要责任以上,足以证明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将不予理赔。
  3. 工伤保险是一个强制性的制度,如果员工受伤后,所在的单位或者企业没有购买工伤险,赔偿责任将是由单位来承担。

如果工人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所获得的赔偿只能是一份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工人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车祸,承担的是无责任,工伤保险是必须要进行理赔的。

是否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作为受伤的员工是否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在法院的判决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填补是原则,一种是双倍赔偿。

填补原则主要是指的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赔偿的项目,在工伤赔偿上就不予采纳。在以前的很多法院的判决案例当中,基本上都采用了这个原则,主要是参考的依据是同一种损害不能获得双倍的赔偿。

但是在有的法院民事判决当中,我们会看到除了医疗费获得一次赔偿之外,其他的费用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完善,目前从一些最新的案例来看,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件是越来越多。

获得双倍赔偿的理由。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不是主要责任,我个人认为是应该获得双倍赔偿的。

员工受伤造成损害之后,赔偿所参考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时,主要参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认定为是工伤,所参考的主要依据的是劳动法。

在民事赔偿的时候,赔偿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

1、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当中,赔偿的主体主要是由司机来进行赔偿的。

2、工伤的赔偿主要是由单位来完成,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所有的赔偿将会由单位来承担。

通过以上分析,赔偿所参考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赔偿的时候,赔偿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

因为以上的两个理由,在民事赔偿的时候,伤者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不能因为一方进行了赔偿,而另一方就不赔偿,这样对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法院目前的做法是什么?

根据现在所看到的一些案例,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的时候,针对伤者的医疗费是只能获得一次赔偿。但是除了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是可以获得两次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如果工伤已经进行了赔偿,作为机动车的司机是不能减轻赔偿责任的。

同样的道理,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已经进行了赔偿,但是不能减轻工伤的赔偿。

这样做可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我的个人建议。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伤害,被认定了工伤。作为工伤的理赔和交通事故的理赔是要分开进行的,两者之间不要产生过多的联系。

否则容易会造成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认为工伤都已经理赔了,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就应该少赔,

或者有的时候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已经进行了赔偿,而工伤赔偿方面迟迟不展开,不进行。

如果出现了以上情况,作为伤者不用担心,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后,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关于这个问题,员工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对方小汽车负了全责,员工还要厂里做赔偿,合理吗?米哥曾经处理过相关的案例,最终的结论是:员工的要求是部分合理。具体为什么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车主赔偿员工是交通肇事责任

因为交通事故,小车判为全责,那么车主赔偿员工的经济金,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和此员工受损害的程度,判定员工的赔尝金额,与工厂要不要赔偿员工没有多大的直接关系的。

工厂要赔偿员工的劳动工伤范畴的责任

那么来说说工厂的责任,做为工厂的员工,公司要帮助员工交纳五险一金的责任,那么五险里,就包含了工伤保险。既然员工属于上班途中出车祸,那么就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那么公司就有义务和责任帮助员工上报工伤,按劳动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对员工进行赔偿。如果工厂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工厂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工厂的其他的赔偿责任

员工在上班途中车祸受伤,那么和在工厂内受伤差不多性质,都属于因公受伤。公司需要在员工治疗期间保持其工作职位,如果员工治愈了,要尽所能地安排你能适应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如果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是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了,那么公司就应该按劳动法的补偿标准对此员工按工作年限进行相关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后,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员工上班出车祸,这个案件涉及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方面。

1.交通赔偿

在交通责任划分及赔偿处理的情况下,作为第三方导致员工车祸,并负全责,当由第三方承担员工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等项目。这个主要存在于员工与第三方的民事赔偿纠纷,这里面也会参照工伤鉴定的结果进行处理。

2.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中也提到在民事赔偿没有赔偿结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社保机构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参照“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两条规定,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意味着在员工已经获得赔偿等情况下,就不存在企业再进行工伤待遇支付。当然这个视情况而定。

因此,作为工厂可以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如果社保机构同意支付,可根据当地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赔付,当然如果工厂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那就是另外一种结果。

总之,在处理因非主体责任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纠纷时,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一定视情况而定,并参照相应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解。

奋斗的小强2018专注于职场疑惑解答,欢迎大家关注。

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后,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上班路上事故,车辆全责,小车赔偿的是事故赔偿,要求单位赔偿的那是工伤补贴,两回事。

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出车祸了,对方小汽车全责赔偿后,工人还要厂里赔偿,合理吗?

合理,但是该工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能涉嫌诈骗

通说认为,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且这些法律责任之间是冲突,他或她又不可能同时承担和履行这些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责任的竞合是特指义务人只能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至于权利人主张何种权利与法律责任的竞合没有关系。

根据上述概念与分析,通常情形下的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没有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仅当用人单位的机动车在工作作业中造成了劳动者的伤害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如,用人单位的车辆作业,劳动者上、下货物发生的交通事故等。

劳动者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交通事故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条件,劳动者通过提供工资单,并证明受到了损失,劳动者及其代理人实际上是欺骗交通事故肇事者、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遗憾的是,许多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少数司法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该问题。

就本设问而言,作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特别是律师)讲清道理即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赔偿,再向单位索取费用,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之日,劳动者与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的既遂。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