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接受返聘还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一、迄今为止,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似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是对在职工作人员,也就是退休前工作人员作出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那么,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怎么办呢?

退休返聘人员,多是高年资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什么技术专长的退休人员,一般没有聘用的机遇。单位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聘用这部分高年资专业技术人员,象征性给两个远不及高年资专业技术劳动报酬的工资,不用缴保险,解除聘用也不用给经济补偿,比投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划算多了。

既使投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远水不解近渴,况且,培训成熟了,翅膀硬了,远走另择高枝,鸡飞蛋打,赔了夫人又折兵,太划不来了!

退休的高年资专业技术人员,现今生活条件使人均寿命75岁左右,长寿者90岁,100岁大有人在,身体硬实着呢!闲不住,技术随身带,贡献点余热,给两钱就行,不给也行,只要认可本人还有价值就行,要不也白扔了!

一个单位愿意聘用,一个愿意贡献余热,老郑碰见何氏,正合适,一拍既合,两厢情愿,岂不妙哉!么,剩下的,一切的一切,都好办了,怎么办?两下协议解决一切的、所有的问题,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三、还有的问题是,退休返聘用人员,如果出现工伤事故,已经退出工作年限,不在保险机构承保工作年限工伤保险范围内,保险机构是不管的了,只有聘用单位、返聘人员或家属依照国家关于工伤事故有关政策协商处理!

仅供参考。

退休后接受返聘还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劳动法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接受原单位的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又找了相应的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作性质和内容也许跟退休之前都差不多,但是实际上,此时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应当是属于劳务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说,劳动关系是要受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而劳务关系只是受到一般的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整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也许这样说还是过于专业了,很多人还是不明白,再说白了一点吧,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给劳动者商社保发,发工资,还有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等这些要求。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除了可以索要劳动报酬,对于保险了,经济赔偿了,这些就没有了。

包括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劳动者如果因工负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劳动者一般会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的受伤也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那么这种赔偿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如果想避免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劳务人员上一些人身意外保险,但是这只是商业险,跟社保是两码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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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接受返聘还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不受劳动法保护!

退休后接受返聘还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

退休后接受返聘还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及私营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旨在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但因为劳动者的身份不同,签订的合同属性也有区别。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故此,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再应聘到公司工作,与对方建立的已经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聘用合同关系。区别在于,公司一般不需要为退休人员再购买社保和医保,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聘用单位对退休人员的聘用报酬可以适当提高一些,当然公司也可以另行为退休人员购买单独的人身保险。至于试用期的问题,对劳务聘用属性的合同是否有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行商定。

退休后接受返聘还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我是退休反聘人员,确得没有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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