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不但有利害关系,而且有相当相当的厉害关系,而且这种厉害关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或者可以说,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的户主,本来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员,以他的名字作为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他只是代表了整个家庭成员,而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对这个农村的宅基地的房屋产权,也都有他们的权利部分,在这个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产权上,也都有他们的话语权,也都有他们的分配权,或者说也都有它们的所有权!

在现在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中,都是以一个人家庭成员的名字登记的,农村的户口薄中,也都有户主一栏,不管这个户主是谁,是家里的男人,还是女人,这个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都是标注着与户主的关系,这样也就让人一目了然,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的所属关系,在现在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中,也就以户口薄上的户主为准,来进行登记的,虽然登记的户主是你,但是这个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利,并不是你自己,而是在户口簿所有的家庭成员!

因为我们现在的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都是只登一个人的名字的,这个登记了的户主就代表了整个家庭成,这样登记也是方便实用的,有什么事情的话,只要找到房屋产权的户主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在找家庭其他的成员,这也就是,“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的道理,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在这个家庭中也是有绝对权威的,说白了的话,不是家庭的男主人,就是家庭的女主人,现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都是以男主外女主内的,所以,现在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的户主都是男主人的!

假如以后我们的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不登记户主一个人,需要把家庭所有成员全部登记的话,也会在前面有一个户主的名字,而其他的家庭成员,也会在登记上标明他们是家庭其他成员的字样,作为一个家庭来说,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也只能是家庭成员中有权威的,主要的家庭成员的名字的,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也都是以一个家庭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爸爸妈妈和两个孩子的话,那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一般情况下都是爸爸的名字的!

如果房屋宅基地房屋遇到了征地拆迁的话,那么,这个征地拆迁补偿也是以家庭形式给予补偿的,打个比方说,这个家庭原来的住房是150平方米的话,那么,就会按150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按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这个家庭进行补偿的,这个补偿款会打到这个家庭的银行卡里的,而这个家庭的爸爸妈妈和两个孩子,都会同时享受到这个补偿款的,因为这个家庭是一个紧密联系的、不可分离的、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关系,就是你所说的厉害的关系,所以,这个补偿款也只能是打到家庭一个账户上的!

如果这个家庭是个大家庭的话,那么,如果遇到了宅基地房屋拆迁征地的话,家庭的所有成员也都应当享受到同等的权利的,比如这个家庭有爸爸妈妈,哥哥嫂子,弟弟弟媳,还有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所有的家庭成员每个人都有份的,至于家庭成员中怎么分配这个补偿款的话,可以按家庭成员平均分配,也可以有所侧重,有多有少的的分配,这就需要家庭成员中坐下来商量解决的问题了,总之,一句话,不管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产权的户主是谁,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享受到同等权利的!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笔者从事过多年的农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特来作答,本答复的核心观点是:

  1. 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是受法律保护的房屋产权人,且有全权处置该房屋的资格。而家庭成员是房屋产权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人,不具备处置该房屋的资格,不能将该房屋用来从事抵押贷款、担保、转让交易等活动。
  2. 在农房进行拆迁时,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即房屋的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法定负责人,家庭成员无书面委托的不具备协议签订的资格。拆迁补偿原则上也是划拨给房屋的产权人,且房屋的直接拆除补偿(房屋主体补偿款、构附着物补偿、房屋残值及搬迁搬家费等)也是针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针对家庭成员的主要是住房安置。

下面,就简要说说相关情况。

第一,“谁持有证谁才有话语权”,产权登记的户主是房屋法定的所有人,拥有全权处置房屋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明。张三是农房产权登记的户主,是房屋的法定所有人,他就可以对自己的农房进行处置,赠予他人、转让交易、抵押担保、指定继承等都是由张三说了算,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要用该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方面也只认张三,若是张三的儿子要用该房屋来抵押贷款,必须得要张三同意。张三的儿子就不具备处置该房屋的资格,张三的儿子想要卖该房屋,若张三不同意,张三儿子签订的买卖协议就无效。

第二,“谁持有证谁才有签字权”,产权登记的户主才是房屋拆迁时的法定补偿人,家庭成员是享受住房安置。

关于产权登记的户主才是房屋拆迁时的法定补偿人主要涉及3个问题,拆迁协议由谁来签才有效?房屋拆除的直接补偿款由谁获得?拆迁补偿款划拨到谁的户头上?答案很清楚明白,产权登记的户主(房屋产权人)。

至于户主的家庭成员,是按定规获得住房安置,特别是在按家庭成员人头进行住房安置的地区,一个家庭成员一份住房安置(一定面积的安置房或相应的安置款)。但这些住房安置在计算时仍以这一家为单位,一般说来也是由户主一并领取。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谢谢悟空小秘书邀请!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不但有利害关系,而且有相当相当的厉害关系,而且这种厉害关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或者可以说,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的户主,本来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员,以他的名字作为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他只是代表了整个家庭成员,而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对这个农村的宅基地的房屋产权,也都有他们的权利部分,在这个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产权上,也都有他们的话语权,也都有他们的分配权,或者说也都有它们的所有权!在现在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中,都是以一个人家庭成员的名字登记的,农村的户口薄中,也都有户主一栏,不管这个户主是谁,是家里的男人,还是女人,这个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都是标注着与户主的关系,这样也就让人一目了然,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的所属关系,在现在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中,也就以户口薄上的户主为准,来进行登记的,虽然登记的户主是你,但是这个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利,并不是你自己,而是在户口簿所有的家庭成员!因为我们现在的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都是只登一个人的名字的,这个登记了的户主就代表了整个家庭成,这样登记也是方便实用的,有什么事情的话,只要找到房屋产权的户主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在找家庭其他的成员,这也就是,“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的道理,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在这个家庭中也是有绝对权威的,说白了的话,不是家庭的男主人,就是家庭的女主人,现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都是以男主外女主内的,所以,现在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的户主都是男主人的!假如以后我们的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不登记户主一个人,需要把家庭所有成员全部登记的话,也会在前面有一个户主的名字,而其他的家庭成员,也会在登记上标明他们是家庭其他成员的字样,作为一个家庭来说,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也只能是家庭成员中有权威的,主要的家庭成员的名字的,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也都是以一个家庭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爸爸妈妈和两个孩子的话,那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一般情况下都是爸爸的名字的!如果房屋宅基地房屋遇到了征地拆迁的话,那么,这个征地拆迁补偿也是以家庭形式给予补偿的,打个比方说,这个家庭原来的住房是150平方米的话,那么,就会按150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按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这个家庭进行补偿的,这个补偿款会打到这个家庭的银行卡里的,而这个家庭的爸爸妈妈和两个孩子,都会同时享受到这个补偿款的,因为这个家庭是一个紧密联系的、不可分离的、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关系,就是你所说的厉害的关系,所以,这个补偿款也只能是打到家庭一个账户上的!如果这个家庭是个大家庭的话,那么,如果遇到了宅基地房屋拆迁征地的话,家庭的所有成员也都应当享受到同等的权利的,比如这个家庭有爸爸妈妈,哥哥嫂子,弟弟弟媳,还有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所有的家庭成员每个人都有份的,至于家庭成员中怎么分配这个补偿款的话,可以按家庭成员平均分配,也可以有所侧重,有多有少的的分配,这就需要家庭成员中坐下来商量解决的问题了,总之,一句话,不管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产权的户主是谁,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享受到同等权利的!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首谢邀请。至于提主所提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戸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房屋产权的戸主栏内添写是父或母,成员是所属子女,正宗血统关系。如后各自成家分户,有分歧或产生纠结等各种不可预料原因上诸法律这利害关系就显而易见。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父子反目成仇,子不养爷、父不认子、兄妹不和、明争暗斗、认钱不认人为房屋产权争得头破血流其个案有之。当然现生活水平提高随着亲情关系融透,三天二天吵吵闹闹的小了。一家之长、父爱如山,手板手背都是肉。但事不可预料,有生活的地方就有斗争。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证发放要仔细观看是否无家庭成员漏记错名,国家征收搬迁补偿款的有力凭证。时间有限,草草几句。以上仅代表个人之观点,如有评议下方留言。敬请关注眼望光年,让我们一起共同学习!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整个家庭成员,存在着非常大的利益关系:拥有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存在者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户主,就相当于“一家之主”,在家庭拥有非常高的地位,是整个家庭的老大,对于自己家的宅基地和房屋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使用权”,作为家庭里面的家庭成员,对于房屋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使用权”和“分配权”,总而言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它是属于整个家庭所有,但是户主的“话语权和决定权”要大于家里面的家庭成员,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房屋所有权为大家共同拥有,整个家庭成员都可以在房屋里面共同生活,如果农村里面的宅基地和房屋遇到拆迁或者是转让,都是要大家共同商议来做出最终的决定,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

从法律上来讲:作为房屋产权的户主,就是这栋房子的主人,有权利全权处置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同一个集体里面可以用来转让,担保或者是从事其它用途等等,然而作为家庭成员,却没有资格将房屋用来转让,担保或者是其它用途,都是必须要经过户主的同意才可以。

举个例子:我们村李四在我们村拥有一栋房子,他是房屋产权证的主人,李四有一个儿子,叫做小李四,小李四在外面做生意赔本了,欠了几十万的外债,没钱还了,就偷偷的想拿,李四的房产证去抵押贷款, 李四对于这件事情,并不知情,然而工作人员告诉小李四,他这样子做是没有用的,因为,他不是房屋产权的主人,银行贷款方面也不会认可,是不会批准的,如果想要拿房屋来抵押贷款,必须要得到李四的同意,同样即使,小李四想偷偷的卖掉该房子,如果没有屋主的李四同意,买卖协议也是无效的。

即使是房子在未来,遇到拆迁补偿,都是要户主来签拆迁协议才有效的,房屋产权的户主是作为签订拆迁协议的法定负责人的,家庭成员如果没有户主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的话是不具备签订协议的资格的,但是作为整个家庭的家庭成员都能够得到拆迁补偿。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村上面正在改造新农村,有许多的老房子要被推掉,重新建,那么就会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比如,张三在我村有一栋宅基地面积为128平方米的宅基地,建了三层共350平方米,那么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签订协议必须要是户主签字才有效,拆迁补偿,他是会对整个家庭进行补偿的,你们家有几口人,按人头分配,相应的宅基地和拆迁款,然后统一发放到户主的银行账户里面,这个拆迁补偿款它是属于整个家庭的 属于家庭里面的每一个家庭成员人人有份,只要户口本上面有你的名字,你就有份。至于, 你能够拿多少?这个就要看,整个家庭成员的商量决定,如果你在建这栋房子的时候,出的钱比较多,出的力比较多,自然有资格多分一些,有的子女为了孝顺父母,自然也是把钱大多数都是留父母,少拿或者是不拿。

总而言之,房屋产权的户主和整个家庭成员都是存在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的,以户主为主,以家庭成员为辅,共同拥有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非常感谢朋友的阅读,喜欢的朋友请顺手点个赞,如果有不同看法的话和相关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的几种情况:

一:户口迁出的

如果你已经成为了城市户口,那么就已经无权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了,而且宅基地的继承和转让,只能在本村户口之间流通,如果是外村户口,也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依照2017年最新的宅基地政策,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将会被集体收回,所以,将要被集体收回的宅基地,其子女是没有办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三:继承人必须满足一宅一户的条件

如果你除了父母继承的宅基地之外,还拥有一套自己的宅基地,那么父母的宅基地里你是没有资格申请继承的。

四、属于违建宅基地不能继承

私自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没有得到审批,无法确权的宅基地不在继承规定内,但如果手续齐全,宅基地土地确权之后,子女是可继承的。

下面是宅基地确权相关政策,可以学习学习。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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