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可以。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3%简易计税的包括如下六种情形:
1.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
2.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财税〔2016〕36号】
3.建筑业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
4.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目前仍是采取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征收政策。目前2021年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非湖北地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以下建筑施工项目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采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1)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的建筑施工老项目。
(2)建筑施工的清包工工程项目。
(3)建筑施工的甲供材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工程的项目,如果按照销售与安装工程兼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安装工程项目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
3.只能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政策的项目:建筑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承建地基工程、主体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者全部钢材、砌体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建筑施工项目。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当然可以了啊,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依然是3%的征收率啊
一、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税率是3%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征收率3%计算应交增值税!
比如,一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某建筑企业承包一项目,当月销售收入103万元,如果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103×3%等于3.09万元,营改增后,则当期应纳增值税=103÷(1+3)×3%=3(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可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什么是老项目呢,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以施工合同上注明的日期来判断;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就是营业税时代的甲供材,这个说起来太多,建议您去查查36号文的相关规定;
4、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内简称四项材料!
上述4种情况的后面两种,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经常出现甲乙双方扯皮,因为虽然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计税,但是一般情况下甲方都是比较强势的,掌握主动权,所以,在实务中能不能按简易计税往往甲方说了算,乙方只能被迫接受甲方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般计税。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对计税方法特别关注。简易计税方法国家营改增的一项过渡政策,目的是保证营改增政策的稳健转换,在未来几年内还会继续施行的!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简易计税,是营改增的一项过渡政策,目的是保证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实行简易计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得用来抵扣。
例:某建筑企业承包一简易计税项目,当月销售收入103万元,则当期应纳增值税=103÷(1+3%)×3%=3(万元)。
结合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上述(3)、(4)两种情况,在实践中甲乙双方往往存在争议。依据规定可以实行简易计税,但由于甲方掌握着主动权,所以,是否能实行简易计税往往甲方说了算,乙方只能被迫接受甲方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般计税。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太关注。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项目是实行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建议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予以明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还有一种情况提醒注意,对于建议项目本身到底应该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争议,建议提醒甲方让税务机关前提介入,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争议。我前几天刚刚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作为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作为新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拖了几个月了,仍然没有确定下来,税务机关内部意见也不统一。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让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为日后留下隐患。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符合一定条件的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情况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管辖范围,税率是11%,经过多轮减税降费之后,税率下降为9%。
但是因为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成本费用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按照税率计算的话,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就会大幅提高,不利于行业发展。
因此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提供甲供工程、提供清包工工程。
建筑服务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工程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施工方不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以上三种情况允许纳税人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纳税人有主动的选择权。
还有一种情况,纳税人只能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基本上控制在3%。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计税方法。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未必就是最优选择,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最佳选择。
第一、是否选择简易计税之前,考虑进项税额能否充分抵扣。
虽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3%,相比9%税率要低得多,但应当考虑是否能够取得充分的进项税额抵扣。
假如建筑工程本身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
第二,考虑客户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
假如建筑工程的甲方明确要求建筑企业提供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建筑企业就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否则就无法满足甲方的需求。
假如工程的甲方是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性的部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企业自己又没有充分进项税额的话,当然选择简易计税会比较好,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所以对于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做出最优的选择,因为简易计税,并不算是一个优惠政策,而是一个税收筹划的选项。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我是一品税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当然可以了,放心吧。
简易计税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
1、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筑工程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可将老项目的证明资料总结为:有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施工许可证作为证明资料;无施工许可证,或者有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日期的,以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证明资料。
2、新项目中的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新项目中的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除此之外,无论是建筑业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果属于异地工程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时,也涉及到差额后预缴问题,即建筑业异地预缴,需要按照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分别按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其次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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