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须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账取消合作,这合理吗?
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征收率(目前为3%或者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增值税税率(6%,13%,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题主所问,合同方的要求你方必须按照税率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肯定是无法办到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一: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合同条款中确实如合作方要求规定了不含税金额,税额(不含税金额*6%)。你方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即使未到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中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当月1日 ,即可按照合作方要求开具6%专用发票了。
途径二:协商解决如果合同条款中确实如合作方要求规定了不含税金额,税额(不含税金额*6%)。但你公司因各种考虑,不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与对方协商,开具3%的增值税占用发票,并可以降低部分价款。
途径三:根据合同进行维权如果合同中,并无合作方上述要求的内容,可明确予以拒绝。对合作方不予结账、取消合作的行为进行法律诉讼。
我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须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账取消合作,这合理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是法定规定,无法改变。
如果对方要求6%,这是你明显做不到的,这就要看合同中对税率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过3%,你完全可以正常收回账款,但对方目的并未达到,所以很大可能失去客户。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是6%,那你就比较麻烦,你会牵涉违约与失信,虽然对方存在供应商考察不仔细的问题,但终究对方会将原因归于你。
针对这样的情况,唯一可以最大程度即结算账款又留住客户的办法,就是你再让价3%,即便如此也需要与客户有效沟通后达成一致。
我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须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账取消合作,这合理吗?
我是专业财务人员,从业20年,我可以给您个终极答复:
第一,你是小规模纳税人,3%税率出票,这个没有疑问,不论你是代开,还是自开,也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只能出3%的发票,要想要更高税率的发票6%/10%/16%只能升级一般纳税人。
第二,至于合理不合理,那就看贵司与对方的合同约定了,生意场没有合理不合理,只有合法不合法。
第三,至于有的朋友给建议说,可以找家公司"代开",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我可以明确告诉您这是违法的,代开只有去税务局,或税务局指定机构,其他所谓代开只能是虚开,要负法律责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我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须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账取消合作,这合理吗?
这个要怪你们不懂对方的想法了,合作方要求6%专用发票,你们以为他真的是为了要专用发票吗?其实合作方关心的并不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而是他的成本。
现在很多一般纳税人之所以不喜欢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就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专用发票,他们不能抵扣,所以开多少发票成本就是多少。
但是并不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生存空间了,既然一般纳税人希望的是抵扣,也就是他们的成本就是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降价的方式,把交易金额降低至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金额,这样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来说,他的成本就一样了,小规模纳税人就有了进一步交易的可能。
举个例子来说,一般纳税人开出100万发票,对于客户来说,其中的5.66万是可以抵扣他们的销项税额的,所以成本是94.34万。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也是100万,开出的100万对于客户来说全部都是成本,不能抵扣。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不能把价格降低到94.34万元呢?这样子对于客户来说成本是一样的,他们就会有所选择了。
这里提供给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公式,在竞争对手是一般纳税人时,只要自己的价税合计金额小于等于竞争对手价税合计/(1+竞争对手适用税率),这样就能满足客户的成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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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6%的票,对于收票方而言,抵扣不一样,成本就不一样,所以有这样的要求不奇怪!我们以前在招投标时,在标书中是注明发票类型的,不符合要求根本不能参与投标!
你这种情况估计是之前没有合同,也没有说清楚导致的。解决方式很简单,你自己贴3个点的税就行,相当于合同金额(含税)97折,再开3%的票。作为开票方(收款方),本身税负就低了3个点嘛!
我们招投标时,如果可以接受3%的票的话,也会讲清楚,乙方要贴3个点票点。甲方永远关注的是实际支出多少!
例:
甲方付100万,如果拿到6%的票,抵扣6万,实际支出100-6=94万;如果拿到的是3%的票,抵扣3万,实际支出是97万,多支出了3万。
所以,甲方就付97万(97折、乙方贴3个点)给3%的票方,这样,甲方的实际支出是97*0.97=94.09万,就差不多!
对于乙方而言,同样是收到100万,开出3%的票,税负是3万,实际到手97万,本来就比开6% 的票税负低,所以对于投标而言,贴点是公平的!
我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须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账取消合作,这合理吗?
可以肯定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任何时候都开不出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然而,购买方看似无礼的要求背后,隐藏着大量的信息。这个问答深究其本质,属于经济业务交往过程中的沟通范畴,也是当下中小微企业经常出现的烦恼。借此问答,我们一起探讨一下中小微企业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签订合同应该主要关注那些因素!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中小微企业事前签订合同,为避免事中、事后扯皮,与法律的基本要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现实往往是,中小微企业对合同约定多不在乎,特别是对“小合同”更是不屑。笔者根据现实工作中屡屡发生的纠纷,建议中小微企业,无论经济内容大小,必要且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应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关注:
一、中小微企业的思维方式笔者长期与中小微企业主打交道,中小微企业的思维方式的本质,可以总结为国民思维方式的延伸。长期以来,受儒家思想的深度熏陶,国民思维中有一个共性:“合理范围内,什么都可以商量,吃亏是福”!特别是买方市场下的卖方,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这样的经营思路,笔者一直是有忧虑的,但现实是很多小企业确将其作为生存之道,且确实可行!
签不签合同,先把生意定下来。我的客户中,有一位多年从事建筑服务的小老板,活先干,合同付款前慢慢补。或许这样的思维方式,就是我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方式!单从专业技术角度分析,诧异惊叹的同时很难找到其合理性。但是,现实客观存在,且常年屡试不爽,不禁有肃然起敬之感!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中小微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从专业、理性的角度做出适当的改变,笔者不胜荣幸!
二、合同中容易被忽视的重点无论是中小微企业主、还是其他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会签。应重点关注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合同数据的准确性、结算条款的审核、涉税事项的审核、特殊事项的审核。题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形式、税率,属于涉税事项的审核!
1、对方的要求合理吗?可以判断,对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增值税抵扣的刚性需求。单从增值税计税办法考量,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现实工作中,受票人知晓出票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开具发票的形式以及税率(增值税率)并达成一致的,事后通常不会提出无礼的要求。
2、小规模纳税人签6%的合同合理吗?小规模纳税人任何时候开不出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有两种途径: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题中所述的应税项目,其征收率只有一个,那就是3%!自此,小规模纳税人应该知晓并熟记本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明知不能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故意找麻烦的嫌疑。小规模纳税人对自身开票实际没有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签订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济合同,应当争取获得购买方理解并达成补足税款差价的共识。无论是知情还是不知情,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增值税6%的经济合同,都不合理!
三、互利共赢是经济行为的基础争执对于开展经济业务毫无意义,事后积极勾对并积极处理,与上述国民思维高度契合!单方面站在自己的角度、以自身的利益为重,历史告诉我们,这样的路走不长。
既然受票人要求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合理性,小规模纳税人应当配合并最大限度满足对方的要求。具体的补救措施如下:
例如:合同价税合计1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3%的增值专用发票,6%与3%增值税差价补给对方。具体算法和数据可以列图:
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标,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我方自开或者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仅3%,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912.62元;买方强烈要求开具6%的专票,目的是足额取得6%的进项税额,本例为5660.38元;我方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其他方式补足5660.38元-2912.62元=2747.76元增值税差额部分,皆大欢喜。不吵不闹,双方互利共赢!
四、小结本文的操作方法并非教科书和相关税法(条例)官方意见,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实际工作经历和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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