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随着该事件的不断发酵,随着许多新“丑闻”被挖出,我想,浙江大学更改处分是大概率事件了。
在这个事件上,浙江大学原本的做法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怒xx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依据校规,既可以留校察看,也可以开除学籍。
浙大选择了从轻处罚,目的是“挽救”一个迷途少年!
如果事情就到这里就结束了,我想,也就过去了,最多大家有一些意见。
但是,随着媒体的曝光,关于怒xx的一些列丑闻浮现了出来,这就无形中激起了人们的怒火。
【1】遭怒xx性骚扰女生发文,讲述被骚扰经过!(就发生在近日)
有媒体爆料,怒xx在被处分期间,仍然性骚扰女同学。
对于浙大的处理结果,女生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发文讲述经过。
浙大发布处分的日期是7月17日,就在前几天,努某在校园圈小程序里约女生去酒吧喝酒。
喝酒期间,以保护女生的名义多次肢体碰触该女生,并试图将女生带走,被拒后努某又辱骂对方并试图将该女生的朋友拉上出租车。
女生及其朋友向酒吧保安求助后得以脱身,之后努某多次向女生拨打骚扰电话,并发信息辱骂对方。
【2】怒xx被爆经常出入酒吧,且成绩差。
据浙大学生爆料,怒某经常去酒吧,这是比较确定的事情。
还有人爆料,怒某某的成绩很差,在128人的排名中,他排在倒数第三名,位列126名。
【3】有网友爆料,称其为惯犯,受害者有20多人。
说句实话,倘若此事被证实,就不仅仅是受到学校处分那么简单了,很有可能还要坐牢。
老穆想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贫富、不分民族。
浙江大学,这一次该怎么处理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结束语作为大学生,如果整天就想着玩,想着喝酒,想着风花雪月之事,又怎能不出事呢?
作为女大学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不随意与人外出,更不能外出喝酒,免得“出事”。
作为学校,在处理学生问题时,要考虑周全,不能仅想着“家丑不可外扬”而从轻处理问题学生。
试问,你把问题学生放入了社会,对社会就公平了吗?
学校爱学生、保护学生,本没有错,那也要看是什么样的学生。
老穆希望通过这件事,所有大学都要反思一个问题: 我们的学校管理是否有问题?应当如何改进?
步入大学,就步入半个社会,交友需谨慎!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紧接着,浙江大学学工部发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决定的内容是: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努某是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应该大四毕业。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有网友爆料: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酒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如果网友爆料的内容属实,这位浙大的学生努某某简直就是一个人渣!他来自贫困地区,能考上浙大这样一流大学确实很不容易。可是他在浙大已经无心学习,经常挂科,学习排名在倒数第三位。整个专业一共128名学生,他排名在126名。而且抽烟喝酒,经常出入酒吧夜店。一个贫困地区的学生,他的经济来源是什么?看来,这位努某某不仅是个渣男,强奸犯,很可能还存在某些经济问题。
我们的法院和学校对这样的社会败类居然采取了治病救人的怀柔政策。很显然,浙大是想给他毕业证的。努某某已经毕业了,还怎么留校察看?再读一年的大四吗?还是进入社会,只要不再有强奸案件发生,一年后就发给他毕业证书?
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目前,这一个问题持续发酵,某种程度上,浙江大学已经被置于了火上,任人洗刷。不得不说,这是一所百年老校的悲哀。
对于这一次浙江大学对身犯强奸罪的学生的处理,笔者有如下几个看法,是否恰当,元和网友们一起探讨:
第一,这一个处理决定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但却有护犊子之嫌不管我们如何批评甚至批判乃至各种恶搞,毫无疑问,浙江大学做出这一“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毕竟,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在毕业前夕被开除学籍,人生基本上也就被毁了,何况,这一个学生还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呢?
所以,学校做出这一决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学生——给学生一条路,其实是几乎所有老师的共同期盼。放在笔者自己身上,如果是我的学生,我也会保护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甚至,我愿意为学生,付出更多。比如,笔者当年做班主任的时候,在学生违纪时,就向学校提出,我来处理——我的学生,我可以打可以骂,但我不愿意让他受到其他任何人的处分、处罚!
但事实上,强奸这类问题,已经不是学校、老师可以通过保护来做到的——很多时候,宽容就是纵容,保护就是庇护。何况,不严厉处罚,对于受害者而言,是否公平呢?当我们在保护一些人的时候,是否又放弃了对另一批人的保护呢?
所以,“留校察看”确实是在保护学生,但却是“护犊子”式的保护,是很不可取的保护!
第二,这一处理决定依据的规则是非常明确的,核心问题是规则问题很多人指责浙江大学的处理,没有任何依据。其实,这一指责,是不了解造成的。事实上,浙江大学的处理,不但有依据,还有非常明确的依据。
笔者上网查到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判决书,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完全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也就是说,学校的惩戒委员会可以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这两个选项中做出选择,不管最后选择哪一个,只要程序是合适的,就是合规的。
既然是合规的,但为什么这个决定一出来,引发了那么广泛的质疑呢?其根本问题,在于这个规则本身,确实存在问题——笔者查询了数十所大学的学生处分条例或办法,无一例外,只要被刑事处罚,一律开除学籍。甚至还有一些学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开除学籍。而一贯以管理严格著称的哈工大,两名大四的学生考试作弊,就被开除学籍——两相比较,我们不能不说,浙江大学实在是太宽容了!
第三,这一处理决定的出台肯定没有详细的调查,后续报道颠覆三观在浙江大学的处理决定刚出台的时候,就有报道声称,学校是鉴于努某某系初犯,认错态度好,有非常诚恳的悔意。作为教育人,笔者以为,只要受害人谅解,罪犯也能悔改,“浪子回头金不换”,给一个机会,又何尝不可以呢?
结果,后续的报道,实在是颠覆人们的三观:这个努某某并非初犯,而是惯犯——有匿名网友声称,自己就遭过努某某的“咸猪手”,而遭受其骚扰的女生人数,竟多达20余人!就在努某某被宣判的当天,他竟然还在朋友圈里面秀恩爱。
鉴于此,不客气地说,浙江大学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而只是根据法院的判决和一些想当然的臆断。不能不说,这才是这个处理决定最大的问题。
但不论如何,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明白两点:一是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浙江大学有对学生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外界可以批评,但不能更改;二是作为一所知名大学,凡事都要严谨,要深刻意识到,没有严格的管理,就不会有更好的口碑,才有更好的社会声誉。好在浙江大学已经在对前面的处理进行调查,相信很快就会有新的结论出台。
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不是浙江大学在7月17日发一份通报决定,有谁会知道浙江大学还有这么一个“人物”?就是浙大的学生也不会知道。
大家在看到这个通报后,都觉得处分的太轻了,简直是在保护强奸犯!在学校商定对努某作出处分时,还有一份讨论商定的说明,这份说明内容有3个关键点:
1、努某是初犯而且有强烈的悔罪意识。
2、努某来自贫困地区。
3、努某是毕业生。
浙大当初在讨论对努某作处分时,也许仅仅参照了法院的判决书内容,并没有对努某在学校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只是把法院判决书和学校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第十七条(三)的规定进行比对,生硬地从轻处分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努某并非是初犯,也看不出有悔罪意识。有学生曝贴,去年2月份,努某约女生去酒吧喝酒,该女生喝醉后被努某带到一出租屋,然后就对女生动手动脚,欲对其实施强奸,女生就以报警威胁怒某,努某害怕就没有得逞,后来怒某到派出所自首。
还有网友曝出,努某其实是惯犯,以前还强迫学妹与自己发生关系,在遭拒后就巴掌暴打学妹,据爆料努某“祸害”的女生不止20个。
虽然努某落井难免有下石之嫌,但可以反映出努某出格的做法早有人记恨在心,从这些网曝看努某并非是初犯,他被判决后仍与女友秀恩爱,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私生活的信息,还经常出入酒吧,并没有什么悔罪意识。
二、努某来自贫困地区,但并不贫困。努某是土木工程系学生,但他爱摄影,常购买各种摄影器材,而且出手身份大方,在大三时就在外面租房居住,经常出入酒吧消费。
努某来自贫困地区,如果他家庭贫困的话,应该是本本分分,日常花销用度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可他在外面租房住,还酒吧消费区域。要知道在杭州租房生活并且出入高消费场所,这样的开支是一个贫困学生无法承受的,也是不敢想的。
从知情人的这些反映情况来看,努某并不贫困,相反倒有些奢靡。这样的学生怎么会被认定为贫困呢?
三、努某是毕业生,但他成绩差。据努某所在土木工程系2019--2020学年秋季学生学业成绩主干数据显示:在128名学生中,努某的成绩排在126名,他的学分仅为114分。有曝料称努某多门挂科还可毕业,毕业设计都不是自己做的却低分通过。
从这些情况看,努某虽是毕业生,但是否是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难道学生到毕业时就能自动毕业吗?
学校对努某处分决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21日,浙江大学回应称已经启动了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犯过错的人就说明他的心里有过这么一丝丝不好的想法,我们不知道他的这种想法是怎么一回事,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突然有这种想法,可是对于那种真的很后悔的人、只是一时糊涂的人就应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只要他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会及时改正,那么这种人当然可以拥有一次我们原谅他的机会,只是一个错误就可以让他背负骂名很多年甚至一辈子了。
我们当然也不知道一个罪人他心里想的是什么,如果心里有那么一点邪念,那么他就可能会做坏事,可能是某件事某个人触发的这种邪念,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一是因为犯罪必定是有原因的,但是最终原因还是在自己的身上。
强奸犯之所以会去强奸那个大学生,很大的原因就是那个女生勾引他犯罪,明明他心里想要犯罪的欲望不强烈,就是有那么一点点欲望,因为很多男生都很好色,他们心里难免都会有一些不好的想法,加上看到一些女的穿着暴露,所以就更加坚定了他们想要犯罪的决心,这就是犯罪者的一时冲动害了他自己,不管他是因为什么原因犯罪,我想替广大女学生说一句:女孩子穿成什么样,那是她们的穿衣自由,这不是成为犯罪者犯罪的理由,女孩子穿着暴露也好,这是个人的自由,不是因为这样就成了你犯罪的理由、脱罪的借口。可能事后他也会很后悔,而且这种事又是发生在学校,所以学校准备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学校是个很宽容的地方,不像是在社会上,社会上对人就没有那么的宽容了,社会是个残酷的地方。
二是因为学校是个教育的地方,它会给每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是很严重的错误,他都会给机会的。
所以在学校各种处分都不一样,犯罪程度不一样当然处分就不一样,因为学校本来就是秉着教育在做事的,他们相信每个人本来心是好的,都是因为经历了一些事、遇到了一个人,所以才会变得不受控制,所以学校愿意给所有人一个机会。针对浙江大学的这件事,学校可能是相信犯罪者能改正吧!不然怎么会愿意留校察看给他一个机会呢?在学校就是这样,犯错不要紧,在人生这条长长的道路上难免有人会犯错,有的人犯错是因为禁不住诱惑,有的人犯罪是因为自己一时错误的想法就太冲动,每个人会犯错的原因都不一样,在学校可以给你机会,可以出去了社会,你犯的强奸罪、抢劫罪也好,都是公安机关在管教你,就算后悔你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说,我觉得一个强奸罪留校察看的处分是真的有点从轻处理了,学校是找不清楚他犯罪的根源的,而且不能保证他不会有下一次,这对受害者也不公平,难道赔偿受害者一下就好了吗?
遇到这种事不是一句两句话安慰一下就可以了的,换位思考假如是自己遇到的怎么办?你又会是什么样的想法,如果他不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你让大家怎么看,其他同学会觉得处理过轻了,这样不能给犯罪者长记性而且也不能给学生一个交代,所以浙大的这种从轻处理的行为是让很多人不能理解的。
文:唯恋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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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浙大对学生太宽容了!这可不是什么好事!
首先大学是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的地方,大学绝对不是一个藏污纳垢的地方。一个学生犯了强奸罪仍然不开始学习,这样的做法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无论他有什么样的原因,无论他是什么样的身份,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那就必然是违背各种规章纪律的,对于这样的人,是没有什么好姑息的。
其次这个学生平时的品行也不是很好,而且这个学生的专业课成绩也并不好,在整个班级当中也是属于倒数水平,而且平时作风也比较乱,经常出入酒吧,最近还爆出来,骚扰女同学,对于这样一个不学无术的学生为什么还要保留他的学籍?难道大学应该对学生无限宽容吗?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浙江大学这样的作风并不是偶然的,原来有两个吸毒的同学,居然还被保留了学籍,由此可见浙江大学对于学生的管理是特别宽松的,而且已经宽松到没有原则的地步。
在对待学生的问题上,浙江大学应该向哈工大学习一下,哈工大的学生仅仅是因为替考就被开除了学籍,这也彰显了一个学校在教学管理上的严谨程度,我们并不是一味的建议对学生进行严格处理当然要适当的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过那些触犯国家法律已经构成犯罪的学生如果对他们的进行扩大处理的话那我们以后谁还会相信法治的公正谁还会相信正义的存在呢?而且这对于那些受害的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给这样一个品行恶劣的人发一个高等大学的毕业证书,是不是很可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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