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一次性补缴员工的社保吗?
2016年,人社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因此,可以很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不可以。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能够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
①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
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保是自主选择的。个人放弃也就意味着选择放弃了这样的权利,因此国家规定不允许补缴也是正常的。
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是应当参照企业用工管理的,需要参加五险一金。按照国家规定,职工是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的,而且缴纳责任是用人单位。所以,企业职工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确实是可以补缴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实际上就侵犯了职工的权益。为了维护职工权益,所以允许补缴。
但是,所谓的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并不是说职工承认自己是单位的职工,单位承认未交保险就可以补缴的。必须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单位补缴职工社保需要证明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件、原始会计凭证、工资发放证明以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等材料。
特别是原始会计凭证、工资发放证明,个体工商户是没有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是很难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社保部门核实确实无法补缴了,但是双方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应当就养老等方面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相关人员赔偿,按照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总体来说,按时缴纳社保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职工也应当关注自己的权益,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旦错过缴纳社保,很有可能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次性补缴员工的社保吗?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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