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在工作时间安排上,究竟职工掌握决定权还是企业呢?具体来说还是要分情形的:
第一,普通工作时间的安排。
作为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上,应当是遵循企业的安排。不可能说,标准工时制,就是要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比如说超市工作人员,周六周日是最忙的时候,几乎不可能安排这两天双休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标准工时制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的制度。
《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六天,只要不超过40小时也是允许的。
如果企业这样的工作制度普遍不接受,职工就不会去这儿打工了,这也是社会社会就业竞争的一种结果。
不过,劳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每周哪一天属于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如果单位要想单方面变更,双方就需要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了。
第二,加班和加点的区别。
我们大家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把加班的概念扩大化了。
加班,实际上是原本不上班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安排上班,一般就是占据了一个休息日,增加了一个工作日。一般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工作。
加点,实际上是在某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额外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这属于按照150%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一般又称为“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是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的。比如说,要想安排延长工作时间,首先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履行的程序是经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国家一般建议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小时。而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中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并没有作出限制。只是明确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职工标准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是300%。
休息日是否安排职工工作,实际上是企业的权力。毕竟企业安排职工工作,是出于生产经营角度出发。职工是企业的一份子,应当服从安排。就跟带薪年休假一样,具体哪一天休假,企业可以参考职工意见。但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安排年休假的权力是企业拥有。
企业也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职工应当服从安排,这都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2018年5月,扬州一家企业安排两名职工周末加班,但是两名职工没有服从安排,结果造成了单位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职工赔偿单位1.8万元。
所以说,在延长工作时间方面,由于可能会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因此必须要职工同意才可以;至于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是否安排调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否则用人单位真的就无法进行生产管理了。
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谢邀。
据题意分析认为,从道理上说这二种做法都可以,员工一般都能接受,也符合相关法规。首先,员工加班后企业补偿调休好,还是付加班费好,这要看企业的财务资金情况而定,决定权在于企业。
如企业因生产需要,虽按排员工加班了,但结算加班工费时,偶尔碰到近阶段财务流转资金较紧,那就给予员工调休单处理。其次,如何结算加班的时间,各企业可能按劳动性质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处理即少于4小时按半天,大于4小时不到8小时的按全天计算,开出的调休单上也注明。
当然有的企业按劳动强度也不一定同样。再次,也有的企业虽员工由加班获得了调休单,但往往企业一段时间内资金较宽余,于是强调有调休单的同志登记,由车间或科室集中后,可去财务部门按调休单上记录的半天或壹天调换成现金,这也是企业常有的事。
因为企业考虑到万一生产忙时,员工有了过多调休单后有随意性,对生产出勤人数带来不利,所以资金允许,将调休单置換成现金,便于生产管理,当然也要职工自愿。
以上简述,也是个人所遇实例,如不妥,请指正。
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法律上属于员工,但事实上属于企业!
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一般是约束员工的,都是偏向企业自身的。
劳动法归劳动法,但是你看到有哪些企业遵守了呢,有互联网企业甚至公开要求企业员工996!
个人是对抗不了组织的!在企业,组织就是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员工属于个人,抗衡不了企业!一般是企业说什么,员工就做什么,除非你不想干了!
最近闹的轰轰烈烈的不加班赔偿案,估计就是另类的南京彭宇案!以后估计那些老板都会要求员工加班,不加班就去告你,要你赔偿损失。打工仔们要注意了,每次加班前都必须保留好证据,要做到先拍视频再加班,否则就等着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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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加班调休和支付加班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对于法定节假日个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都要支付加班费的,不能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决定权通常是看企业,但是并非一成不变
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常规的五天八小时劳动合同下的员工在工作日加班是按照薪资的150%补偿,周末加班按照薪资的200%补偿,法定节假日那就是300%。
然而这些规定真的就是现实中大家都遵守的么,显然不是,例如有的公司虽然也给加班费,但是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算,基本工资又给的是城市最低工资,然后加绩效加奖金。这么一通操作,加班费哪里还有什么150%或者200%,自己不往里面搭时间就不错了。
调休还是拿钱,往往还是看企业有些企业很恶心,明明加班应该有更多的补偿,但是企业却规定加班四小时才可以调休2小时,看到没有,不仅干活了,连时间都搭进去了。换言之,加班还要向公司补贴。你觉得没有这样的公司么?真的有。
那一般企业呢,加班和调休一比一兑换,不过加班可能要经常加班,一直加班,那到了年底累计了那么多的调休怎么办?如果业务不忙了,可以让你多休几年,如果业务忙,那你的调休就用不完,这时候公司又出骚操作了,过期不候,是的,到期了用不完作废,你说那你调休啊,可是工作那么忙,领导又不放,你找谁讲道理去?
那好点的企业呢,比如常常最守规矩的外企,那就是最直接的让你拿加班费,当然加班也是受控制的,毕竟公司要出真金白银,而且大型外企还是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去补偿。
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很赞的问题,不少劳动者的确对加班的权益不是太清楚,很容易造成各种误解,今天我就以这篇文章,来回答几个常见的误区。
一、《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晚上加班,加班费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工资的3倍工资支付。
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按工资的2倍支付。这里的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和周日,如果公司规定周三休息,那么周三就是休息日。
二、《劳动法》是怎么规定调休的?从《劳动法》第44条看,其实可以安排调休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休息日加班。公司应首先安排员工补休,也就是调休。在不能给员工安排调休的情况下,需要支付2倍工资,作为加班费。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吗?不可以,如果公司让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然后不支付3倍加班费,而是给员工安排补休,这是违法的。不过,如果公司又给3倍加班费,又给调休,这是不违法的。
四、我们公司在国庆节安排加班,只给调休不给加班费,违法吗?这个问题要细看,其实国庆假的7天假期里,1-3号属于法定节假日,4-7号属于休息日,只是国家通过前拼后凑起来7天。所以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然后给员工调休,是合法的。
五、加班1天换几天调休?比如我们正常一天工作8小时,如果休息日加班了8小时,公司应该为员工安排1天调休。如果员工在休息日加班12小时,公司应该为员工安排1.5天调休。调休的时间是按加班时长来折算的,不按加班费折算。
六、加班费和调休,谁有决定权?《劳动法》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从这条法律出发,其实加不加班,要不要加班,是要公司和员工协商的,自然在协商时也要谈妥是加班费还是调休。
但是在实际中,一般不存在协商,都是公司怎么说,员工就怎么做。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决定权在公司。劳动者,总是弱势的。
七、加班工资怎么算?虽然在第一个问题中,我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但是还有一点我没说。即工资是基本工资吗?不是的,我们的工资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福利津贴四部分构成。所以在算加班费的时候,这些应该都算进去。
所谓计时工资,就是我们常说的底薪、基本工资。计件工资,除了流水线上做一件东西多少钱以外,像业务员的提成也属于计件工资。奖金的种类就多了,比如绩效工资,其实就属于奖金。福利津贴,包括各种餐补、话补、交通补贴等等。
八、调休过时会作废吗?好像有些单位会规定,加班了个调休,一个月内没有调休完就作废。其实公司的这种做法,和到了年底作废带薪年休假一样,都是违法的。公司要将员工的调休或者年休作废,必须折现给员工才行。
通过休息日得来的调休,应按2倍工资折现,年休按3倍工资折现。
总结公司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因首先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及时安排员工调休,应按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这个决定权,一般在公司。当然也有一些公司会把这个选择权交给员工,比如我们公司。
调休时间是根据员工休息日加班时长来计算的,比如加班一上午,就给调休一上午,不是按2倍工资来折算的。
公司不能随意将员工的调休作废,除非折现给员工。
关于加班和加班费,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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