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

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不了解有关知识,可能就会上了企业的当。

所谓经济补偿金,正常来说应该叫做经济补偿。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待遇。

主要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第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劳动者迫不得已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说双方协商不用支付或者少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的。通俗点说就是,本来应该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说支付5个月工资吧,劳动者怕麻烦就同意了。事后只要劳动者反悔,仍然可以通过维权索要剩余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的情况。主要是长期病假、不胜任岗位等情况。

第四,经济性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三种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还有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是按照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经济补偿的标准之一,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很多人会简单的将这个平均工资等同于每月的标准的应发工资。这实际上是不对的。工资的确定实际上要使用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简单点说就是离职前12个月的标准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加班费+年终奖金等待遇。

如果说因为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克扣了工资,这些工资还应予以补发,比如说迟到一次扣100元。但是如果说减发的绩效工资就没办法了。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是婚丧假、产假、病假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等。

大家最关注的加班费和年终奖实际上是都算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都应当加进去,平均到12个月工资才可以。

如果说,我们有一个月因为事假没有发工资,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会影响我们计算经济补偿的平均工资待遇。所以,也不要想得太好了。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懂工资的包括范围。分析认为工资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所有种类的奖金及属一切国家法律规定的工资性收入。

那么经济补偿金一般指的是企业员工由于某原因被企业辞退后的一种补偿办法,即被辞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就应有一年中平均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加班费和13薪应包括在平均工资性收入范围。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

这个问题不准确。我们必须要搞清楚劳动争议中,自己的请求是什么,以及属于什么类型,才能精准的申请劳动仲裁。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分别谈一下劳动仲裁中常见的请求类型有哪些!这样就比较清晰。

一、首先要说明,加班费和十三薪(奖金)肯定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二、劳动仲裁的请求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个我们都知道,入职第一个月开始到满一年之间的11个月,如果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差额。记住这个诉讼时效需要在之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一点基本上大家都熟悉了,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即可,没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就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也非常好理解。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罚款、未足额支付有薪假的工资、故意拖欠工资等等。

5、公司未支付的加班费。基本上包括不支付加班费、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等等。

6、公司按约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奖金、年终奖等。这个十三薪实际上就是奖金的一种,或者直接可以说是年终奖,其他的还有类似绩效奖金、业绩奖金等等。

7、未休年休假工资。这种一般在公司没有安排休年休假或离职时候来不及休年休假的情况下,要按照300%的日工资支付差额部分。

8、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一些地方不支持,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这个根据不通过地区的政策,有些地方是不支持的。比如深圳这边支持最高5000元的律师费。

总而言之,以上几个仲裁请求,是要分开写的,千万不要混在一起。不能把什么请求都当成是补偿金,如果写乱了,会不被支持的。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对于经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其实劳动合同法说得是比较清楚的,就是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

我们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件的规定,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或是对劳动者造成生活困难的一种补偿。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给予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虽然二者之间相差一个字,代表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外,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性质严重的甚至还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也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

那么这个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呢?至于哪些是属于本人的工资范畴,国家统计局对于月工资标准是有明确的统计项目的,包括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在工资中包含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倒班工资等。根据工资的这些概念,如果你在离职前的12个月中,有加班工资,有年终的13薪等,都要计算进去然后除以12个月,就是给予本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而且这种工资是属于打卡前的工资。所谓打卡前的工资就是没有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如果属于扣除了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我们称为打卡工资,也就是每月到手工资。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统计局纳入工资统计范畴的工资收入,包括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从这个概念的解释,加班工资、年终13薪等都是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如果离职前的12个月的工资中包括这些项目,均要计算在月工资标准的范畴之内作为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

这是一个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很多实际劳动仲裁的案例中,其实各地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相差很大。在计算应该给予的补偿中,有时候就以每月实发工资为基础,有时候就以每月应发工资为基础,有些是以上一年度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所以相对来说这个问题到目前也不是非常清晰。

先来说说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什么?这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给予的补偿。如果用工单位单方面辞退开除,那给予的可是经济赔偿。在《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说得非常清楚,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经济补偿所包括的计算基础的范围现在是比较含糊的,在这方面,其实有两个重要的理解方面:

1.计算基础的月工资,应该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计算基础是有着最高限额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上限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同时不论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多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那么在第一点中就出现了很大的理解歧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加班费和13薪包不包括呢?其实在实际判罚过程中,一般都是这样认为的:

1.前12个月的加班费是不包括在计算范围之内。因为加班费属于临时加班工作报酬所得,而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时获得的临时报酬,它不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

2.但是13薪应该是包括在计算范围之内。因为他是公司正式的奖金一部分,在计算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时,这种年终奖是包含在工资总额之内。而且很多时候13薪是写入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之内的,或者是在公司文件之内有着明确说明的。

3.目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所谓的应发工资进行种类差别,如果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入加班工资类别,以有效降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定额,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目的,那么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故意这样做,那么该部分的“加班工资”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于工资的计算范围,双方争议都是比较大的。企业一般也不愿意太多的配合。同时劳动仲裁持续的时间过长,对于劳动者正常生活和工作是有着负面影响的。所以实际大多数时候仲裁的结果是按照员工上月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进行赔付。相对效率会比较快,双方也容易达成一致。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

题主的意思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中包括加班费和十三薪吗?笔者的回答是包括。

一、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加班费。加班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以上规定所知,加班费就是加班加点工资。

三、十三薪。是用人单位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一般在年底进行,又称"年底双薪"。

"十三薪"不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而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激励职工制定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

"十三薪"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奖金?这个很难分清,应该说两者兼而有之。虽然"十三薪"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肯定"十三薪“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加班费和十三薪都属于工资范畴,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有加班费和十三薪的,应该计入该职工的平均工资内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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