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确实有一些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限,但是社保没有缴够15年,劳动者没有办法享受到养老金待遇,那么企业应该给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劳动合同法》中有一条规定,就是职工领取养老金时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决定了?没有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不终止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这一条中还有这样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很多人觉得这是摆设,但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却出现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就属于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实际上也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这样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超过退休年龄,实际上就已经不具备主体资格了,就像未满16岁的童工一样。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总体来看劳动者只要超过退休年龄,是不允许企业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企业为劳动者多缴了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会依法退回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也不可能浪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也可以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其实《社会保险法》中在社保缴费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企业职工是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保五项保险。但是灵活就业人员是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这是可选择性的参加。
所以,如果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又想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话,只能通过生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是有个地方自行规定的。毕竟现在的医疗保险主要还是有各地级市统筹,各地的缴费比例、报销比例等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因此退休缴费年限要求不一样,退休要求是否可以补缴也不一样。像青岛的很多地区都是要求到达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齐剩余月份,杭州和深圳则是要求继续缴费至相应年限。所以,医疗保险各地的情况更复杂,希望国家医疗保险随着逐渐统筹推进,相应的制度待遇会逐渐统一。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验。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义上的义务,这同样是非常上重要的。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职说社保〕观点: 【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满15年】,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员工,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该怎么办呢?如果您也存在类似的疑惑,不妨一起来探讨搞懂!
第一,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单位有义务为其继续缴纳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依法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和公司由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也就不再强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够15年,如果公司继续用员工,就只能是出于感激或者人道主义为其缴纳社保。如果公司辞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不到养老金的员工,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也是合法的。
第二,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该怎么办?既然我们已经分析得出结论:要不要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不够15年】的员工缴纳社保的主动权在于公司。
第一种解决方案,公司协助延期缴费;
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公司为其向社保局提交延期缴费手续,待社保局审核通过,继续为其缴纳社保,等养老保险凑够15年,再为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第二种解决方案,自行延期缴费;
如果工作地非户籍地,必须满足养老保险属于一般账户(也就是男性50岁、女性40岁之前在工作地首次参保),且缴纳工作地养老保险累计超过10年,在公司不为其延期缴费的情况下,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申请个人延期缴费手续,等到凑够15年,也可以领取工作地标准的养老金。
如果法定退休年龄时,工作地未缴纳满10年或者养老保险账户是临时账户,就不符合工作地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就只能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工作地或者归集到户籍所在地】,按自由职业者社保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户籍所在地标准的养老金。
第三种,转城乡居民社保;
如果延期缴费时间太长,到60周岁时,在当地社保局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一次性补缴够15年,就可以按照城乡居民社保标准领取养老金。
注: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不仅可以转个人账户储存额,还可以累计缴费年限,不过养老金计算公式不同,一般会少领一些养老金。
写在最后的总结: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超过15年,医疗保险超过当地规定的年限标准,养老金领取和终生医疗报销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活到万寿无疆,享受福利到“地老天荒”。
所以说,为防止退休时养老保险不够15年,想办法弥补才能领取养老金,工作时就要求公司正常足额缴纳,越早缴纳缴纳社保,退休正常领取养老金,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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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没有交够,这种情况非常多!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改为劳务合同。企业就没有义务在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保。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那么可以一次性社保直接缴费满至15年吗?一次性缴费条件非常苛刻,很多人达不到这个要求,是非常困难的,只能是逐年补交!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公司还要承担费用吗?员工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没有满15年,公司没有责任继续为员工,缴纳保险。公司还要进行退休减员操作。如果还要继续社保缴费,必须与公司协商。正常情况下,公司都不会再承担保险费用。从企业角度考虑,高龄员工,增加了用工成本,恨不得你早点走。同样的工资待遇,找个年轻员工更划算!
这种情况下,可以转为灵活就业社保,自己全额承担,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的比例缴纳就可以了!
你在公司,工作贡献比较大,到了退休年龄,还在为公司服务!现在是劳务关系,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在你的工资上,适当加上一点社会保险费用,也就是给你多加一点工资,这样是可以的!
达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不够,还可以,有以下这几种方式补救1.转户籍所在地缴纳城乡居民社保
居民社保要求不高,不管男女,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够,是可以一次性补交的!但是缺点就养老金,待遇跟职工社保相比要低得多!之前交的职工社保,只能转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2.灵活就业社保
自由职业者个人社保,需要自己承担!但是养老金待遇跟职工社保差不了多少,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考虑到经济成本的问题,社会在发展,人均工资一直在增长,社保,也是一直在递增的!
3.挂靠公司继续缴纳社保
就是前面说的与公司协商,让公司继续为你缴纳保险!这种情况是最好的! 给不给你继续交保险,主动权在公司这里!就看你的运气好不好了!
社保关系着晚年生活,非常重要,缴费年限不够,一定要想办法补齐。方法很多,选择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释解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切入命题!“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该为其缴纳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义务再继续为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继续缴纳社保。
可以有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一、离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个人出资,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养老直至缴纳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止;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直至满足当地最低缴费年限为止。
退休含养老保险退休和医疗保险退休。
二者互不干扰。
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根据女性缴费身份,分为50岁,55岁退休),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缴纳城镇医疗保险,满足当地社保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后,不用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离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签订《劳务合同》,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劳动者——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这种做法,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承担费用,但是,是用人单位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也合法合规。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交是情分,不交也不违法。
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却不到15年,达不到15年就不能办理退休,就得继续缴费,延迟办理退休。
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前有工作单位,那么单位应不应该继续为他缴纳社保呢?现实中可能会有三种情形:
1、交;
2、不交,并且终止劳动关系;
3、不交,但是继续用工,以劳务用工形式。
那么上述三种做法,哪个是违法呢的?
都不违法!
什么?不交社保也就算了,还给终止劳动关系,这都不违法?
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人社部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这一规定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不管你是不是符合退休的条件,只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单位当然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用交社保了。
其实,单位也可以不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缴纳社保,这也是允许的。我曾经在烟台时就这么做过。单位几个女同事,年龄到了50岁,但是工作没问题,我们不想终止劳动关系,唯一的担心就是社保能不能交上。咨询了人社局,可以交,然后就继续交着。
所以说,题目这种情形,单位给交是一种情分,不交也不违法。
如果职工身体没什么问题,工作也没问题,我倒是建议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继续缴纳社保,这算一种双赢,你换新员工来,也未必就比老员工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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