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

国家2018年就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个税的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起征点变更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有些人疑问:已经快一年过去了,为什么劳务收入和稿酬收入的起征点还是800元呢?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几大变化

当然,第一大变化就是起征线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我们不再赘述。

第二,综合计税。过去我们需要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都是独立的。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工资薪金收入是2000元,劳务费收入是1500元,要分别计税。工资薪金收入够不上3500元的起征点,不需要缴税。但是劳务费收入按照800元为起征点,需要缴纳140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很多人觉得明明收入只有3500元,够不上工资薪金的起征线,还需要缴税,很不公平。

因此,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求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此为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过去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是一刀切的模式,没有个人情况的不同。尤其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独生子女供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房价高昂、子女教育负担很重,都影响了人们的收入水平,为了切实降低大家的税务负担。

因此,国家创新性的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针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房租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大多数主家庭主要劳动力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可以上升到7000~8000元。如果再算上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月薪万元也不一定缴税。

据税务部门统计,实施个人所得税减税以后,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相较去年同期降低了30%,注意今年大家的收入比去年还高不少。2019年,有9900多万原纳税工薪阶层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按年计税、预扣预缴。

原先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都是按月缴税。2019年开始我们实施按年综合征税。实际上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不是5000元(一月),而是6万元(一年)。

按年征税,每月如何扣税呢?实际上国家采取的是每月预扣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工资薪金收入,按照5000元每月作为累计减除费用额,逐月递增。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是当年的累计收入(总)-1累计免税收入-2累计减除费用-3累计专项扣除-4累计专项附加扣除-5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一部分收入,实际上开始累计的应税所得额由于比较少使用的税率低,越到年底使用的税率就越高。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然有原先的扣缴单位按照原先的扣税模式进行预扣预缴。不过,居民可以在次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劳务费、稿酬、特许权这三项收入所得,以收入额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所以,尽管2019年大家感受不出来,等2020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大家就能看到退税了,补税的人很少很少。

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

这个问答看似是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但其本质是税款预征预缴意义的范畴!

一、综合所得的概念和范围

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具体包含4方面的内容:工资薪金、劳务、稿酬、特许经营权收入。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费用扣除数5000元/月,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按照标准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扣除。无论是劳务收入还是稿酬收入,最终的扣除数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俗称“起征点”都是5000元。

二、既然最终汇算清缴都一样,为什么要在预缴阶段享受不同的扣除数?

工资薪金预缴阶段和汇算清缴时,费用扣除数为5000元/月;然而,劳务、稿酬收入与工资薪金同为综合所得属性的收入,在预缴阶段并没有执行相同的扣除数。笔者和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同样质疑“先预缴后退税”的效率!效率!效率!难道征收机关没有考虑行政效能吗?2020年1月到6月,将是检验个税“多退少补”的风口期。事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靠纳税人的信用体系维护纳税义务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的是征收机关的自信!随着自然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综合所得完全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无论是在预征环节还是在汇算清缴环节,笔者建议统一适用相同的扣除项目和标准!

三、预征预缴的意义何在?

目前,无论是官方还是业内,对于预征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并没有完整和权威的专业答复。笔者根据工作中遇到的经历、征管法等可查的规章制度,总结归纳为以下3点:

1、分散税款流失的风险

所有税费,理论上均有可能流失的风险。通过税法强制力,要求纳税人依规预缴一部分税款,最大限度的分散了税款流失的风险。是税收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2、预征预缴是全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

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确认,主要有按季、按月或者按次三种方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与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时间关联性很强!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点,与预征预缴的时间点契合,符合全责发生制的要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预征预缴的修复和补充!

3、平复纳税人税费压力

预征预缴税款对于纳税人本身也具重要意义。根据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期间,预先缴纳部分税款,和分期付款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综述

虽然,预征预缴税款有其意义所在;但是,预征预缴环节执行不同的扣除标准,既扩大了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差异,又增加了征纳双方纳税环节和流程。在“勤政增效”的背景下,确实有待商榷!

“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数差异大,增加征纳双方的工作量。特别是从事重体力的劳务人员,收入单一、税法知识普及不够,产生的困惑不小。希望决策层尽快出台更加高效的政策,继续深化税改!

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

不对!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特许权收入一样有5000月60000年的扣除额!!

2019年起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特许权收入已经和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成综合所得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一样扣除5000月60000年的!!

如刘某提供劳务从A公司每月获取15000元的劳务报酬,每月代扣个税15000*(1-20%)*20%=2400。注意这是预交的,不是最后的个税!!

如果刘先生只有这一处收入,2020年3-6月他要去个税汇算清缴,他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20%)*12=144000元,年度汇算清缴后的实际缴纳个税为(144000-60000)*10%-2520=5880元。可以退好多预交个税2400*12-5880=22920!看见没有不光扣了60000每年(5000每月)的扣除额,还扣了(20%费用就是那800)!!!

如果刘先生有一份工作有工资收入,假如刚刚好60000每年,2020年3-6月个税汇算清缴时就是

(144000+60000-60000)*10%=11880,个税还有得退16920。

如果刘先生有好多处收入,可能不光没得退,还要补交!!

因为劳务,稿酬,特许收入不是经常收入,税务不知道你有几处收入,起征率很高。所以你只是零星小额的劳务,稿酬,特许收入,请不要忘了来年3-6月去个税汇算清缴,去国税总局的app个人所得税认真填,预交的个税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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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9年初税务局是这么操作的,先按高税率预交,来年3-6月汇算清缴。

现在有税务局不预交代扣个税了,近期去开了张车辆租赁发票,税务只扣了增值及附加税费,个税一分没扣让受票方代扣代缴!这样原来税务代扣解释工作全转移到受票企业这了,来年汇算清缴补税时找得到这个人还好说,找不到受票方没尽到代扣代缴义务………难啊啊啊啊

所以,现在接受个人代开发票时要留意,个税有没有代扣代缴,没扣受票方是代扣代交义务人😂

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

这个问题很有趣,不理解的很气愤,理解的人很沉默。我来揭破天机吧。

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有扣除,问题不复杂,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净收入”。

举个例子,你一个月领了8000块工资,但是,为了挣这8000块钱工资,你是有付出的。吃饭、坐车、租房,甚至上班路上被狗咬了,办公室吹空调病了,等等。这些开支是多少呢?大概估个数字,5000吧,所以,每个人每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就是5000。剩下的3000元,才是你的净收入,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说劳务收入、稿费收入的个税起征点问题。

我们要理解个人所得税,在个税的体系中,实际上是把劳务、稿酬这两种收入定位于正常工资薪酬之外的“外快”。既然吃饭、坐车、租房等开支已经在算工资薪金的时候扣除了,那你另外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的时候,就不能再扣除。最多,也就给你算点路费吧,写稿子的,给你算点纸张费啥的,所以,就是可怜巴巴的800元。

而且很神奇的是,从1998年到现在,劳务收入、稿费收入的个税起征点,就一直是八百块钱,这些年一直没有动过。

在过去,稿费标准还比较低的时候,一般媒体给作者的稿费差不多就是千字百来块,一个月发表几篇文章,也很少有机会超过八百元,达到起征点标准。所以,反正不用缴税,大家还能接受。

但后来的稿费标准渐渐地比较高了,千字千元的稿子也常见,扣个税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加上大家看到,个税工薪部分的起征点从最早的八百块上调到一千五,之后又上调到三千五,最近已经上调到五千了,两者比较特别不平衡,有意见的人不少。

在2016年两会期间,有不少作家出身的委员、代表在媒体上呼吁,甚至提提案,希望能够提高此项收入的起征点。

在新个税法中,对此项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并入了综合所得中。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4000以下减800,4000以上减20%。另外,稿酬所得更加优惠,收入额还可以再打七折,里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从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800减除标准的影子。而且,在每次收入的预扣环节,依然保持了类似原来的计算方式,预扣时多收的部分需要年终汇缴时退税。

这样一来,大部分人在劳务报酬稿酬方面的个税负担有所下降,尤其是对中高收入作家来说下降特别明显,只有那些富豪作家的税负出现上升,但他们很可能采取合理方式避税。而我们这些小自媒体写手,赚几百几千块钱时还得小心些,一旦并入综合所得后出现收入跳档,恐怕就会得不偿失。

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

先纠正下你的两个小问题啊,首先,那个工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的描述不正确,应该叫免征额为5000元,因为5000以下部分不需要交个税的,而起征点意味着如果超过了了这个点就得全部计征个税。

还有就是上面提到的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为800元,也不是很正确,那个叫扣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所以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话,减掉扣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额都小于零了,所以我们都感觉这个劳务收入和稿酬收入的起征点为800元,实际上这个叫法不准确。

劳务收入、稿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的比较早,早在1980年就有这个法律的,但是征收对象只限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你想80年代初中国才刚刚着手改革开放,大部分人都还在吃大锅饭,工资都很低的,一个月工资基本都在30元-60元,不存在还要交税的问题。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说明这个时候改革开放的成效慢慢显现出来了,部分人的收入开始快速增长,那个时候已经出现很多万元户了,国家意识到可以收点税了。

1994年,国家修订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提出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税税目。同时规定,起征点为800元。我想,这个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扣除费用标准800元就是源自这,也足见这个标准有多老了。

目前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税率有些高了

目前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的是预扣预缴申报,第二年再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以劳务报酬所得为例,预扣预缴公式为

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预扣个税:(收入-800)×20%;

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预扣个税:收入×(1-20%)×20%,

收入特高的还有加成征收,这个咱暂不讨论。

虽说这个预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第二年还可以多退少补,但是预扣预缴的税率还是有些高了,这会占用别人很大一部分的资金。

劳务提供者的流动性比较大,可能在北京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然后他经常居住地可能在深圳,如果第二年发生汇算清缴退税,他还得跑到北京去办,成本太高了,当然如果可以全程通过网络办理,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而且,一些年纪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劳务提供者,且不说一下子预缴16%税负的税额他难以接受,就是第二年汇算清缴退税他又会操作不?说的再极端一点,万一第二年这个纳税人去世了,这又怎么处理呢?这多交的税退给谁?可以预见,2020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肯定会出很多问题。

总的看来,今年个税改革的力度还是很大的,但是感觉离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期望还有些差距,希望将来能继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加大专项附加扣除的限额,让工资薪金收入的群体到手工资更多一些。

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劳务收入、稿费收入起征点还是800元?

谢谢邀请。

今年开始,劳务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工资薪金一起,都已经并入了综合所得的范畴。但是,为了保持之前的延续性,在预缴税款环节,还有一个800元,但这个800元,仅仅是在预缴税款的环节,仅仅是对4000元以下收入的情况。

1. 预缴环节的800元。

不管是工资薪金的5000元扣除也好,劳务报酬的800元扣除也好,都是一个费用减除的概念。减掉了费用,才是应纳税所得。对于劳务报酬不足4000元的,都能够减掉800元,而对于收入高于4000元的,那么费用减除的比例是20%。对于稿酬来说,是在费用减除800元或者20%的基础上再打个7折。

2. 汇算清缴的扣除。

这个800元只是在预征环节用到的。在第二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按照年综合所得的公式来计算,费用的扣除是按照20%来计算的。

(1) 假设又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务报酬。

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收入+工资薪金-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

(2) 假设是个自由职业者,只有劳务报酬。

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收入-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

劳务报酬收入就是总的劳务报酬所得*(1-20%),相当于总收入打八折。如果自己没买保险的,那么就没有专项扣除。

3. 劳务报酬、稿酬相对于之前的变化。

劳务报酬和稿酬并入综合所得以后,最大的变化就是这个汇算清缴,很有可能出现收入低的人退税,收入高的人税收急剧上升的情况。

因为,对于低收入的人群,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发挥了减税的效应,并且综合所得的最低税率为3%,低于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20%和稿酬的税率14%;而高收入的人,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可以达到45%,高于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40%和稿酬的税率14%。也许,这就是传说中的小作家要减税,大作家要崩溃吧。

所以,在综合所得的时代,对于这个800元的费用扣除,我们要有新的理解,也要关注到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变化在哪里,究竟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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