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个星期之后正式入职了,这一个星期也没有工资,合理吗?

试用期不给工资,不合理也不合法。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是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最低档。

劳动者的工资是安身立命之本,不给职工发放工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劳动者拥有的权力一般有这么两项:

第一,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试用期这一个星期的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因就是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足额发放工资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照此计算,工作不满半年的应当按照半个月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天的工资加3.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合计,25.5天工资。

如果觉得这份工作值得珍惜,那么就忍气吞声继续工作。

如果觉得这份工作没有前途,那么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和工资待遇。

同时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一点不要忘记了。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义务,谁也跑不了。呵呵。

试用期一个星期之后正式入职了,这一个星期也没有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也不合法,当然如果劳动者自愿同意除外。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