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辞退后还有各项经济补偿金吗?

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实际上不可能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的叫做劳务关系。

目前,劳动法调节的是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人群。

《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

根据2016年人社部对全国人大代表的4419号建议答复,明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

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就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其实即使有劳动关系,也不一定能够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的。我们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我们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都属于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小时工资计算工资。每个月工资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不得超过24小时。沿用的工资标准实际上就是我们国家发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不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明确在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失业、养老、医疗等各方面待遇的损失。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没有加班费。

所以,情况比较复杂。

不过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有关规定未来有可能改变,原因是延迟退休。国家肯定会推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但实际上,随着国家退休年龄政策的不断完善,或许会放开自愿退休的年龄政策。这种情况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仍然属于劳动关系了。

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辞退后还有各项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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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辞退以后还有没有各项经济补偿金呢?那么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人和用人单位实际上是不能够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及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也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保护的。所以说再次被辞退,那么是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因为它已经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一个范畴了。

作为已经退休的人员,确实是可以跟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相应的一个合同,那么这种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并不是属于正的劳动合同,而是更多的是一种劳务合同的性质。因为是劳务合同,所以说享受不到某些劳动合同的福利和待遇,比如说社保的待遇等等之类的,当然在辞退以后也是享受不到经济补偿的待遇。

所以说作为退休人员来讲,能够返聘,在工作单位里继续发挥自己的余热已经是实属不易了,因为很多工作单位是不愿意返聘退休人员的,所以说就不要去想这个经济补偿了,只要自己能够工作一段时间,那么就能够拿到一段时间的工资待遇,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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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辞退后还有各项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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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法定退休年龄后又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辞退以后还有各项经济补偿金待遇吗?这个问题首先作为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严格意义上来讲,他是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所以说,也是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应的保护的。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单位愿意主动的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你是完全可以享受到的,这是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说你所在的企业单位不愿意给你主动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作为你来讲是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这个利益的,也就是说你这个方面的问题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保护的。

所以说,退休人员实际上他跟企业单位进行的是一个返聘合同,这样的一个合同基本上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个范畴,一方面你是不参保个人社保,另一方面也不属于这种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所以说应有的一些待遇确实是没有办法享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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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辞退后还有各项经济补偿金吗?

这种关系下,辞退没有经济补偿金,除非协议中约定有经济补偿金,主要看法如下:

1.退休以后与单位达成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2.在这种关系下,单位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协议中规定,在某些条件下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辞退却不愿意支付,个人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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