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办领取失业金,能不能抵辞退的经济补偿?
有些用人单位忽悠劳动者,称给职工办理失业金,这也是经济补偿的一种。因此,在给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会扣除领取的失业金部分。
单位想的这种方法真好,就让他这么干,能够亏死他。
劳动者一定要学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需要加付50%的额外补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并没有太多规定,一般是办理离职手续完毕之后就应该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辞职之后,15日内办理档案转递、解聘以及社保停保手续。
如果不支付,就算拖延支付。劳动者就可以申请补偿了。
失业金的领取实际上是职工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就可以向就业部门申领的。跟用人单位无关。
失业金领取的三大条件是: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非职工本人意愿失业,有求职意愿。可以说完全跟用人单位没有关系。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都属于非职工本人意愿辞职。因为职工主动申请辞职的话,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所以,我们不要被单位坑了。当然,我们也可以假装被单位坑,然后去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额外50%补偿金。这种做法比较好,大家可以讨论一下怎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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