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这种事情,在国外还真的发生过。
2014年,越南某监狱内,一个女犯人被判处了死刑,然而不久之后,女犯人竟然怀孕了。
奇怪的是,这个女犯人已经被逮捕2年多了,而且一直在女子监狱服刑,期间也没有男家属来探望过,怎么可能会怀孕呢?
最后,经过多重审查之后才发现,原来是女犯人花了大价钱,找人买来了怀孕材料,从而实现了怀孕的目的。
按照越南的规定,只要是孕妇,一律不得判处死刑,最后,这名女犯人还是逃避了死刑的惩罚得到了轻判,而帮助她的人则得到了严惩。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死刑,不同的国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死刑。
由于死刑属于刑罚中最严重的一种审判,因此只是对严重罪行的犯人才会使用,而且审判死刑的过程更复杂。
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的国家也会有类似的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孕妇。
试想一下,如果有一个妇女犯了重大罪行,本应该执行死刑,然而她是个孕妇,那她肚中的孩子却是无辜的,因此,不能剥夺孩子的生存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该审判的死刑也就不会立即执行,从而变成了死刑缓期,也就是“死缓”。结果一旦定下,即使孕妇生完孩子后,等到缓期日期一到,一般也不会再被执行死刑了。
实际上,判处死刑的数量本就不多,而犯人又是孕妇的情况就更少了。
为了防止女犯人借助这种理由逃脱惩罚,每个国家都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一,分为男、女监狱设置了专门的女子监狱,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是女子,让女犯人在服刑期间无法接触到男子,甚至都见不到。尤其是对于犯了重罪的女犯人,就连各种生活用品都严格查看,以免出现意外。
第二,延期审判在逮捕犯人之后,不会立刻审判,一是审判流程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二是时间一长了,女犯人是否怀孕就能察觉出来了。通常,女子怀孕1个月之后就会一些征兆,怀孕3个月之后就会有明显变化。
总结一般情况下,行邢前才发现怀孕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要么就是审判之前就发现了,要么就不会被执行死刑。除非是监狱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正如开头的越南女犯人一样,钻了监管的漏洞才避免了死刑,否则的话,没有例外。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怎么办?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被发现怀孕,会被如何处理?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会有一批人要倒霉了,关于女死刑犯用怀孕来逃避死刑,在国外的监狱里确实曾经发生过。
据报道,在2012年42岁的阮式慧因为毒品被判处死刑,为了逃避死刑,她花了两千美元价格偷偷买下一名男囚犯的精液,进行自我受精,经过多次尝试最终怀孕成功,并且因此被改判为终身监禁,在此事件中四名狱警因为玩忽职守罪被停职。而这并不是该国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此前在2007年,两名狱警因为允许一名男囚犯与一名女囚犯而被捕入狱,那名女囚犯也因此逃过了被枪毙的命运。
但这样的事件在我们国家的发生率基本为零,因为一般情况下,死刑犯都会关押在看守所,能被判处死刑的也基本上在看守所关了一年以上,所谓十月怀胎,这也杜绝了女囚犯在外面怀孕的可能,何况,进看守所之前,还会进行各种身体检测。
当然世事无绝对,那如果在看守所这时候真的怀孕,那可以肯定百分百是在看守所里怀孕的,那能让女囚犯怀孕的人,那就只有看管他们的警察或者同样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男犯罪嫌疑人了,除了色诱看管他们的人或者花钱买通他们与男男犯人发生关系,又或者买精液自我受孕,也就是这几种可能。
那女死刑犯最终的结果就是因为怀孕而保住性命,从而改判无期徒刑或者监外执行,因为玩忽职守看管他们的人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了,比如停职,撤职查办又或者会因为这件事而被捕入狱。总之这件事一定要有人来负责,并且举一反三彻底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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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讲一个国外真实发生过的事情。
国外某名女性死刑犯,为了逃避死刑,花了2000美元的价格,偷偷与一名男囚犯进行交易,后进行自我受精并最终怀孕。
等到小孩出生后,她被减刑,同时把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而负责看守她的狱警,则因玩忽职守而被停职。
我们经常会在新闻报道上看到一些关于国外监狱的奇闻异事,比如女狱警和男犯人发生关系等等,好像早已见怪不怪。
但是在国内来讲,这种堪称奇葩的事情,几乎是不存在的。
回归正题,放眼全球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怀孕的女死刑犯,都不适用死刑。
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是对于生命的尊重,即使这个女死刑犯罪该万死,她腹中的孩子始终是无辜的,没有人有权利因为她的罪行,而剥夺了一个无辜孩子的生命。
如果一个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自己怀孕了,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她拥有了一道“免死金牌”,绝对不会被执行死刑。
对于狱警来说,唯一能做的就是及时上报情况,等待上级的处理意见。
如果经过调查,女死刑犯怀孕并非因为狱警的工作疏忽造成(被抓时已怀孕),则狱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女死刑犯是在被羁押期间怀孕的,则狱警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内几乎不存在这种情况如果仅仅讨论国内,则题目中所说情况基本上不存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就是时间问题。
一般来说,一个处在正常生理周期的女性,只要没来月经,就一定是出现了某些问题。
虽然有些女性月经不规律,几个月都不来一次,可是如果一个怀孕的女性,身体的反应和变化还是比较明显的。
一个能够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犯人,涉及的案情肯定重大,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最后的法院判决死刑,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期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两三年时间甚至更久。
在跨度如此之大的时间段内,一个怀孕的女死刑犯,不可能直到临行前才会发现怀孕。
第二就是空间环境问题。
无论男女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都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专人看管,最关键的是,男女分开。
女性死刑犯和其他女犯人关押在一起,看管也是清一色的女性,她们是没有机会怀孕的。
如果怀孕,肯定是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而这个环节很容易就能够查到,相信不会有哪个男人傻乎乎地去犯这种“低级错误”。
永远不要把自己送上那条不归路违法犯罪就是一条不归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要把自己送上这条不归路。
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呈现增长趋势,鉴于此,国家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以此来震慑犯罪。
法律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一直都在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不断成熟。
也许怀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永远都不适用死刑,但是如果把这点当成“杀手锏”,无异于痴人说梦。
如果被判刑时就被发现怀孕,那尚可保留一命,但是如果被判刑时没有怀孕,想要在判刑后用怀孕来保命,起码在国内来讲,是不可能实现的。
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不要以身试法,不要把“希望”放在那个不可能出现的“孩子”身上。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天方夜谭!绝对不可能!
在中国,要执行一个死刑犯,从被捕到审讯,从一审到二审,从地方高法终审到最高法院复核,再到最高法批复,需要漫长的时间。如果不是特别案件从重从快,一般两三年,多则三五年。
女性十月怀胎,如果是在被抓捕时已经怀孕,关押期间就会一清二楚,用不着等行刑就分娩了。
一般对女性犯人的判决和执行,都会非常慎重。如果很慎重,就需要时间。很少有听说把人一抓进来,不到一年就执行死刑的。少数特殊案件另当别论。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回答这个在问题前,先回答一个问题,怎么怀孕的?谁的孩子?
一般来说,一个女犯人被判处死刑,时间是很长的,从抓捕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判处死刑(一般都会是好几个审判,如一审二审等)再到最高院批准和核发死刑令,正常情况下,最快也得十个月以上,大多数得一年以上,对于案件复杂的,检察机关还要求公安机关多次侦查补充,哪有那么快和那么容易就是把一个女犯人判处死刑的?
因此,超过十个月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怀孕的,看守所里,女犯人要么单独关,要么是跟其他女犯人一起关押,身边都是女犯人,何来怀孕一说?
因此,女犯人怀孕,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孩子一定跟她有接触的男人有关,且还得是频繁接触的,即便是男律师(辩护人),也不可能随意行事,如此下来,就只有一种可能,看守所民警,如此,那就是犯罪了,要追责。
如果真的有在抓之前就怀孕,被判处死刑的时候快要生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公安和看守民警同样要负责,因为,法院不知道就判处了死刑,带沟里了,肯定是不行的,没有提前报告,导致不好的影响,相关人员必然要追责。
再退一步,如果确实发生了,怎么办?按照国家法律,孕妇不适合死刑,上报最高院,院长批准,解除死刑,孕妇可以免除一死,如此,一波人就要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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