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

这种情况工地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从工人是工地的职工,有雇佣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去看问题,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的伤亡补偿金。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那就是工地设置的厕所有明显的问题,不符合安全规定,隐患突出。

为什么说工地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很简单,就是不符合赔偿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职工只有在工作中受了工伤,才能给予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对工伤的认定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单从工人这块来看,只有离开居住地,走向工地到下班回居住地未进屋之前受了伤,才能算工伤。换句话说,就是你的受伤要与工作有关链。

从题主讲的情况,是半夜上厕所摔伤而忘,如果是上夜班,就可算工伤,得到赔偿,如果不是,这种死亡是得不到赔偿的。

当然,一个工人死了,工地就这样算了吗?不是的,我们国家法律中有无过错责任赔偿,就是人道主义补助。这个补助费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其本上是按死者按工伤死亡的10%来给付。

如果说这个工人居住的地方是工地,是搭建的临时工棚,厕所及去厕所的路设置不合理,无路灯,危险地段又无防护,安全隐患突出,可以用这一条来找工地负责,才有可能多得赔偿。

结束语:在工地打工干活的人,多数都是农民工,他们苦和累是人人共睹的。希望这些农民工们,出门注意安全,到一个居住地,要检查环境的安全情况,防止发生事故。假如出现不测,要想得到赔偿,一定要找好路子,才有说服力。当然更希望工地老板能体谅农民工的艰辛,一旦出现事故,多为他们着想,给予最大的帮助和照顾。因为你们如鱼和水,谁都离不开谁,明的这一点才是大道理。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工地,就该视为工亡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工地必须有厕所。厕所应设在工地的一角,上厕所的道上无障碍物。厕所有木板或铁皮围墙,男女分开。蹲位踏板必须坚固,厕所内无砖头瓦块碎石铁絲绊腿,铁钉扎脚。冬季无冻冰,冻冰易摔倒。夜间有照明。无照明,摸黑入厕易摔伤。

工人半夜入厕,如晚上喝酒,起来还是迷迷糊糊。厕所有照明,踏板结实,路上和厕所内无任何障碍物,即没有摔倒,绊倒,碰倒,磕倒的客观因素,纯系自已还有醉意,个人因素摔倒死亡,工地不负赔偿责任。但要负责通知家属,补助几千元丧葬费,做为人道主义慰问金,对于稳定工地上的其他人,安慰家属还是必要的。

如果厕所不符合安全条件,夜间无照明,地面有绊脚的杂物,工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又死在工地院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为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住在工地,应视为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工地不承担责任。

  • 我也是在工地干活的工人,也时常会受伤,但是不是致命伤,这些破皮流血的事经常会发生。
  • 前几年我有个老板,有一名架子工晚上在工棚里面睡觉,自己滚到地上摔死了,晚上喝酒了。然后其家属说他是属于工伤,要求赔偿。老板郁闷了,晚上就睡个觉咋就会无缘无故死去,还是在我的工地上。后来老板找了个律师朋友,他说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工伤认定是指在工作途中或者因为工作需要,上下班路上出现意外。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是老板还是出于人道主义,赔了5万块钱给死者。有时候生命与金钱,还是生命更重要不是吗?

不过说实话,大家在工地干活,要时刻注意,有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平时大家多留心,可能就没那么多事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双方的过错情况。

例如,工地有不少新挖的大坑,又没有任何遮挡、照明和危险警示,平常也没有相关的安全教育,那么工人如厕跌入大坑死亡,显然工地的管理方是有明显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如,工地安全措施比较严密,平日也经常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危险的地方有足够的防护装置和警示标语,照明也没有问题,但是工友酒后打赌,非要强行翻过围栏,跑到大坑边下如厕,结果失足跌下深坑而死亡,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死者自身过错引起的,工地管理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地

建筑工地

遇到类似问题,一般是首先收集证据,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搞清楚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中有四个当事人: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方、包工队、工人。

建设承包方: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就要审查包工队的资质,包括工人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是否能够按照安全要求施工。

工程监理方:对工地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也要对施工中安全措施、施工材料的摆放等进行监理。

包工队:作为施工主体,它涉及的安全要求最多。要制定安全预案,要进行安全演练,包括日常生活的通道,要悬挂安全警示,要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可不全是安全带,还有安全网等。

工人:当然要进行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预防技巧,不得从事不安全行为。

一般情况,工人是不能在正在施工的建筑里住宿的,应该有单独的居所。

本案中工人摔伤,一种是被杂物拌倒,说明施工现场杂物清理不彻底;一种是从楼上或高处坠落,包工队没有履行安全责任。

责任主体是包工队,无疑!

建设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方是否有责任呢?

有,特别是建设承包商,必须承担与包工队的连带责任。

至于监理方,要看施工场所的杂物是否属于监理范围,如果有,那就是有责任。

工人有没有责任呢?

有。凡是你有了不安全行为都是违章。比如上厕所不带照明工具。比如醉酒。

是不是适用工伤呢?

工伤的规定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没有问题。关键是工作时间。包工队的施工时间不稳定,也没有规范的要求。

那么如果当时有其他工友在施工,这个摔伤的工人就属于工亡。

如果没有施工,有工作和休息时间之分,就不属于工伤。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工人本身没有其它疾病问题,工地就得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是工地如厕摔伤,是由于工地设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工人本身还有其它疾病,工地就得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本身疾病有造成人员急性猝死的可能,工地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