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正因为如此,该公司所有员工上至总经理,下到前台接待,没有任何一个有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劳动合同。董事长美其名曰要保持公司的艰苦奋斗精神,不养懒人不养闲人。只要你不辞职,合同到期就辞退,不再聘用。而有少部分辞职后,公司也不再聘用直接失业。请问职场中的你对此做法有何评价?

我认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司这样做是规避连续用工的风险,损害员工的利益。让员工永远都是新招录的新人,不会成为老员工,更不会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和工作满十年,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规避了不能辞退员工的法律强制性,损害老员工的合法利益!一、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

这是因为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想出侵害员工合法权利的歪点子,干的黑心事。

巜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的劳动合同法十四条三款的规定,满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可要求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有三十九和四十条规定是指有违法违规行为。

当公司满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时,让你辞职再聘,此事便变成了你与以前工龄间断,现从新计算工龄,说白了,就是你失去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权利。

二、公司这样做,还规避了另一个大风险,侵害老职工的利益。

这个风险就是工龄长的老员工,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单位不得辞退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里的第五款是为了保护老员工利益,防单位卸磨杀驴作的专项规运。

但单位用这种下三烂手段,让你永远工龄都只一两年,达不到十五年,当你老时,想不要你了在合同到期时,不聘便行。

三、我们该怎么应对?

要应对公司的这种违法做法,员工一般不敢顶撞单位,只得忍气吞声,因为你还得在该单位干,找钱过曰子,我们要做好的是保好好每一份合同。而且公司如果开会或下通知,要求全部写辞职申请然后再重新签合同时,做好记录,记录要写详细,包括参加人,主持人,宣布人等。

如有文件通知是最好的证据,要做好保好。

有了这些东西,当有一天公司对你下手时,可以用来做违权的证据。

公司所有员工满两次固定期限时,要求全部辞职重新聘用,不辞职者就辞迅,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而防止出现老员工的黑心做法。我认为:这种行为违法又丢失了良心,损害了员工利益并伤害了员工的心,是很不对的和不可取的做法,民心不可失,失了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得民心者安天下,企业应倡导企业员工双赢的方法,爱护员工,让企业良性发展。

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你好,我是企业里面的HR,恰恰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工作,你说的这种事情在我看来本来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的。但从你的问题以及描述里面来看,这种事在你们公司是个大问题,我很理解但又想不通。

我理解的是,很多公司都这么干,不独你们一家。我想不通的是,你们公司上上下下那么多人,从员工到总经理,都不敢就两次合同到期续签一事表态,任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怎么聘用,公司是有问题,但你们员工也有大问题啊。

公司的问题很明显,就是有关合同到期续签及辞退的事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涉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你们员工的问题就在于,没有一个人敢于跟公司说不,敢于维权。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公司这么大胆也是被员工惯的,所以你们员工也确实自身有问题。

我这么跟你说吧,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和规定,应该是由你们员工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应该这么做的。

但反观你们公司的做法,或者看看你们员工的做法,都没有任何主动的意识,都是被动的等待公司的决定,结果呢,公司要求你们两次合同到期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劳动法规的。难道你们员工都不知道吗?就算你们员工不懂法,但个部门的领导甚至总经理,他们不懂吗?肯定知道的。可那又怎么样,知道是一回事,敢不敢做又是一回事。

你们公司对待员工合同到期一事的做法,我就说一点,公司如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再重新应聘,如果员工不辞职被公司辞退了,员工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这个事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律诉讼,员工铁定赢。

试想一下,如果有员工敢这么做,公司还敢这么大张旗鼓理直气壮的要求你们员工主动辞职吗,还敢对不辞职的员工辞退吗?如果所有合同到期的员工一起投诉公司,那你们老板就赔大了,我敢保证让老板赔大一次,终身都不敢这么对待你们合同到期的员工。因为公司对你们每个员工都要赔钱大几万甚至十数万,老板还不心疼死,绝对不会再这样对待你们员工的。

所以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只能说公司和员工双方都有问题。公司是明显的违法,而你们员工又不敢跟公司叫板,助长了公司违法的气焰,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司得了大便宜,你们员工吃了大亏,尤其是那些照着公司要求辞职还是失业了的人,简直亏得一塌糊涂。

总之,你们这个公司,如果员工不敢站出来跟公司大声地说不,不敢跟公司大胆地要求应得的权益主张,那么这种违法行为还将持续下去,一直持续下去。如果有任何员工不想这样被公司“牵着鼻子走”,那么就按照我说的方法去做。

首先,当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然后重新应聘,这个时候员工大声、大胆地说不,不主动辞职,反而要求跟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员工要做好证据搜集的准备工作。有两份固定合同原件最好,如果没有合同,那就要收集其他的证据,比如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牌工服、考勤、工作照、工作群有关自己的工作事宜以及其他证据资料。

第三步,当员工跟公司表态了不主动辞职,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肯定会遭到公司的拒绝并且被强制辞退,那么员工必须收集被强制辞退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或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然后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指明公司违反的具体的哪些法律条款,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这个思路执行下去,就是你们员工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做法。如果有员工敢这么做,只要有第一个,就一定有第二个,当越来越多的员工敢于用劳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候,你们公司就不会这样做明显的违法事情了,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员工的行动倒逼公司的改变。

综上,我想说的是,你们公司对待员工合同到期的做法,指望老板主动改变是绝对不可能的了,唯一能改变公司的机会就在于你们员工。所以,公司的坏毛病是你们员工自己惯出来的,也应该由你们员工自己去打破和拆除。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经验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最后我想特别说一点,跟公司对着干确实非常难,需要有精力和财力,也需要有胆略,如果员工不具备这些条件,那就接受公司的要求吧,不必“鸡蛋碰石头”,这种事留给那些有能力的“硬茬”去干吧。

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我不知道这家公司是真傻,还是假傻,至少在法律上面是文盲。

让员工有危机感这是对的,但仅仅只是通过让员工通过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危机感,这就是第一傻。

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并不代表就是铁饭碗,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也同样可以辞退,唯一不同的是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不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让员工有在公司里万事大吉的想法。

讲求艰苦奋斗,不养懒人不养闲人,要的不是要员工辞职感念公司,而应该靠的是制度,公司用这样错误的管理方法,这是第二傻。

员工能不能艰苦奋斗,主要还是看自己的付出能不能获得同等的回报,任何制度上的设计都不足以撼动这一元素,让员工辞职只会让员工增加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员工还会产生逆反心理,以致消极怠工,反正都是要辞职的嘛,何必那么较真呢?

但如果让员工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挂钩,相信没有一个员工不会努力奋斗,因为公司好个人就会好,与其想着堵住员工,不是去引导员工。

单位用让员工主动离职,不离职就辞退的方法逼迫员工,这有很大的劳动风险,这是第三傻。

如果员工不主动辞职,那么公司就会辞退,这有很大的劳动风险,因为非法辞退员工,是要赔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碰上较真的员工,坚决不自己辞职,等着公司辞退,最后找公司讨要补偿,一个人如此,接着会有更多的人如此,到时候公司收拾乱摊子都难了。

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公司挺傻的,可能老板是被一个不懂行的HR给坑了。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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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楼主你好!我是多年从事劳动人事的工作者,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公司在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要求所有员工一律辞职后再重新应聘,不辞职的就辞退!其目的有两个:

一是员工主动辞职后再厂重新应聘,等于员工主动放弃了前面两次劳动合同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员工主动辞职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主动辞职前面所有的劳动关系即终止。而重新应聘后则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又从零开始计算,很显然企业使用这种方法后,使所有员工前面的工龄自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以后因企业原因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只需支付员工重新应聘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企业不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员工前两次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无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后 ,就给未来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带来较大的麻烦 ,很有可能在合同期内造成违法解除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上面分析的情况,企业在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会千方百计想办法,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又为以后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主动权和合法性。站在企业的立场,对于企业来说的确应该是是一种万全之策!

但企业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侵犯了员工的利益,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在这种情况下:

一是向当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此情况 ,要求劳动执法介入协调;

二是向当地工会反映,要求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建议员工切勿直接去找企业方谈判,否则 ,企业方极可能会即使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会不与带头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就导致带头的员工为其他员工争取了权益,而自己却因此失业的不利局面!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感谢关注!

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公司员工两次合同期满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公司这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理念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很多员工很难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多企业都不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法,贵公司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有以下原因:

1.最大限度的降低用人成本。

一方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对于工作能力有限或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不再聘用,也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留下得力干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人力开支。

2.规避用人风险。

公司铤而走险的通过违反劳动法来规避用人风险,签订两次合同后让员工辞职不需赔偿,如果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会支付更多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么做,的确非常不道德,劳动者也不能坐以待毙,也要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主动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改善不合理的用人机制。

凡事都要先礼后兵,先心平气和去协商,如果协商后结果一致,皆大欢喜;如果协商后,公司不管不问,劳动也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2.如果公司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向有关部门反应公司的真实情况,劳动部门核实后会责令公司整改,严重者会处以罚款或被记入失信名单。

3.找新工作。

如果有更好的去处,要远离这样的公司,找好工作后,办理离职。

总之,劳动者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如果有更好的去处,也可以另谋一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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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疯了,公司老板,高层都疯了,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该出面管管了,把他们都送到疯人院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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