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做同样的工作而薪资偏低合理吗?

我认为是合理的。

为什么叫做“试用期”?就是因为员工入职的最初阶段,一方面用人单位要考察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否适应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也是给员工一个了解用人单位的综合实力、企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员工因为不了解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不熟悉本单位的办事流程,即便是一个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到了新单位也有一个学习摸索的过程。

在这个学习和摸索的过程中,新员工往往很难施展开自己的能力和抱负。所以试用期,与其说是员工对公司的劳动输出,不如说是公司对新员工的技能输入。

首先,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一、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1.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3. 劳动合同三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待遇不会很高。

二、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工资的80%, 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的离职规定:

虽然是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1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我认为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双方考察适应彼此的一个阶段,薪酬待遇可以适当合理降低。

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做同样的工作而薪资偏低合理吗?

大部分公司是一样的。

毕竟,试用期员工只是少数,试用期半年也只是朝夕,犯不着大费周章。

然而总有一小挫公司觉得,这样实在太无聊了,要不搞点事吧!

以上我们所说的员工福利,不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员工可以享受且企业应予以员工的福利项目,比如……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等等。毕竟我们好像还是个法治国家,所以我们只谈法定福利以外的企业自主福利。

关于试用期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和正式员工不一样,我们暂叫其「试用期福利歧视」吧。

问题来了:

HR为什么要搞「试用期福利歧视」?这种福利歧视,能实现他们的目的吗?

HR 大概会因为如下几个原因或依据,对试用期员工进行福利歧视:

泛工资论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 HR 认为,试用期工资都能按80%支付,既然福利也算工资,要不福利也按照80%兑现,但是月饼咬一口再发就没人吃了,再说派谁去咬也是个难题。

所以部分福利,比如交通补助或者通讯补助,或者节日慰问品,就不要给试用期员工发了嘛。

试用期毕竟是连学带干,对人际关系和业务流程尚未熟悉,效率难免折扣,工资是以工作付出或工作绩效为支付依据的,打个折扣尚且合理。

可是福利是什么?

根据刘昕老师的观点,狭义的福利,可以定义为“在相对稳定的货币工资以外,企业以改善企业员工及家庭生活水平、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激发工作积极性等为目的而支付的辅助性货币、实物或服务等分配形式”。

如果说给正式员工的交通补助是补贴通勤的支出,难道试用期员工就不用上下班吗?

福利的支付哲学中,并不包含工作时间的付出和工作绩效的效果,它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激发干劲。而你却来个釜底抽薪,就好比考试成绩高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励,考试成绩一般的人也可以获得认可,但是考的比较差的人惩罚不让听课在走廊里站着。这特么不是让成绩越来越差吗?

这个不好理解的话,我们换做一个农民教育两个儿子吧,谁农活干得好,可以获得零花钱,干的不好的,饭都不让吃。请问,你是要饿死你孩子,还是希望他能干好农活?

最大化试用

试用期有个特点,就是边试边用,一个重要任务是利用实际工作考查是否职位匹配,你要是三天打鱼,半个月晒网,那还试用个什么劲?

除了出差和会议占用的时间,你的老板还要在有限的工作日内对你进行能力和个性的评价,并最初做出通过试用与否的决定。

除去试用期学习业务、结识同事等所花费的时间,时日无多,比如2017年年初入职,最长试用期一共才122天(976小时)。多乎哉?不多矣!

所以,无论是婚丧嫁娶头疼脑热,都不让请假。

但是,试用真的需要122天才能够完成吗?

一般试用期会需要分成3个阶段来进行考核,每个阶段的考核,又都是结合了众多相关管理人员的参考意见。如果这些人还做不出一个录用决策,难道拖到200天就一定能做出来吗?

而且录用与否的决策的制订,需要一个严谨的制度和方法论,并非召开了会议就一定能够做出科学的决策。

所以,122个工作日的试用,应该足够是做出这样一个决策的,毕竟你也要考虑人家试用期员工忐忑半年也不好受啊。

成本控制

哎呀,新员工还没干什么活呢,干嘛给他们发福利啊,再说新来的员工也没有家属,所以……要不然今年端午给试用期员工发盒剩月饼,中秋给试用期员工发盒剩粽子吧……,实际上根本没人管到底要不要给新员工发福利,干脆就一句话等转正了再领吧。

这个确实能省点钱。

但是我们能省多少钱?

这个要取决于公司有多少新员工,以及他们要发过期的月饼还是冰淇淋月饼。

一般新人在一个组织所占的比例不会太高,百分之几。而这些人几包月饼、几个粽子,能占用多少钱?

人工成本的攀升可是一日千里,如果他花了半小时自己网购粽子,机会成本比粽子可高多了。

所以说,最好的方式是,不差几包月饼钱,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一视同仁。

激励持续服务

有些公司的福利不仅享受资格上设定门槛,在转正后你还会发现,工龄不同可能薪酬的标准还有所不同。这是通过服务工龄认可一个人的贡献并给与认可与回报,但是把对老员工的尊敬建立在限制新员工的权益上,真的可行吗?

这让我想起多年的媳妇熬成婆,接着对儿媳报以恶劣的态度的历史循环。我们通过限制新人来认可老人这种方法,真的靠谱吗?

对于老员工来说,不觉得比新员工多领了一份福利就是多么大的犒赏,我都领了十来年了,本来就属于我的嘛!

如果赶上新员工在场抱怨,老员工甚至还要和新员工一起抱怨 HR:什么破规定啊,我们之前也是这样走过来的,凭什么试用期就不能给发福利,来小王,把我这盒月饼拿走吧,我血糖高也吃不了甜的!

你看看,本来是激励老人,却让老人和新人达成抵制人力资源的同盟。

所以,我们发现也没实现持续激励的意图。

防止流失

咦,不给试用期员工发福利还能防止新员工流失?

至少一些 HR 是这么想的。

在一些 HR 眼里,福利歧视可以激发员工危机意识,让员工追求正式员工身份,同时产生长期服务公司的意向,增加组织承诺。真的这样吗?

可能不行。

一般存在福利歧视的公司,在薪酬福利项目上也有严格规定,在严格的管理氛围下,会形成所有资源都是领导给予的这样一种基调,激发斯德哥尔摩效应,让员工对左右自己的公司越来越认可。是这样吗?

我也不知道,我猜说不定有一些 HR 在想,严师高徒、严将手下无弱兵,所以要对新员工严格一些。

但我猜,员工会更容易认为公司不值得持续服务。

所以,对试用期员工的福利歧视,真的会得不偿失。

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做同样的工作而薪资偏低合理吗?

存在即合理,多年媳妇熬成婆,时间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耐心是忍的要素,自知是平复不公的解药,奋斗是解决问题的钥匙,主动权永远握在自己手中,去留随意,要问心情,得舍看开,需无牵挂!

无牵挂,无障碍,则无恐怖!心即静。静则智,智能悟,悟而空,空即无!无了,还纠结啥?

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做同样的工作而薪资偏低合理吗?

当然合理。

尽管试用期做的是同样的工作,但是你的工作是需要第三方辅助你工作的前期完成,不完全可以独立完成本职工作的全部工作。原因如下:

1、刚入职的你,对公司的规章流程未能了解透彻,需要老人的指导和带领;

2、刚入职的你,对公司的人文环境不了解,直接按照自我风格形式,会滋生不必要的矛盾和误解;

3、刚入职的你,对手上的工作需要前期的熟悉和掌控,后续才可能游刃有余的完成本职工作。

因此,仅仅是试用期工资偏低,没有任何不合理,有能力的人,会拿到同职级的薪酬,甚至超过。但是,可以偏低,但需要合理。

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做同样的工作而薪资偏低合理吗?

一句话回答,试用期薪资偏低合理合法。

合法的部分你可以百度查询法律条文,这点不在这里赘述,下面说说合理的部分:

首先,新人需要学习

新入职的员工,不管是校园招聘的纯职场新人,还是社会招聘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职场老人,对于公司来说都是新人。也许你学的专业对口,也许你之前做过类似的工作甚至是同样的工作。但你毕竟没在新公司这个岗位做过,你需要学习公司规章流程,了解新的岗位职责,明确新的岗位内容,然后才能开始工作。试用期给你时间学习和了解,很多公司还在试用期给新员工一段的培训时间,所以薪资要低。

其次,新人需要熟练

可能你学习能力很强,工作经验丰富,很快就度过了学习的部分,很快就掌握了工作的技能,但是你依然需要熟悉工作。看懂了为你能做,学会了未必真的可以实践。真正开始工作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熟悉,你才能提高效率,达到一个老员工的熟练程度。除了熟悉技能,还要熟悉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职责等等。试用期的员工往往工作效率会低一点,这也是给予薪资低的一个原因。

第三,公司需要承担风险

既然是试用期,这个期间是员工和公司相互适应,相互考察的一段时期。不管你工作能力如何,不管你能否达到老员工的效率,甚至是超额完成同岗的任务,但是你和公司相互之间是缺少信任的。

在信任上公司其实是处在弱势一方,因为公司很多信息是公开的,受到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的监督,而且公司承诺的主要是工作时间,收入福利,这些很多都是合同明确的,如果违约成本较大。

而个人对公司的承诺是可以负担当前的岗位职责,可以完成公司任务,可以认真积极努力。这些员工完全可以自己把握,而公司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因此在试用期,公司承担了支付薪酬但是无法获得满意的劳务的风险。

因此,公司少支付的这部分可以算是风险保障金,作为风险承担乙方获得的补偿而已。

综上,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虽然工作内容相同,但是薪资偏低是合理的。

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做同样的工作而薪资偏低合理吗?

大部分公司是这样的。

试用期一般在3个月。试用期工资一般发80-90%。但是员工福利不能少,员工必须享受且企业应予以员工的福利项目,比如……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等等。

至于关于试用期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有些公司可能与正式员工一样,有些可能不一样。

为什么要搞这种福利歧视,能实现他们的目的吗?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 HR 认为,试用期工资都能按80%支付,既然福利也算工资,要不福利也按照80%兑现,但是月饼咬一口再发就没人吃了,再说派谁去咬也是个难题。

所以部分福利,比如交通补助或者通讯补助,或者节日慰问品,就不要给试用期员工发了嘛。

试用期毕竟是连学带干,对人际关系和业务流程尚未熟悉,效率难免折扣,工资是以工作付出或工作绩效为支付依据的,打个折扣尚且合理。

试用期有个特点,就是边试边用,一个重要任务是利用实际工作考查是否职位匹配,你要是三天打鱼,半个月晒网,那还试用个什么劲?

除了出差和会议占用的时间,你的老板还要在有限的工作日内对你进行能力和个性的评价,并最初做出通过试用与否的决定。

一般试用期会需要分成3个阶段来进行考核,每个阶段的考核,又都是结合了众多相关管理人员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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