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了两千万的经营贷款,有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银行这样合规吗?

这个非常合乎银保监会的规定,而且也不是潜规则。企业如果不遵循这个约定,未来他从银行再申请任何类型贷款都有问题。

1.这种贷款叫经营贷款,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跟过去的流动资金贷款有点相似。这不同于抵押贷款,银行对抵押品看的比较严,贷款用途会比较放松。经营贷款的贷款资金必须有正当的流向,是在贷款申请的时候就必须要写清楚。而且此贷款申请会列入合同附件,以便银行做贷后审查时使用。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变更贷款使用用途,银行会视为贷款违约,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解除合同。

2.我再给大家模拟一下银行贷款流程,银行贷款发放是先额度审批,额度审批后,每次提取部分贷款需要给银行预先通知,银行将资金划入账内。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要求提款企业写明提款去向,极端的做法是,企业将同供应商的合同附件预先在银行进行备案,每次供应商开出销售发票后,借款企业才能依据合同和发票申请提取贷款。当然这是最严苛的贷款管理,一般来说银行不会这么严。

3.在本题中,银行不会指定一家水泥企业去作为收款方,这是严重干涉了企业的自由经营,但是企业如果需要支付给水泥企业,一定是企业自己已经挑选好,签订了合同后。以此为申请理由向银行审批的贷款。所以银行是有权利要求企业支取贷款后,必须支付货款,以防止贷款被挪用到其他用途。

4.银保监会对银行管理的要求是:贷款发放必须有三了解,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风险,了解你的用途。所以这种做法也是银监会允许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非常肯定银行的做法。至于有人说的受托支付,自收支付,那只是银行账户管理的两种做法,同贷款管理没有任何关系。

我相信本题中,水泥企业是经营企业自己制定的。而且他贷款申请的理由是支付水泥供应款。我给大家举一个简显的例子,就如同大家申请购房贷款时,银行贷款发放是先划入你的账户,然后瞬间进入到卖房人的账户。为什么?就是怕购房人拿到钱后没有支付购房款,而是挪作他用。

大家如果需要讨论,可留言给我。以前在银行做信贷员,同很多企业斗智斗勇。确实有时候企业跟银行交道是弱势,但是企业将资金获得后干什么,银行是非常担心的,所以作贷后非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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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了两千万的经营贷款,有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银行这样合规吗?

题主你好.

虽然银行这样做不道德.但是不能说银行不能这么做..

我就问一下是写进合同里面的吗?如果是进合同的话,银行的意思很简单..要么贷款买指定,要么不批贷款..

建议:银行有很多.其实既然这家银行这个不道德的话.建议你多跑几家银行..你可以在这家拿到贷款.那在另外一家也可以..所以.你可以自己跑..或者找银行的熟人..你条件符合这个也就是个转贷..你要知道银行的竞争对手就是其他银行.贷款是银行的主要收入.这个不行就换一家.

ps.当然也有可能你本来批不下来..但是银行为了还款给你放水了..所以..你自己权衡利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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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了两千万的经营贷款,有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银行这样合规吗?

从你问问题来看,我大胆猜测,你向银行隐瞒了你的贷款真实用途。

你从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要求你提供的资料里面有一个资料叫做贷款用途证明,比如你的交易合同,同时,银监局有规定,贷款用于经营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贷款支付方式必须采用受托支付。啥叫受托支付?就是你贷款用于经营的话,你贷出来的款必须按你提供的用途证明资料支付给你的交易对手。

正常来说,从你问题中来看,银行要求你必须将一千五百万用于买水泥,那么只有一个解释,就是你提供的用途证明资料中有这个买水泥的交易合同,银行这样要求是执行银监局的规定,肯定不可能违法。那我为啥说你隐瞒了贷款真实用途呢?很简单,银行按你提供的资料要求你将贷款用于买水泥,你却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不是隐瞒了真实用途是什么呢?

个人浅见,正常情况下是这样,如果与你的实际情况不符,忽略几好,别较真。感谢!

向银行贷了两千万的经营贷款,有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银行这样合规吗?

分两种情况说吧:

一、如果楼主和这家水泥厂本无业务什么往来,纯粹银行指定的,银行不合规。

银行贷款的资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自主支付、受托支付,企业用款500万元以下的一般

可以自主支付(实际规则稍微复杂一点),大金额必须受托支付。如果是楼主企业和这水泥厂本来没什么业务关系,银行强制要求买这家的水泥,里边肯定是有些问题了。

1.如果楼主企业业务本身根本不需要水泥,水泥和业务没什么关系。这样做就是倒倒手的话,按说这样的事情一般是贷款人所为,和题目不符,一般不会是这样。要是没什么业务关系,业务上又用不到,银行纯粹强制的话,那一般是银行某些人私下强制要求的,是不合理的,搞不好涉嫌利益输送等等,并可能会对楼主企业造成损失。没有业务关系的另一面就是,这笔业务如果被检查出来,对银行来说,也是有问题的(为么没业务关系要买卖,明显不合理)。

2. 如果楼主企业业务本身需要大量水泥,被银行强制指定。也是有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等情况,这种情况隐蔽性更强。但是要是楼主强制不同意或者拒绝的话,也许以后就没法在这家贷款了,这到是个问题。这种方式显然也是不合规的。

3.再一种情况就是,搞不好这家水泥厂也是这家银行的授信客户,并且效益很差。再甚至还个贷款利息也有点困难,甚至开工率都有问题了。银行让楼主企业去买他家的水泥,支持支持水泥厂发展,让水泥厂抓紧把贷款还了,别违约了。这种也是有违规成分的,虽然不涉及利益输送。

二、如果楼主和这家水泥厂本来就是上下游主要客户,银行为防止贷款挪用,要求楼主申请购买这家的水泥,银行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有些银行的业务或者风控部门,为了防止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随意挪用,防止资金不用于生产采购,可能会要求分支机构放款时候限定大部分资金必须用于主要上下游客户(例外的再审批),否则不予提款。然后放款部门可能就会贷款的实际用途做出一定的限定,比如这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这种情况也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情况很少,大部分银行一般不会要求的这么细。

欢迎留言讨论。

向银行贷了两千万的经营贷款,有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银行这样合规吗?

1、既然是经营贷款,那么你的资金要怎么花,其实是银行会关注的点;

2、2000万不是小金额,如果你的贷款说明里明确了是因为大额的应付款暂无能力支付而发生贷款申请这么回事儿,那么银行直接把款打到对方账户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银行也要防范你把资金挪作他用,这本身基于风险防范的要求,是合规的!

3、正常情况下,银行是不敢随意指定你去买什么,指定你去哪儿买的,这种干涉你经营行为的事情,涉嫌利益输送,对银行没有任何好处,反倒可能引起监管层的注意,通常这种可能性不大!

4、既然是经营贷款,经营风险一直都有,而且风险其实是挺高的,所以,因为为了尽量避免一些坏账风险,而采取一定的贷后管理工作,合情合理合法!

向银行贷了两千万的经营贷款,有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银行这样合规吗?

谢谢邀请。

企业向银行申请专项商业贷款时,必须提交贷款用途证明,以免企业将银行发放的贷款挪作他用,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刑事犯罪行为。

很多不懂行的人,以为向银行贷款以后,到账的钱自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银行管不着。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管是个人信用贷款还是商业专项贷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都必须明确填写贷款用途。如果贷款人贷款下来以后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刑事违法犯罪(高利转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也有权监督贷款人按照贷款用途使用银行的资金,发现贷款人有挪用贷款资金另做他用,可以解除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

就楼主所问的问题。如果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明确该笔贷款专用于企业的基础建设,并提交了与水泥厂的水泥供销合同,那么银行在批准该笔贷款时,限定1500万专用于该水泥厂的水泥订购款并无不妥。如果企业不同意,银行直接拒绝批准该笔贷款。所谓专款专用,你以企业基础建设的名义贷款,银行不可能让你拿着基础建设的贷款去投资经营,这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且还有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会以贷款人明确的贷款项目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贷款资金的安全。本来发放2000万贷款是让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银行会让企业以相应的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如果不限定使用用途,2000万贷款下来后,被企业管理人员私自瓜分或投资高风险项目,血本无归,到时候银行怎么收回自己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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