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说的“穷死不耕丈人田,饿死不进萝卜园”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还是第一次听到。但我觉得它并不难理解。下面谈谈自己的理解,如果说的不对,欢迎讨论指点。

“穷死不耕丈人田,饿死不进萝卜园”或者有人说这句话讲的是做人的尊严。但我觉得不是。我们老家山东青岛地区有种说法“冻死不烤灯头火,饿死不吃狗剩餐”,这个讲的是尊严。而不耕丈人田,与不进萝卜园,恐怕不仅仅是与尊严相关,更多的恐怕还是处于现实利益的考虑。

先说“不耕丈人田”,“丈人”也就是老岳父。为什么要去耕老岳父的田呢?说白了,是老岳父家没人了。没有耕可以雇长工啊,这样说的人,是没有明白问题的关键所在。老岳父既然有田就不愁种,愁的是没人管理。说白了,耕丈人田,牵扯的是继承权的问题。

为什么老丈人家会没人了,要女婿去耕丈人田呢?其中一定有原因的。在古代,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与娘家就成了两家人。按古代的道德与法律规定,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一家人如果没有儿子,只有女儿,是可以招上门女婿的,这种情况,女婿成了法定的继承人,他们所生的儿子,是不能随父姓,而要随母姓的。这时,女婿自然是要耕丈人田的。

还有另一种情况,一家人有儿有女,女儿出嫁之后,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并无后。这时,父母的田产就失去了继承人。田里的活可能没人干了。女婿做为亲戚,去帮丈人干,是天经地义的。而且,丈人想给多少报酬别人也是管不着的。这是帮丈人干活,而不是所谓的“耕丈人田”。“耕丈人田”指的是把丈人的田继承到自己的名下,成为自己的田。这对于丈人来说,一般是不会有异义,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但这样的安排是不符合封建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的。

老丈人失去继承人之后,他可以再生个孩子做为继承人,如果生不出来。就可以“过继”。而“过继”只能在家族兄弟的儿子范围之内选择。女婿不在选择的范围之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女婿如果看到丈人家里没有继承人了,想要当仁不让的去“耕丈人田”,就会损害丈人家族内有继承权可以过继儿子之人的利益。于是,他就会出来反对。反对的武器就是谪长子继承制的封建礼教规范。而这个规范,是被社会所公认的。这里边体现的就是以前被批判的三权“政权”“神权”“族权”中的“族权”。

人情都是相似的,对一个人来说,如果要在侄儿和女儿之间选一个最亲的。那肯定是女儿,女婿和女儿是一样的。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老丈人可以把家里的东西给女儿一些,但最重要的田与房,恐怕女儿与女婿是没份的。做为女婿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要去争了。如果对方家族势力很大,不但争不着,最终名誉也会受损。会被指责为谋夺别人家财。因为在旧道德中,女儿是外人,侄儿是家人。搞得不好,就会产生欲益反损的结果。

“饿死不进萝卜园”就很好理解了。萝卜有通气助消化的功能。古代吃不饱饭会挨饿的情况下,吃了萝卜不但不会解饿,反而会加重饥饿。把这句人人都懂的话与“饿死不耕丈人田”放在一起,意思就很明显了。想耕丈人田原本是为了得便宜,可能得到的结果会和饿了吃萝卜一样,不但没解饿,反而加重了。这当然是没有解决温饱之前人的生命体验。现在,人人都怕吃多,想减肥的情况下,萝卜就成好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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