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许多人以为夫妻之间过xing生活是正常行为,别人无法干涉,却不曾想到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可能构成犯罪,这样的例子就真实在生活中上演:

离奇的 强 奸 案

夫妻结婚一年多,妻子还是处女身,后面发生的事令人瞠目结舌。

2016年6月14日13时左右,在上海浦东新区某京瓷电子有限公司的门口,一位男子乘坐一辆出租车在单位门口蹲守,午后的时光四下寂静,一位女子从公司出来想要到路对面的宿舍休息。

当她走出公司门口一百多米,突然从路旁窜出一位男子,男子浑身散发着酒气,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女子抱住拉上了出租车。

女子还没反应过来,车已经逐渐驶离了单位,当她定下神一看,眼前的人很熟悉,女子放下了警惕,跟随男子来到了他的暂住处。

眼前的男子不是别人,正是她的法定丈夫,女子名叫金晓(化名),是男子孙军(化名)的妻子。在06年的10月,金晓在别人的介绍下和孙军认识了,当时两人只是朋友关系,孙军对金晓有暧昧之情。

可是金晓却不喜欢孙军,两人就这样不咸不淡地联系着。直到了08年的9月,金晓的父亲听说孙军家的房子被拆迁,将获得不菲的拆迁款,父亲利益熏心,一下动了心,于是逼迫女儿金晓跟孙军结婚。

无奈之下,金晓只能被迫嫁给了孙军,两人领结婚证的那个晚上,抱得美人归的孙军跟金晓提出要发生 性 关系,然而,对孙军没有好感的金晓断然拒绝了,她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 女 身”。

至此,两人的关系闹僵了,两人各自生活,财产没有交集,各归自己所有。除了法律上是夫妻关系,生活中,两人几乎没有来往。

领结婚证一年多后,金晓跟父亲说自己早晚是要跟孙军离婚的,见女儿铁下了心,父亲无奈答应。2010年的3月份,金晓向上海浦东新区的中院起诉离婚,案件一直到了5月份,才有了结果。法 院 的法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这过程孙军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认为自己跟金晓的感情还没到破裂的程度。

5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中院认为孙军和金晓的感情还没到达破裂的程度,于是驳回了金晓诉求,之后两人都没有继续 上 诉。金晓有自己的打算,她想再过六个月,再次提起诉讼。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还没到年底,在6月14日的中午她就遭遇了不测,在单位的门口,被丈夫孙军强行拉上了出租车。

那时的丈夫浑身酒气,显然喝了不少酒,当她被丈夫带到了他的暂住处时,丈夫把她关在了屋子里,对她大声吼叫:“结婚一年多,你竟然不让我碰,今天你必须做我真正的妻子。”

金晓突然被吓到了,看着逐渐靠近她的丈夫,她不断往后退,丈夫用言语威胁她:“今天如果不听我的,有你好看的!”当丈夫靠近她,触碰她的身体的时候,她大声呼喊。

此时,丈夫把她拉到房间,推倒在床上,往金晓身上扑了上去,金晓不断挣扎,情急之下,丈夫借着酒气殴打她,在丈夫的胁迫下,她被丈夫侵犯了。

事后,她流下了悔恨的眼泪,那天晚上凌晨时分,她趁丈夫熟睡了,悄悄打电话报警。很快,警察来到了孙军的暂住处,将还在睡梦中的孙军抓获。

当孙军从梦中醒来,看到眼前的民警,他露出了惊讶的神情,他问民警:你们是不是抓错人了?我根本没有做啥。民警告诉他,是他的妻子报的案。

孙军听完淡然一笑,“这是我们两口子的事,你们警察管得着吗?”警察说:“管不管得着?法官说了算。”随后,孙军被带到了警局。

案件很快被移交到了上海浦东新区中院审理。法院认为,孙军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金晓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这违背了金晓的意愿,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强 奸 罪,罪名成立。

那一刻,孙军傻了眼,他万万没有想到,跟自己妻子圆房还违法了,结婚一年多,妻子并没有履行 性 方面的义务,他感觉自己委屈了,付出了彩礼,付出了金钱,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还被送到了监狱里。

那一刻,他心有不服,不过,听完法官的解释,他终于自愿认罪了,由于他认罪的态度良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判决孙军犯了 强 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判决之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 抗 诉,被告人也没有继续 上 诉,因此这判决生效。

判决结果出来,网友们一片哗然,网友们认为,法官这样的判决是不合理的,夫妻之间的事怎么跟违法扯上关系?是妻子有错在,丈夫不过是履行他的职责罢了。果真是网友的认为这样吗?

案件分析:

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为何被判 强 奸 罪?

孙军和金晓虽然两人经过亲戚介绍认识的,孙军对金晓有好感,可金晓一直视他为朋友,无法对他产生男女之情,这桩婚姻从一开始就是错,是剃头挑子一头热。

问题出在金晓有一个唯利是图的父亲,当他看到孙军家有拆迁款,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他胁迫女儿嫁给孙军。已经成年的金晓原本有拒绝的权利,不知道父亲是如何催促胁迫她的,金晓还是违背了心愿跟孙军领证了。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强迫对方结婚都是违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能进行干涉。不过最终是金晓顶不住家里的压力答应结婚,从法律的角度上看,金晓跟孙军结婚是自愿的选择,这不能说这桩婚姻是胁迫婚。

一般来说,在合法婚姻的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都有为对方提供X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关系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也就符合了孙军所说,这是我们夫妻俩的事,警察能管得着吗?确实,许多人都认为他的说法是正确的,可最后,法院还是判处孙军 强 奸 罪,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则上我国法律中不存在婚内 强 奸,不过如果两人的婚姻状态不正常的话,那么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问题就出在了孙军和金晓两人的婚姻状态上。一般情况下,要判处当事人婚内 强 奸,有些困难和复杂,因为这要看俩人的夫妻关系是否正常。

如果夫妻关系不正常,丈夫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胁迫妻子发生关系,这就违背了妻子的意愿,一样构成 强 奸 罪。如果婚姻状态正常,两人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一般不以 强 奸 罪论处。

那么,夫妻关系到了什么样的地步才是不正常的呢?

首先,夫妻俩感情破裂分居两地超过两年。两人结婚不一定能白头偕老,婚后的生活复杂,柴米油盐,生活的琐屑会逐渐考验两个人的心性,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彼此个性不合,经常吵架,甚至有一方 出 轨,两人分开居住,只要夫妻分居达到了两年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灭。

如果有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尽力调解,在调解程序期间,两人之间的关系就不是正常的夫妻关系。

其次,丈夫存在家暴行为。家暴只有零和无数次之分,有些男人性情暴躁,与妻子结婚之后,把妻子视作自己的私人物品,看不顺眼就动手动脚,有的是喝了酒,有的没有任何理由,对妻子不是打就是骂,一打起来就拳脚相加,这种家暴行为对妻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种夫妻关系也是不正常的。

妻子无法忍受家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判决还没有下来,此时,两人的夫妻关系就处于不正常状态。

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丈夫采用强制的手段,胁迫妻子与之发生关系,将可能构成 强 奸 罪。特别是这种情况发生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

最后,丈夫教唆其他男子或者帮助其他男子 强 奸 妻子。在婚姻存续间,有些丈夫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教唆其他男子,或者帮助其他男子 强 奸 自己的妻子,虽然事情不是他做的,当他一样构成婚内 强 奸 罪,属于 强 奸 罪的共犯。

虽然孙军和金晓两人没有真正离婚,不过当时还处在离婚 上 诉 期,孙军因为无知,以为他和金晓还没有正式离婚,因此,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结果因为冲动行事而吃了苦果。

也就是说,虽然两人在法律上还是夫妻关系,不过,此时的婚姻状态是处在离婚调解期,或者离婚 上 诉 期,此时,丈夫还是要控制自己的欲望,不能随心所欲,胁迫妻子与之发生关系,否则,将构成婚内 强 奸 罪。

金晓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婚?

有网友认为金晓存在骗婚的嫌疑,是否可以告知女子诈骗罪?

其实金晓这种情况不属于骗婚,也不算诈骗。因为骗婚是指大龄的青年,为了赶快完婚,骗取对方彩礼或借钱之后逃之夭夭的,就可以告对方诈骗。这种以婚姻为诱饵实施诈骗,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段婚姻看似跟金钱有关,然而,金晓并不是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隐瞒真实的情况,她也不是以婚姻为诱饵,在结婚之后骗取对方财物,然后携款潜逃,如果这样,得到巨款,数额较大的话,才属于诈骗罪。

至于彩礼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却按照习俗给女方付了彩礼的,女方应当如数返还彩礼钱。第二种情况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两人却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这种情况如果上诉离婚,女方也必须返还彩礼钱。

也就是说如果孙军心里憋屈,他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离婚,要求金晓一方返回彩礼钱,毕竟两人领了结婚证之后,并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财务自主。原本处在有利一方的孙军,却因为不懂法律而让自己得不偿失。

至于题主提出的问题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期间,丈夫胁迫妻子发生X关系,一样是构成 强 奸 罪。

写在最后: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 出 轨,不过,这种忠实的义务还包括合理地过X生活。

法律如此规定,是在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受侵害,哪怕是结了婚,一样不会把丈夫排除在 强 奸 罪的范围外。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肯定构成。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之间是否能够成立强奸,一直以来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不可能构成强奸。

理由是,夫妻之间存在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在登记结婚时,意味着夫妻之间概括性地放弃了性自主权。而且,现在随着思想的开放,存在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如果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强奸,那么妻子将很容易就把丈夫送进监狱。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当然可以成立强奸。

理由是,妇女结婚后也应当有性自主权,我国现行刑法在规定强奸罪时,也未把丈夫排除在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不能认为结为夫妻后,就不能构成强奸。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特殊情况可以构成强奸。

如夫妻存在长期分居、离婚诉讼等特殊情况下,因为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合意,也不能从而推定妻子对其性权利的自愿放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第三种观点。

所以你说的情况肯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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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夫妻行法定夫妻之“实”(性交行为),依法何罪之有?

依我之见一一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所谓″夫妻",即原《婚姻法》和修改后己生效的《民法典》等法律均规定夫妻之间均有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而"同居生活",就是俗称的夫妻同床而卧、相互体贴……当然,只要是正常适龄男女,自然结为法律上的夫妻,其相互间的性关糸从法律上讲就必然成为夫妻间相互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此,从我国民事婚姻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糸存续期夫与妻之性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之″权利和义务",那么,就本问所述之离婚判决尚未依法生效的情况下,此男女在我国法律上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糸",既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糸,男方強行与自己的合法妻子发生性关糸,乃属行使法律之权利,又怎么谈得上违反法律规定构𠯫強奸罪昵?

二,可能有的网友会依刑法关于強奸妇女罪中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交"的要件,而认为也包括婚姻关糸存续期间的法定夫妻。

依我之间:妇女意愿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一1,未婚的妇女(年满十四周岁的所有女性)均享有天赋、法定的性自由的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违反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否则,国家将会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惩罚犯罪者,比如处以死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的弱势群

体:未婚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而对于″夫妻关糸中的妇女性意愿"则另当别论了。当男女二人共同自愿前往国家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也就意味着二人己向国家管理机关宣誓自由自愿结为夫妻、并在夫妻关糸存续期间自愿同居同床共同生活,也更意味着二人由无婚姻法律关糸约束的自由男女,变成了″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夫妻",比如夫妻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不得打着"妇女意愿"的旗号拒绝与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与他人通奸,也不得打着“妇女意愿”的旗号拒绝与夫过夫妻性生活而去放浪的卖淫,更不得打着"妇女意愿"的旗号在夫妻婚姻关糸存续期间去与他人″非法同居",甚而至于涉嫌重婚犯罪或破坏军婚犯罪……等等。所以,婚姻关糸中的妻子的性自由和愿意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受我国《刑法》、《民法法》(原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规制的。同理,当本问所述的己无感情但依法仍为法定夫妻关糸的二人而言,男方不尊重女方的意愿而強行行使夫妻性权利时,如果由公、检、法办案机关来处理本案时,当刑事法律与民事婚姻法律规定打架时又该如何适法律呢?办案机关在处理此案时究竟是以维护己婚妇女的绝对性自由为价值取向呢?还是以维护婚姻家庭法律关糸的稳定、平等维护已婚夫与妻的各项权利为价值导向呢?究竟是鼓励广大公民相信我们现行的民法(婚姻法)并自觉尊守,还是怀疑这些法律呢?这是一般公民、已婚夫妻、法律工作者均应深思的大问题。

所以,婚内強奸,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是没有立足之地,执意要以強奸论处在法理逻辑上看是荒唐的,从建立法治国家教育广大公信仰法律、守法的层面其效果是法治的破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只要是强迫,就构成犯罪,:他已违背妇女的意愿。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说明关系存在,已发展到离婚阶段,夫妻关系破裂,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不正常了。強迫性关系,已违背妇女的意志,不属于自愿,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社会危害性,还不是可定罪?至少说明男子在死缠烂打,太没骨气志气,算不上什么好男人。具体根据情节由法院认定。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的尴尬

在通常的情况下,男女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即获得了性权利,同房享受鱼水之欢。洞房花烛夜,是人间最大美事,这是人之常情。这是结婚后带来的优质产品,幸福的体现。

但是两人过着过着过不下去了,两人闹离婚,法院己审理下达判决书准予离婚。但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正在上诉。因此说离婚判决书未生效。

如果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判决书就生效了。

判决离婚未生效期间,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女方发生关系,女方还是象以前那样愿意尽义务情愿吗?估计不会情愿。因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感情不破裂不会闹离婚。

女方不情愿就是被迫的违背妇女的意志,女方不配合男方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男方的行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定义和特征,男方涉嫌强奸罪。

但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不包含婚内强奸。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婚内强奸的司法解释。

婚内强奸正象通奸罪一样,仅是民间的议论,没有法律根据,这正是婚内强奸的尴尬所在。

因而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男方与女方强行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女方被男方强行发生关系,女方精神上受到损害,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

为避免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性侵,女方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分室而眠插好门。分居在外借住或者租房住。如发现男方图谋不轨,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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