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见色起意是不轨之人的共性,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是每一个结婚男人信念的两道坎。曾经有一个丈夫杀死了 强 奸 妻子的人,结局却悲催了。如今家人还在上诉中,我们先来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2015年2月,河北保定市张家庄村发生了一件轰动全村的大事。村民阿新将强奸他妻子阿梅的男子阿鹏杀害了。

阿新与阿鹏是同村人,两家人是邻居关系。这个小村庄距离县城有20公里,只有100多户人家,村子小人少,交通不便。2014年6月的一天早上,阿梅出门在街上等三轮车,准备到县城坐公交车回娘家。

此时,正巧遇到开着面包车要到县城买菜的阿鹏,阿鹏主动招呼阿梅,说正好顺路带上她。阿梅坐着他的车一起到了县城,等阿鹏买完菜,他说他跟阿梅的老公关系很好,可以顺便送她回娘家。

从娘家返回的路上,经过一个山岭,阿鹏提议说带她去看看附近的纪念碑。阿梅拒绝了,想要跳车,对方威胁她说:“如果跳下去,你就活不了了。”

阿梅无奈跟着他一起到纪念碑,没过多久阿鹏完全变了个样子,一路把她拖进了山里,到了一个平地上,强迫阿梅与他发生不当关系,阿梅激烈反抗,挣扎中,把他的项链都拽断了。阿鹏威胁她说:老实点,再不同意小心他的刀!

事后阿鹏威胁阿梅不准对任何人说,如果让老公知道了,就要阿梅好看,还拿阿梅的孩子作威胁,若说出去就杀了她的孩子。那一年6月到7月,阿鹏强迫阿梅发生了两次关系。

最终纸包不住火,有一天凌晨一点多,阿鹏给阿梅打电话,丈夫逼问他是谁?阿梅只好把事情和盘托出。随后阿新去找阿鹏解决这事,阿鹏先说赔五万,后来又反悔了,结果一分钱都没有赔。

在2014年8月,当时阿鹏就以 强 奸 罪被警方刑拘,到了九月份,案件还没有调查出确定的结果,阿梅这方认定是受到阿鹏的强迫和威胁才发生不当的关系,而阿鹏却一口咬定是阿梅自愿的。

警方多次上门调查、了解情况,在车押期限里,案件还没有水落石出,于是把阿鹏释放。

2015年2月5日晚,阿新和朋友一起喝了些酒,回家看到熟睡的媳妇,想起了阿鹏做过的不轨之事,阿新内心气愤难当,觉得这个事情不能一了了之。

后来,又有一次遇到阿鹏,问他该怎么处理?他很嚣张地说:你爱哪告就哪告,老子有的是人。回家阿新又喝了两瓶酒,想起了阿鹏拿他孩子做要挟的事,于是,拿了两把镰刀和一把菜刀就出了门。

阿新到阿鹏家找不到人,于是,就呆在他家附近的胡同里守着,果真遇上阿鹏,两人见面没说上几句话,就开始互相撕扯。

阿鹏先捡起一块石头砸了他的头,他立刻用镰刀打他的背,双方在互打中,阿新情急之下拿了镰刀朝阿鹏的头和脖子上乱扎,还拿菜刀砍他的头和脖子,最终导致阿鹏身体多处创伤,失血过多而亡。

阿鹏被阿新杀害后,他很快主动报警,投案自首,警方将阿新拘押,最后他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要赔偿阿鹏家人两万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阿梅不能接受,她认为是阿鹏先做了不轨的事,阿新恼怒了去找他理论,先动手的人是阿鹏,这才导致了阿新失手杀了人。

对于阿鹏辩解的不是 强 奸 罪,她有异议。她认为两人互不相识,做这事阿鹏是拿孩子的生命来威胁她,阿鹏是 强 奸 罪 无疑的。

这个案件跟题主所提出的案件有类似之处,不同的是两个字“正在”,这意味着案件正在发生,不过刚才所举的案件缺乏了这个时间点,所以跟题主所提的问题不同,不过对于 强 奸 罪 有借鉴意义。我们先来说说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有两个焦点。

阿鹏犯的到底是不是 强 奸 罪?

什么是 强 奸 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男子违背了女人的意志,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女性与之发生不当关系的行为,就属于 强 奸 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女子的年龄不满14周岁,不管她是否愿意,男人跟她发生不当关系,也以 强 奸 罪论处。

所以,在判别男子是否强奸的女子,关键点在于是否违背了女人的意愿。如果两人相识,女人半推半就中与之发生不当关系或是女人跟他有婚外不轨之情,跟男子发生关系,这个罪名就很难成立了。

第二个焦点是丈夫是否涉嫌故意杀人?这位丈夫并没有亲眼目睹阿鹏强奸自己的妻子,他过后的杀人行为属于报复性激情杀人。从法律上看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是看他去找阿鹏理论识的主观杀人意识很强。

而阿新的妻子则认为是对方先挑事,而导致阿新发怒而杀人,顶多被判过失杀人罪,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那么在妻子遭受强奸,丈夫情急杀人这件事上,什么情况下丈夫就属于无罪杀人呢?我们来看我学法律的朋友所讲的一个案件。

阿海跟阿叶是一对新婚的夫妻,结婚一个多月的某一天,阿海跟朋友外出去喝酒。家中只有阿叶一个人。那时是夏天,天有点热。

晚上12点多,阿海喝完酒回家,发现大门上了锁,而客厅和卧室的门都没有上锁。喝得有点醉醺醺的他,很快就打开大门,走到客厅。

刚到客厅,他就听见了卧室里有声响,一个机灵酒意醒了几分,他蹑手蹑脚地朝房门靠近,在微弱的光线中看见妻子的卧室里有一个男人的身影。

那个男人正在他们的床上跟妻子做不轨之事,那一刻,他热血上冲,迅速闪入卧室,随手抄起门边的扫把,朝着赤着上身的男子的头狠狠地打了下去。

男人哇地一声晕倒在床上,妻子这时才从睡梦中惊醒,看到眼前的男人和怒气冲冲的丈夫,她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原来丈夫没有回来,天气炎热,她穿着单薄的衣裳在睡觉。

熟睡中的她感觉有男人跟她 亲 热,她以为是丈夫回来了,如今看到丈夫站在床边,才知道自己被人 强 奸了。夫妻俩把那男人翻过来,才发现那个人是经常到他们家玩的电工。

电工有喜欢听房的爱好,这次恐怕是看到阿海家中的房门没有上锁,翻墙进入屋子里作案的。夫妻俩愣了一会,发现这名电工趴在床上一动不动,两人用手摸了摸他的鼻子,发现他已经没有了气息,这才慌忙报了警。

随后,阿海被警方带走。阿海怒气之下把电工杀死了,应该如何判刑呢?其实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有些人可能就诧异了,为什么他打死的不是伤害自己的人,而是伤害妻子的人,这也属正当防卫呢?

原来《刑法》第21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意思是,只要见到正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权利的不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制止措施,如果不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所以,像阿海的案子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列,当时电工正在危害阿海妻子的人身安全,对她做了不轨的行为,这时身为丈夫的阿海是可以当机立断,采取制止电工继续侵害妻子的行为,这个行为虽然对电工造成了伤害,甚至导致了他的死亡,但从法律上,他维护了妻子的权利,制止了不法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最高人 民 检 察 院,在2018年对正当防卫的界限又做了新的规定,法律允许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对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可致其受伤或者死亡。

这个正当防卫的新标准出台,意在震慑那些不法侵害人及潜在犯罪的人,在鼓励人民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能畏手畏脚。

看到这样的规定,我们欢欣鼓舞,因为曾经发生过一起妻子遭受不法分子侵害,而丈夫懦弱无为,放任不法人糟蹋妻子的事件。

2021年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就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怒的事件。阿武是安徽人,十年前来到了深圳宝安区,在西乡街道开了一家修理电器的小店。

他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带着两个女儿,经人介绍与老乡阿娟结为夫妻,后来又生了一对儿女。2011年的10月23日8点多晚上,家里来了一群手持钢管警棍的不速之客。

这几名壮汉浑身酒气,其中有一名叫阿喜的人是联防队员,一进门就朝阿武叫嚷:老子要弄死你们。那时阿武刚洗完澡,王娟也洗刷完毕,穿上了睡衣。

见到了这个场面,阿武害怕极了,马上躲进了杂物间,而正在做家务的阿娟眼睁睁看着阿喜拿着棍子在家里胡乱打砸。阿武躲在一边想:等他发泄完了就回去,可是阿喜出去几分钟后回来。

让两名壮汉守门,直接把阿娟拖到了卧室里,强制阿娟与他发生不当关系,阿娟剧烈反抗,拼命推开,阿喜朝阿娟一阵拳打脚踢,而阿武就躲在了隔壁的杂物间里,把屋内的辱骂声、哭喊声听得一清二楚。

然而,他只是躲在床底下默默垂泪,并没有出来制止,最后阿娟被阿喜当场 强 奸 了。发生这样的事后,阿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而丈夫阿武的窝囊行为,却让阿娟羞愤难当,这样的事对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她始终过不了坎,精神几近失常,半个月不吃不喝,还有几次想要割腕自杀。

看到这样的案件,所有,有血性的人是不是都觉得阿武实在太窝囊了?当妻子被侵犯那一刻,身为男人完全可以出来制止对方的不当行为,哪怕对对方造成了伤害,也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如此眼睁睁地看着不法分子做了坏事,不仅让妻子受到伤害,还助长了对方的戾气,让对方有恃无恐,更加嚣张,实在可气可恨!

此类案件带来的启示:

身为中国公民,在这个法制社会里,应当知法守法,平时一定要学习一定的法律,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身为女子,应当洁身自好。首先不要与婚外的男人产生情感纠葛。每一对夫妻都对婚姻有忠实的义务,婚外的风景再美都一定要严格控制自己的心念。

其次,当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于站起来反抗,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戳对方的眼睛,用鞋踩对方的脚或者踢对方的裤裆、顶住对方的喉结,让不法分子产生畏惧情绪或者趁机逃跑。

再次,当丈夫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别人侵害时,一定要分清情况,如果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可以及时采取制止行为,可以采用一定的损害对方的方法来阻止他的暴行。

但是,如果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身为丈夫一定不能意气用事,因激情而采取的复仇行为,不仅不能解决事情,而且还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这时应该冷静,选择报警,配合警方检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让对方受到法律的严惩。一般犯有强 奸 罪的人,会被判处几年的有期徒刑。

结语:

看到妻子被 强 奸,许多男人很难忍这口气,但是在法制社会里做事情应该依法依规,如果做了违法的事情,恐怕赔了夫人又折兵,对自己的家人也会造成伤害。身为小编,我是不支持哪些义愤填膺的丈夫在事后进行寻仇的行为。

但愿这样的事情不会再发生!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43岁的老张见小丹独自在家,见色起意,对小丹实施强奸,丈夫刘海回来正好撞见这一幕,愤怒之下,他举起旁边的椅子向老张砸去……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名字为化名)小丹和丈夫刘海本是一对恩爱小夫妻,小丹25岁,长得非常美艳,刘海比小丹大两岁,两人新婚没多久,正是如胶似漆的时候。刘海本来想独自和同乡外出去广州打工,但是小丹提出自己不愿意和丈夫分开,想要一起去。刘海想了想,俩人一起出去打工,彼此之间可以有个照应,自己也不用受相思之苦了,再说让小丹独自一人在家,他也有点不放心,所以就答应了。

俩人一起来到广州,很快就找到了工作,不过不在一个厂里,小丹在服装厂上班,刘海则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好在俩人的厂子离得不是很远,他们在厂子附近租了间民房,算是安定了下来。

他们住的这一带有许多和他们一样的外来务工者,鱼龙混杂。事发当天,小丹先回了家,做好了饭,刘海因为加班则要晚一些回来,小丹洗完澡后就在床上躺着看电视等着丈夫回来,可能是因为白天工作太累了,小丹不知不觉就睡着了,因为是夏天,天气特别热,出租房里也没有空调,所以小丹是开着门的。

此时,43岁的老张恰巧从门前经过,他刚刚和工友喝完酒,路过小丹门前,看到熟睡的小丹穿着单薄的衣服,顿时见色起意,他偷偷来到屋内,对小丹动手动脚,小丹起初以为是丈夫刘海回来了,可是当她迷迷糊糊睁开眼时,却发现是一个酒气熏天的陌生男子,小丹于是开始激烈反抗,她猛推老张,但是她一个弱女子怎是身强体壮的老张的对手?老张很快就得逞了……

当老张对小丹实施侵犯的时候,丈夫刘海下班回来正好撞见这一幕,愤怒的刘海当即拿起旁边的椅子向老张砸过去,正好砸中了老张的后脑勺儿,老张遂倒地,一动不动。小丹和刘海迅速报警,后老张被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此案当中,老张被刘海砸伤最终死亡,刘海到底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老张犯了强奸罪

该案中的老张最后不幸身亡,但是都是因自己的一时贪念才自食其果,他在本案中很明显犯了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背妇女意志,就可能涉嫌强奸罪。

老张趁小丹熟睡之际,对她实施侵犯,期间遭到小丹激烈反抗,但是老张仍然一意孤行,这很明显是违反了小丹的意志,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本案中老张被小刘砸死,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再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

刘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的刘海目睹自己的妻子小丹被老张侵犯,拿起板凳砸向老张,虽然导致老张死亡。但是刘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明确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是: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刘海的行为很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己的妻子正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刘海和妻子此时都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刘海用椅子砸向老张,只是为了制止老张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了老张的死亡,但是依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海护妻心切,采取了正当防卫无可厚非,这也是每一位有血性的男人应该做的事,但是也要注意正当防卫要有尺度,不是所有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们来看一下其他案例:

案例(一)

2006年,刚刚散步回来的马某在门外听到屋里传来妻子的呼救声,他意识到此刻妻子面临危险,于是立刻从旁边的窗户进入屋里,发现工友李某正趴在自己的妻子身上欲行不轨之事。

愤怒的马某立刻与李某扭打在一起,但是李某身强体壮,马某根本不是他的对手,于是马某起身去厨房拿来菜刀,对着李某一通乱砍,最终李某倒地不起,血流不止。马某见势不妙,于是和自己的妻子逃离现场。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身亡。

马某和妻子逃亡八年后主动自首,法院最终裁定,马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马某和李某共同的工友田某在案发时曾经听见马某在被砍时曾不断求饶,也就是说马某已经阻止了李某的犯罪行为,李某已经没有能力再对马某的妻子继续实施侵害了,这时候正当防卫权已经行使完毕,但是马某并没有停手,而是继续砍了李某数刀,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了,这完全是在泄愤,属于一种报复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裁定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死者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最终对马某从轻发落,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

2012年春节前夕,徐州丰县在外打工大半年的李涛兴冲冲回到家,终于见到了朝思暮想的妻子,但是到家后他发现妻子情绪很低落,见到他总是目光躲闪,欲言又止。

追问之下,妻子告诉李涛自己被同村的王某侵犯了。这个消息对于李涛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火爆脾气的他立刻就要去找王某算账。但是妻子苦苦哀求他,希望他不要去,妻子说这件事一旦传出去她就没办法做人了,她不想后半生都被人指指点点。看着可怜的妻子,李涛只能强压怒火。

转眼到了春节,李涛被亲戚请去吃饭,没想到王某也来了。“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看到王某没事儿人一样在那里大吃大喝、有说有笑,而自己的妻子终日以泪洗面,自己这些天也没有一天过得舒心,李涛心中的怒火终于被点燃了。

他跑回家拿了一把铁锤,悄悄回到酒席上,也许是人多嘈杂,大家根本没有留意到此时的李涛已经成了一头愤怒的狮子,他走到王某背后,拿出铁锤向王某头上砸去,王某的头部顿时血流如注。周围的亲戚见状拉开李涛,并将王某送往医院。最终王某因头部受到重创身亡。随后,李涛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此案中李涛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这个条件至关重要。李涛锤杀王某时,王某对李涛妻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所以李涛的行为是蓄意报复。

8月5日,法院判定李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结束语

通过以上案件我们不难发现,丈夫杀死正在侵犯自己妻子的人会不会被判刑,不可一概而论。情况不同,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

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超出一定限度,或者是因为泄愤报复杀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但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这就提示我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当我们面临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不可鲁莽行事,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丈夫深夜回家,未至家门却听到妻子的呼救声,夺门而入,发现妻子正在被人施暴!丈夫想都不想一板砖便向歹徒头上拍去......

这是一起真实发生过的案件:

马帅(化名)与赵刚(化名)是从小玩到大的同村好友。两人学习成绩虽然都不怎么好,但马帅的头脑灵活,口齿伶俐,辍学后便在县城里做起了买卖,没多久生意便风生水起,还娶了个貌美如花的老婆。而赵刚则空有一身蛮力,一直只能以务农为生,眼见三十多岁了还是单身一个。

眼见到了秋收时节,马帅在外忙生意,顾不上家里的农活,便请了好友赵刚来帮忙,期间没少请赵刚喝酒吃饭,酒过三巡,赵刚看到马帅年轻漂亮的妻子,不免心生妒嫉:马帅矮小瘦弱,自己论身高论长相哪点不如他,凭什么自己到现在还讨不到老婆。

想来想去,赵刚心中产生了邪念,在摸清马帅的作息规律后,一天深夜趁着酒醉他便敲响了马帅家的房门。进屋确认马帅不在家后,他便将马帅妻子按在床上进行施暴,赵刚人高马大,妻子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只得大声呼救。

恰巧当天马帅提前回家,见此情形,他抄起家门口的一块砖头便往赵刚头上砸去。一连三下,赵刚应声倒地。此时马帅才注意到,行凶者居然是自己的亲密挚友!马帅更是愤怒,朋友之妻不可欺,他正要好好教训赵刚,却发现他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这下马帅吓坏了,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当医护人员赶到时赵刚已经没有了呼吸。在家人的陪同下,马帅夫妇来到警局报警自首。

(较原案件略有改动,仅供参考)

最终经法院判决,马帅当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失手将赵刚打伤致死,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赵刚丢了性命,法院为何会判决杀人者无罪?原因如下:

一、《刑法》第二十条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在案发时,赵刚正在进行强奸犯罪活动,根据此条法律最后一款规定,对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此时即使造成施暴者死亡,也无需负刑事责任。

二、任何一个丈夫也不会容忍妻子在自己面前受到侮辱,愤起攻击将施暴者打个头破血流是一个有血性的男人必须做的。法不外乎人情,在这种情况下人失去理智是可以被理解的,因此如此正义的行为不该被定为有罪。

因此于情于法,马帅都应该被判无罪。

既然是正当防卫,丈夫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大开杀戒”呢?

答案当然是不能,下面两起案件的主人公就因一时冲动杀了施暴者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件一

老田与妻子在同一个工地务工,平日就住在工地宿舍。一天深夜老田打牌回宿舍时,听到窗内传来了妻子呼救声,老田一时心急当即翻窗而入,眼见一个陌生男人正在侵犯自己的妻子,老田二话不说便与对方扭打起来。

不料对方身材高大,老田并不是对手,于是他转身去拿了把菜刀。此时的凶手害怕暴露已经转身逃跑,而老田不依不饶,持刀便追了上去。在身上中了一刀后,对方开始向老田求饶,但老田并不理会,对方因失血越跑越慢,老田趁机补了几刀,直到对方倒在血泊再也不动,老田才打了个寒颤:自己杀人了。

老田丢下刀,带上妻子便走上了逃亡之路,八个月后他终于顶不住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了。

经法院判决,老田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在先,且老田有自首情节,考虑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决老田无期徒刑。

(较原案件略有改动,仅供参考)

同样是至施暴者死亡,为什么老田就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正当防卫呢?

1,首先正当防卫是防卫权,如果对方是在行凶过程中,此时的老田与其妻子则拥有无限防卫权,即使将行凶者砍死也无需负刑事责任。

2,当施暴者选择逃跑,并且向老田求饶时,行凶过程已经结束,“防卫权”已经不再存在,老田此时举刀伤人已经变成了一种惩罚,我国没有任何一个公民拥有惩罚犯罪的权力,更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性命。

3,由于施暴者已经死亡,老田夫妇又逃亡了八个月,已经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施暴者正在实施强奸,仅凭老田妻子的口述,无法合理排除死者是否在进行强奸以外的行为(比如正在猥亵而非强奸),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老田为无期徒刑。

其实老田在追上施暴者后,将其暴揍一顿然后报警处理,将会获得最好的结果,如此被愤怒冲昏头脑而取了对方性命,最终导致让老田从受害人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凶手,实在令人唏嘘。

案件二

河北保定市的毕某在某天打牌聊天时,他听到村里人的风言风语:你老婆跟咱们村的冀某某有一腿。毕某大怒,赶回家后追问妻子情况,不料妻子大哭一场:“是他强奸了我。”毕某心生怒火,他一边安慰妻子一边报了警。

警方很快逮捕了冀某某,但没多久毕某发现,冀某某居然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了村里,原来因为证据不足警方无法对案件定性,只得将他释放 。

毕某认为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在某天晚上酒醉之后,他便来到冀某某家中与其理论,很快两人发生争吵,毕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便向冀某某捅去,最终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警方很快逮捕了毕某,经法院判决,毕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0余元。

(较原案件略有改动,仅供参考)

本案中虽然疑似冀某某强奸了毕某妻子,但与正当防卫毫无关系,在没有证据无法立案的情况下,毕某私自报仇,是典型的报复杀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情形。

所以在以上几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正当防卫是要构成以下几个条件的: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结语

其实正当防卫不仅限于夫妻,即使是路人,遇到正在强奸的歹徒,依然可以见义勇为,如果在过程中至行凶者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只不过人在看到自己至亲之人受到侵害时,会变得格外冲动,很容易控制不住情绪而做出法律限度以外的事。

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正当防卫,合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让受害者变为施害者,让一场悲剧演变为另一场悲剧。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2014年7月,郑秀搭载同村冀鹏的车回娘家,途中冀鹏将她带到一个土坡,撕烂了她的内衣,对她实施强 奸,事后在冀鹏的威胁下,郑秀并未敢声张,而之后发生的事更是让她始料未及。

当天,郑秀要回娘家,冀鹏正好跟他顺路,提出要捎她一程,因为陈秀跟冀鹏是同村,平时也有说有笑的,这样郑秀并没有什么提防心,本就一件小事,所以郑秀还挺感谢冀鹏的。

在路上,冀鹏色心大起,一边开车一边直勾勾盯着郑秀看,时不时说一些男女的话,他见郑秀对此并不感兴趣,干脆提出要带郑秀吃饭。

郑秀看出了冀鹏的意思,她一口拒绝,心想着赶紧回娘家,并没有继续跟这个男人说话,而冀鹏不依不饶,还在打她的主意:我带你回我家吧,我有点事想跟你说。

郑秀是农村女人,但对于男人的想法还是很清楚的,郑秀再次拒绝,让她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面前这个看似老实巴交的男人露出了可怕的獠牙。

在路上的一个拐角,冀鹏使劲打方向盘向土坡开去,此时的郑秀非常慌张,双手抢夺方向盘,但她一个女人没有缚鸡之力,所以毫无作用。

当时的车速飞快,假如是跳车的话会有生命危险,在他们争夺的过程中,冀鹏一脚刹车停下,拽着郑秀脖子上的项链和头发将她扑倒在土坡的一个凹处,对她实施了强 奸。

事后,冀鹏恶狠狠对着郑秀说:你要是敢把这件事说出去,我就让你看不见孩子,我也不会放过你。而面前的郑秀浑身发哆嗦,还没有反应过来的她,面对冀鹏这句话更是完全让她失去了理智,魂不守舍。

回到家后,郑秀看着自己的孩子,她不想要自己的孩子受到一点一滴的伤害,所以她只能忍辱负重,而此时,她接到了一个可怕的电话,是冀鹏。

电话那边说:只要你听话,我不会把你孩子怎么样的,你来我家一趟吧。在这种刺激下,郑秀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只好乖乖听话,而面对冀鹏提出的要求时,她也只能就范,再次被冀鹏强 奸。

期间冀鹏跟郑秀多次互发聊天信息,在冀鹏眼里他们是说一些暧昧的话,而在郑秀这边,她说:我一直在哀求冀鹏放过我们,我真的害怕,我怕他伤害我的家庭。

正是因为郑秀的害怕,让冀鹏更加肆无忌惮,他经常半夜给郑秀打电话,也多次要求郑秀到他家去,前前后后,郑鹏总共强 奸郑秀3次。

不堪重负的郑秀,选择跟丈夫毕志新坦白,毕志新听到这个消息后,悲愤交加,忍无可忍,但他当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思前想后,还是拨通了冀鹏的电话。

毕志新说:你跟我妻子的事情我都知道,你说该怎么办吧?冀鹏也是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他直接跟毕志新说:你说吧,你要多少钱。

“5万!”毕志新一口价,而冀鹏根本拿不出来,所以他们之后的交流就没有了意义,根本没法解决这事,但毕志新这口气咽不下呀,在妻子的提议下,决定找村支书解决。

当时村支书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是什么事。而村支书也只是口头劝说双方,要双方冷静,并没有实质性对解决事情有帮助。

最后才想到了报警,而为时已晚,因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冀鹏强 奸了郑秀,在冀鹏口中,他跟郑秀都是自愿的,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冀鹏只是被拘留了7天就被放出来了。

而之后的郑秀又陷入了另一场胆战心惊的生活,她怕冀鹏报复她的孩子,所以她干脆让女儿辍学在家,窗户也是严严实实用铁网钉牢固,日复一日的煎熬。

自己的妻子被强 奸,而凶手还在逍遥法外,毕志新一肚子气,他觉得很不甘很窝囊,心里总是有一块石头在压着。

终于,在2015年2月,当天,他喝了不少酒,对着妻子郑秀说:我心里不舒服呀,堵得慌。随后从家里拿起一把菜刀,两把镰刀朝冀鹏家里走去。

而郑秀很清楚毕志新要去干嘛,她死死拉住丈夫,最后也只抢夺了一把镰刀,她在家里肯定是放不下心,只好也跟着去了。

等冀鹏回来后,毕志新又再次问了他说:你跟我妻子的事情咋办呀。据郑秀说,当时冀鹏看见情况不妙,随便嘟囔了一句,就拿起石头砸向毕志新,之后就陷入了一场打斗。

冀鹏血流满地,郑秀吓得趴在地上,颤颤巍巍拨打了110,冀鹏不治死亡,而郑秀的丈夫毕志新被带上了镣铐。

2017年7月,终审,毕志新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郑秀对此非常不理解,她觉得丈夫判重了,她也积极寻求多方的帮助,但无济于事。

而如今,郑秀带着孩子们看望铁窗里的丈夫,两个孩子哭得直跺脚“爸爸,爸爸”,而里面的毕志新也是不敢直面这一切,这个结局是他没有想到的,对此郑秀更是绝望,之后她一个农村女人要带着孩子还得继续活着,一切都望不到头。

回顾一下本案,可以很清楚知道郑秀对法律的无知,当初冀鹏对她实施了强 奸,而之后更是威胁她的孩子,对此郑秀并没有选择告诉自己的丈夫,也没有保留证据报警,而是一直忍让,让冀鹏得寸进尺,才出现后面的一系列事情。

如果郑秀当时就直接告诉自己的丈夫,或者是报警处理,我想结局会好一些,对于罪犯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他们一旦尝到一点甜头就会有下次,而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正如之后看到的,冀鹏并没有收手,而是一次又一次对郑秀提出无理的要求,直到事情败露。可以看到的是郑秀是报警了的,但冀鹏只是被拘留了7天,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为什么?

这也是本案的关键,郑秀一直说冀鹏强 奸她,但是没有证据,只是一件破烂的裤头和一根断了的项链,而在冀鹏的口中,他说是郑秀自愿跟他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哪一方说的真的,所以只好不了了之。

而对于毕志新来说,自己的妻子被玷污,家庭被威胁,他是不能忍受这一切的,最后选择暴力解决,换来的是牢狱之灾。

所以,当我们受到伤害时,一定要保留证据,然后立即报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属于正当防卫的,是不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在实施各种暴力犯罪的时候,为了制止犯罪行为将犯罪嫌疑人打伤或者打死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所以如果犯罪分子正在强奸他的妻子,他把强奸犯打死是属于正当防卫的。是不受法律惩处的。

如果别人拿刀来杀你,或者是把你砍伤,想把你砍死,这个时候你把刀夺下来,把对方杀死了,也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你不把对方杀死,对方会把你杀死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将对方杀死,以免被对方杀死你,这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在我们国家出现很多这样的案例,就是罪犯正在犯罪的时候,或者是把你往死里打的时候,如果你能反抗把对方打伤或者打死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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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很多人看到陌生男子强奸妻子,丈夫杀了正在强奸的男子,就认为这是一起妥妥的正当防卫案件,丈夫理应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非如此。刚判不久的案例:

2019年12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杨某富故意杀人罪15年,而杨某富就是杀了正欲强奸其妻子的男子杨某1。据公诉机关认定:2019年4月19日杨某1看到金某在白竹林并要求发生性关系,并抓扯金某1的衣服,杨某富此时用石头砸到杨某1头部,随后杨某富再次捡起石块砸向杨某1后脑,最后用绳子系在杨某1脖子上,将杨某1拖拽至山路旁的山沟内,后杨某1死亡。

上述案例是一起真实案件,案号为(2019)云07刑初46号,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搜索看一看,这起案件其实比较符合题目中:丈夫杀死了正在强奸妻子的人。另外上面没有讲到的是:金某称杨某1曾以子女性命作要挟,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而案发当天,金某称杨某再次提出发生性关系,并被自己的拒绝,故杨某1撕扯了他的衣袖。其实这就可以断定杨某1是要行强奸行为的。那么针对这起案件,杨某富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这个刑期其实还包括杨某1的过错,以及杨某富还有自首情节,否则杨某富可能被判的更重。

很多人看到强奸妻子,丈夫杀了正在强奸的男子,就认为这是一起正当防卫的案件,丈夫理应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非如此。

一、如杨某富的行为,杀了正欲强奸自己妻子的男人,为何不够成正当防卫

其实上述案例中,假如说杨某1是要进行强奸金某的,那么杨某1的行为最多算是预备行为,因为强奸进行时需要以下几个特征:

  • 1、当然要是男人侵犯女人的性权利,女人处于被迫的地位;
  • 2、男人的生殖器CHA入才算是正在实施强奸,而之前的一切行为一般算是强奸的预备阶段;
  • 3、如果男人没有CHA入,例如只是打飞机,那只能算是强制猥亵;

其实强奸也是重刑的案件,像强奸预备,正在暴力胁迫女性,不管是被胁迫的女性还是路人甲,当然能对这种正在胁迫的强奸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不能过度,否则轻者是防卫过当,像这种预备阶段造成人员死亡的,当然是够成了犯罪,这就是杨某富是故意杀人而非正当防卫的原因。

二、如男子正在实施强奸行为,那么丈夫回家突然遇到,杀死了强奸者,是正当防卫吗?

如上述所讲,男子如果进入的话,说明女性的性权利正在遭受侵害,那么丈夫回家阻止,即使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手段,也是可以算在正当防卫的范畴内的,但是并非任何行为都是正当防卫。

1、如果丈夫上来一把揪住男子的胳膊,将男子甩出,除此之外,丈夫没有任何其他行为,而男子因为头碰到什么东西上导致死亡,这种情况怎么算?

这算是一击毙命,而且丈夫的行为一般不致于致男子死亡,那么丈夫当然不够成犯罪,这种情况个人觉得应该是正当防卫,只不过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如果丈夫看到此情此景,拿起菜刀猛砍男子,那么这可能就不够成正当防卫了,或是构成故意杀人,只不过也是可能轻判的那种,毕竟强奸者有错在先。

2、如果丈夫将男子打伤,男子倒地不起了,此时丈夫再对男子实施殴打或是杀了男子,这种情况怎么算?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丈夫当然不够成正当防卫了,而是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男子如果倒地不起了,说明他失去了反抗的能力,这时再对其进行殴打或是行凶,当然是防卫过当了,所以是要追究故意伤害或是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

女性如何防范类似强奸的行为
  1. 女性可以选择性的上一些自卫类的课程。

曾经有一位亚洲小姐的参赛者建议年轻女性需要参加更多的自卫课程,因为这样女性可以通过学习身体自卫来防止强奸的发生而这是将预防强奸的责任放在女性而不是男性身上。要让男人预防强奸,那纯属扯淡。

  • 2、建议女性少喝酒。

有一项研究表明,酒精是女性被强奸的罪魁祸首,因为酒精经常会成为强奸的帮凶,如果女性不去喝得太多、喝得太醉,男人就不会欺负她们。

  • 3、避免穿得太暴露,要多穿衣服。

有研究表明,女性的身体被认为对男性具有天生的吸引力,以至于男性无法控制自己。因此,女性要经常性的告诫自己,掩饰好自己,以免吸引了狼。

  • 4、 避免夜间独自外出

这样的事例太多了,如果真的要夜间出去,一定要有朋友陪伴。另外随身带一瓶防狼喷雾也非常不错。

丈夫遇到男人正在强奸自己的妻子,就像云南丽江的杨某富一样,那么痛下杀手的可能大有人在,只不过法律并不提倡用杀人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和报复他人,所以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还是留人一条命吧。因为这也会给你自己留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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