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不能。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都发的一个月的工资,实际上属于年终奖,是绩效奖金,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不属于赔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经济价值给予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社保五险等法定福利和单位自主性福利。
员工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和主动辞职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根据不同情形,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确定是否应该支付赔补偿金及赔补偿标准。
员工没有过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赔补偿。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属于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如果原劳动合同没有实现约定,应先和员工协商。员工同意去江西的,可以修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员工不同意去江西,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给员工适当的赔补偿,具体金额要双方协商,你情我愿即可。
如果员工不同意去江西,单位不给赔补偿金,就要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员工在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给予2n+1的赔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或法院会让双方协商各让一步,最终往往拿不到这么多。
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不能以前几年单位给员工发的年终奖充低赔补偿金,这是两码事儿,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做满一年12个月公司发13个月薪资,如果再多发一个月工资就是14个月薪资。
可抵赔偿吗???
切记,这不是赔偿,按照劳动法,公司深圳搬到江西去,员工有权利向公司解散劳动合同,这样公司必须的给于员工补赔偿金。
补赔偿金后方可选择和公司到新的地方江西工作。这样有利益的是员工得到了赔偿金!这样才是叫赔偿金。
关于你说的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扯不上关系。
利益着赔偿金,可以查看劳动局电话了解或百度了解。建议:最好的选择还是得了解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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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老板比较有头脑,及能留住老员工继续为他效力,又能让赔偿减到最少。
比喻你在深圳公司里做了三年,老板应该赔偿你年平均工资一个月,三年就是三个月,按深圳最底普工工资一般在5000左右,老板在深圳一次性会赔你15000元。
而搬去江西三年后才能拿到或少于这个数。三年当中相信有一部分人会离开公司。可想而之老板比较精。。😀😀😀😀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公司过去几年每年给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不能,不仅不能抵赔偿金,而且在计算社保或者是辞退补偿时,要计入本人年收入总合里,也就是计算月平均收入时,要将本人13个月的收入总计数除以12得出月平均收入,再按月平均收入计算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要补偿一个月上年平均月收入,或者二个月上年平均月收入,看你们协商的结果。因此,以前每年多发的一个月的工资,不能抵补偿金!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公司搬迁是最近几年大家谈得最多的话题,很多公司都从一线城市搬到其他城市,以降低相关的成本。这其中,就会遇到员工愿不愿意跟着过去的问题,也就是涉及到补偿金。而您提到的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对于愿意过去的员工,每做满一年就多发一个月工资,这个可以抵赔偿金吗?很明显,这是两个概念,我们不能混为一谈!可能对于员工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但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这是两回事!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跨市或跨省搬迁,肯定是要给经济补偿的正常对于公司搬迁来说,只要是涉及到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的变化,那就肯定是要给经济补偿金。一般社保缴纳、个人缴纳都是以市为单位的,因此跨市或跨省搬迁,如果员工不愿意过去,那么公司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很多朋友也都知道了。
当然,如果员工愿意跟着公司搬迁,那么公司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一般这个事后公司都会和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就是不再计算之前的工龄,也就是搬迁过去后,按照重新入职计算,这种情况下,一旦签字后,就没办法拿到之前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了。一种就是不给经济补偿金,但在书面上约定保留之前的工作年限,这样在搬迁过去后,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还有机会拿到经济补偿金,不过这种方式在跨市搬迁上很少用,毕竟不是一个市,以后扯不清。
二、搬迁后每工作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这不能代替补偿金,但对公司有利通常一个公司在搬迁到外地时,特别是从深圳搬到江西去,一方面是在江西那边没有那么快找到需求的员工,另一方面就是最关键的,那就是在江西招的员工不一定都有经验,没那么快上手,而深圳这边的员工都有工作经验,所以他们跟过去,对公司在江西顺利开展公司经营是最有利的。
因此公司如果直接给经济补偿金,会担心员工拿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去江西了,这样公司给了钱还留不住员工。但如果要想员工跟着搬去江西,一点都不表示,那员工更不可能去了!因此公司就会采用这样的套路,也就是分期给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直接在员工里传递这样的信息:如果不愿意搬过去的员工,一分钱补偿金都没有,随便员工怎么闹,而对于员工搬过去的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分钱不少,不过要分期支付,那就是每工作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员工工作了5年,本来是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搬去江西后要工作5年,才能拿到这5年的补偿金,这样本来愿意过去的员工肯定愿意了,但有些摇摆不定的看到这样的情况,也会同意过去了。
但每工作一年多支付1个月工资,对员工看起来似乎不吃亏,但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经济补偿金了,更多的像是一种奖金的形式。因为经济补偿金,随着你在搬迁的书面协议上签字后,可能就没有了!而后面工资支付给你的,是一种年终奖性质的钱。而就算之后因为这个“每工作满1年多支付1个月工资”发生劳动争议,那也不是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了,更多的是年终奖的纠纷了。
所以,这个不能代替补偿金,但如果员工签字了也是没问题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白纸黑子约定好,对于愿意搬迁过去上班的员工来说,也没有太多的损失。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应当是公司的福利,与赔偿金无关的,因此不能以这种方式来抵消赔偿金。
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员工签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提到公司未来会有大的工作地点改变。
那么等于公司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应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员工,如果员工不想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给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我个人觉得,这个公司企业在待遇方面还是可以的。所以我建议员工先跟公司沟通去留问题,如果非辞职不可就协商赔偿金,这种情况公司应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公司不愿支付赔偿金或者以之前的公司福利来抵消赔偿金的话,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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