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引发的车祸谁来买单,对使用共享车的驾驶员有使用条件吗?

4日晚,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23岁的大学男生驾驶先导出行旗下共享汽车与一名推婴儿车的34岁女子相撞,婴儿车内年仅1岁6个月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知道对使用共享汽车出现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对使用共享汽车的人员有没有条件呢?

契约精神——学会看用车协议。

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由车险、车辆使用人以及营运公司三方承担,但具体比例如何要以使用协议的说明为准,在没有完全看懂协议之前不建议轻易使用共享汽车,因为总会有一些对用车人的苛刻要求。

1、最重要的一点为事故后车辆维修停运的损失,如交通事故是有驾驶人导致的全责事故,车辆停运会按照平均收益标准要求赔偿,如两方均有责任则赔偿按照比例由两方各自承担,无责事故则有对方车辆的交强和三者险承担,这些是会在协议中注明的。

2、事故处理过程会要求用车人参处理流程的所有必要事项,比如两方调节以及责任划分,垫付赔偿费用等,共享汽车的车险服务并不会非常积极。其次事故导致的赔偿金额如果超过车险赔偿的范围,则费用由用车人承担,这点保险法、交法、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说明的,不仅适用与共享汽车而且借车租车同样适用。

正常理赔流程:车辆发生事故后首先鉴定现场,之后开具责任认定书;在责任清晰无误后由车险中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期间的流程参考第一点说明,如超额则参考第二点。如果事故处理完毕且车损并不严重一般不会产生误工费,不过用车还要承担另一项费用:车险保费溢价。

车险中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会因出过事故而取消折扣,如连续多年不出险事故商业险最低可以低至保费30%~40%,但期间如果出险则折扣取消,而且连续多次出现费用会以2~3倍的夸张比例提升。

共享汽车的违章和事故总会比较多,所以车险的费用也总会很高,所以每一次共享汽车的事故处理都有会收取车险的溢价费用,这点是可以理解的。

其他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在使用共享汽车的费用中已经有车险的附加费用,其中包含不计免赔或意外险,而且营运车辆的车险也比较全面,只要不是严重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驾驶行为,用车风险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

把用共享汽车理解为借车,应该如何赔偿和赔偿的标准也就很好理解了,本质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协议细化后提前划清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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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引发的车祸谁来买单,对使用共享车的驾驶员有使用条件吗?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出现的共享经济更是呈现井喷式的发展。从共享单车到共享睡仓,共享化妆间等等,层出不穷。在便利了我们的生活的同时,由此引发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去深思。更是值得企业反省,完善制度与监管。

去年有这么一个新闻,杭州一个大学生因使用gofun共享汽车与宝马相撞,维修费用高达20万,大学生无力偿还,gofun也并未出面解决问题。其他因使用共享汽车产生的大大小小车祸也是不计其数,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该如何去加大监管力度,政府该出台什么样的政策监管,企业该如何完善,审核使用者,使用人又该如何加强自身素质与驾驶技术,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据了解,大多数共享汽车的使用需下载APP,确认用户协议,协议中普遍明确用户需要对上传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驾照被吊销、没收、失效或者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用户必须立即通知运营方,同时将被限制使用共享车辆。对此,相关运营方承认,目前共享汽车只能在注册时审核用户资质,如需确认使用人身份就必须用车载摄像系统,但法律法规并无这方面要求;另一方面,车载视频本身成本非常高,技术上也还存在难题。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共享汽车本就是无人值守的状态,如果加入人工审核就回到了传统的汽车租赁,运用面部识别等科技元素,增加的投入压力会让运营平台很难接受。实际使用者身份的确认难题在共享单车领域同样存在。共享单车方明确未满12岁者不得使用,但这一限定虽能把好线上注册关口,却无法保证线下实际合乎规定。

如何分责?是个难题,一个更加受关注的话题是,开共享汽车肇事后究竟谁来买单?由律师认为,共享汽车不同于共享单车,法律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有着严格要求。“就车辆驾驶而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就不具有驾驶资格。”然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除要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如向朋友借用账号,但共享汽车的租赁关系仍建立在平台与其朋友之间,其朋友应对肇事司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进行审核。该用户未尽审核之责,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除罚款之外也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共享汽车租车公司有没有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租车前,共享汽车租车公司未尽到对驾驶人资格的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事故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同样应由租车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车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租车公司也尽到了审核义务,事故是驾驶人酒驾、毒驾、违法行车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驾驶人一方承担。如果车辆有相应的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理赔。在事故造成他人重大伤亡,而驾驶人又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的情形下,租车公司可垫付一部分费用,随后再向驾驶人追偿。

汽车使用中,难免出现单车事故、行车剐蹭。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发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如何判定责任分配?基于共享汽车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如何追责到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用户?这些皆为共享汽车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

凭借互联网打破传统行业限制的共享经济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法律界人士认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是新生事物,它们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全新的消费体验和便利实惠,同时也遇到了法律调整滞后、监管不适应等问题。我们了解到,国家已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成都等城市也发布了共享单车管理规定,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专委会近日还发布了全国第一个自律性服务规范。

  “共享经济时代,社会最该共享的是自律,最好的服务应是监管,而监管的根本是立法。”只有以新的立法明确新的模式,才能使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相应规范,但对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定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等却未作出相应要求。立法机关应该瞄准共享经济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对现行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共享经济关系予以明确,对之外的关系予以补充、完善,对滞后的法律予以更新、升级,把每一个共享经济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保障共享经济进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以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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