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致其轻微伤失主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呢?

昆明男子抓小偷,反而被赔偿6.6万,拘留3个月,这样处理是否得当?

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一则消息:昆明一男子抓小偷,因为在抓小偷过程中造成小偷轻微伤,最后还被赔偿6.6万元,抓小偷的失主还被拘留3个月。这则消息出来后,立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我们先看看事情是如何发生的:

贼喊抓贼,打伤小偷要赔6.6万

今年3月29日,在昆明盘龙区的7204路附近的乐尔乐超市,一个小偷张某在偷洗发水出门时被苏磊和店员抓住,在扭打过程中张某受了轻微伤,张某当场承认偷了东西。经过协商之后,张某赔偿了超市780元的损失费。

但是过后,小偷张某报警了,上演了一出“贼喊抓贼”,张某控告苏磊、吴某(店员)、叶某(店员)、何某(店员)对他非法 拘禁一个小时,还把他打成了轻伤。警方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调查。4月4日,警方将苏磊和小偷等人全部刑拘。4月17日,苏磊被当地批准逮捕。

苏磊自身患有慢性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因此被拘捕之后请求取保候审。但是当地认为他要先赔偿小偷张某6.6万元的损失费之后才能取保候审,因为他们涉嫌非法拘禁张某1个小时,还把他打成了轻伤。对此,苏磊和他的店员们觉得非常冤枉。

抓小偷的当事人,判得不公,不该被处罚

苏磊等人听到这个结果后,当场表示非常气愤,首先张某是一个惯偷,经常来店里偷东西,这次是因为出门正好没抓住。而且张某态度嚣张,偷了东西还想打人,于是在抓捕张某的过程中打伤了张某,张某造成了轻微伤。

张某被抓住后,苏磊等人把他关在了监控室让他交代罪行,前后时间不足1个小时。张某交待了罪行,赔偿了780元之后被释放。随后张某报警,苏磊等人被抓捕,随后被判赔6.6万元给小偷。

苏磊等人觉得自己非常冤枉,在打斗过程中他们也被小偷抓伤、被小偷踢到,为什么就因为小偷伤得重一点要他们赔这么多钱?而且小偷偷东西在先,事出有因。

网友认为:法律不能保护恶人,打击好人

对于此事,不少网友认为,这样的处理令人寒心。这样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以后谁还敢去抓小偷?在路上遇到小偷作案时,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法律是要打击恶人,表扬好人才对,如果反过来的话,好人会越来会少,大家选择明哲保身,这社会将更加冷漠。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苏磊等人的确没有拘禁他人的权力,但是他们拘禁小偷没有超过一个小时,根本够不上私自拘禁他人罪。法律这样判处是属于重判,而且据苏磊等人说,小偷张某态度嚣张,声称法律管不了他,制裁不了他,他们才动手的。如今得到这样的结果,小偷张某会更加嚣张,而人们会更加不敢见义勇为。

苏磊等人自然不服,选择上诉是肯定的。而在某些地方,其实也存在抓到小偷私自处罚的情况,在广西抓住偷狗贼那打得是真狠,还有为此打死人的。但是当地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就相对处理得比较好,没有出现大的争议。

此案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以后抓到小偷,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私自处理,也不要私自放小偷走,不然倒打你一耙,你还成了罪人。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大家认为这样做对不对?

抓小偷致其轻微伤失主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呢?

题主描述的案件事实与事实是不符的。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店主苏磊将小偷张某抓住后,与其他店员将张某控制,逼迫张某赔偿损失,并让小偷举着“我是小偷”的牌子拍照。期间,苏磊对张某🈶️殴打行为。一小时后,警察接张某报警后到超市处警。后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苏磊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将苏磊逮捕。后苏磊赔偿张某6.6万元,张某给苏磊出具谅解书,苏磊被取保候审。

依据现有的事实,本人发表四点看法:

1.苏磊抓小偷没错,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错。苏磊错在抓住小偷后没有报警,而是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试图用私力解决,让其赔偿损失,在此期间对小偷张某有殴打行为及侮辱行为(小偷张某轻微伤是如何所致不作评价,也不影响定性)。最后小偷报警后警方才到案发现场,将他们带至公安机关。从报道的案情看,苏磊限制小偷张某人身自由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等待公安机关来人出警处理,而是想私力救济,让张某赔偿损失。苏磊对张某的殴打行为也不是为了抓获小偷,而是在逼张某赔偿的过程中实施。既然不是为了将张某扭送公安机关,那么苏磊的行为就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不论时间长短,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目的可以成为量刑的情节,但不一定能影响定性。所以,警方将苏磊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并无明显错误。当然,鉴于张某的盗窃行为在先,苏磊的殴打行为也没有导致张某受伤等后果,苏磊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苏磊,检察机关将苏磊批捕,最终导致苏磊赔偿小偷6.6万元不妥!苏磊虽然对小偷张某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毕竟张某确实有盗窃行为在先,即使苏磊等有殴打行为,致张某轻微伤,情节并不恶劣,没有逮捕的必要(本人猜测苏磊被逮捕或者与其自己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司法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有关)。

3.苏磊最终赔偿小偷张某6.6万取得张某的谅解后被取保候审与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过份迁就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往往“狮子大开口”有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以及如何量刑应该考虑被害人的态度,但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太机械!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考虑到本案中苏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张某有盗窃前科,且对苏磊的超市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先,不应对苏磊实施逮捕。如果苏磊不被逮捕,也就不会产生苏磊赔偿小偷6.6万元取得小偷的谅解后被取保候审这种公众难以接受的结果了!

4.私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但不能太任性,必须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否则,越过了雷池,就可能从被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道理很简单:罪犯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抓小偷致其轻微伤失主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呢?

案件的起因是在昆明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在抓到了小偷之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把小偷给拘禁起来,进行了搜身,写保证书要求赔偿之类的,期间小偷还被殴打了。

后期警察来了以后写发现小偷有轻微伤,超市也有非法拘禁的行为,最终超市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刑事指控,还要给小偷赔偿6.6万元。

这起事件,超市的人员肯定是处理不当的。抓着小偷直接报警就是了,他们是没有权利把小偷拘禁进行殴打之类的。

但是就这起案件来看,超市的人员违法可以单独处置。小偷被打如果只是轻伤的话,那治完伤之后还是要按照盗窃罪去处理的。

6.6万元的赔偿是医药费吗?还是精神损失费?小偷偷完东西还能得到赔偿,这点就有点过了,即便是被打了,那也是活该。

打人的按打人处理,赔偿就没必要了吧,小偷的人权其实在他开始偷东西那一刻开始,已经有一部分就应该丧失了。

这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引起的负面效果会很大的,超市人员如果触犯法律那就走法律程序,但是小偷仅因为轻微伤就能得到6.6万元的赔偿,这一点是不是还有待商榷呢。

抓小偷致其轻微伤失主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呢?

您感到此问题处理不妥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司法渠道进行抗诉或诉诸法律裁决。

抓小偷致其轻微伤失主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呢?

对于这起事件,因媒体采访的受限和当事人避重就轻的引导,舆论有些偏向几位涉案人。最好大家关注一下当地检察院的官方通报,了解一下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后,再进行讨论!

一、检察院通报:

7月12日,昆明市盘龙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对基本案情进行了通报:

3月29日12时44分,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乐尔乐”超市抓到小偷关在房间里殴打。民警接指令后到场处置,对自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的苏某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询问,均称无人报警、也无打人情况。随后,民警进入超市监控室查看,发现疑似被殴打的张某尊,其面部有血迹、手臂有挫伤。现场处置后,民警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辖区派出所调查。

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查明:3月29日“乐尔乐”超市员工苏某发现张某尊疑似在该超市盗窃,苏某便与其他员工将张某尊扣留在超市监控室1个多小时。

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乐尔乐”超市监控视频已被格式化删除,经公安机关恢复数据后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吴某天、叶某斌等人对张某尊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外,苏某等人让张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强迫张某尊通过微信支付将其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

二、作者观点: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一般犯罪主体在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进行明确,如非法拘禁持续多长时间、对被害人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后果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现在有的法律人士提出,拘禁时间应当“12小时以上”或者“24小时以上”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观点,但是这两个时间观点并不是对于“一般犯罪主体”的,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12小时以上”观点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4小时以上”观点来自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规定。苏磊等人既非涉黑,也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参照这两条规定,存在疑问。

非法拘禁罪虽是典型继续犯,但对非法拘禁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我们可以从刑法法条中可以看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针对本案来讲,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当然”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吗?

结束语:

针对此案,如果警方不及时赶到,又会发生什么的后果?也可能会发展到不可控制地步,殴打小偷致死的案例已出现多起,这起也不是没有可能!

抓小偷致其轻微伤失主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呢?

抓小偷致其轻伤失主反赔6.6万元还被控非法拘禁,你怎么看?

这有可能属于一个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的案件。小偷逃跑失主在追逐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身体接触或者身体受到伤害,这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小偷受伤不属于失主故意侵害的行为。失主不允许小偷逃跑,采取必要措施,这是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一种手段。怎么会是非法拘禁呢?所以,以上两种涉嫌触犯治安处罚法或刑法的情形不成立,失主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失主与小偷签署的赔偿协议,符合无效协议的情形,失主可以反悔,并要求司法机关重新认定该次案件的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定论该案件的性质。(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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