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女方被强奸后,趁对方不备用砖头将其拍死,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普通人很难判断。
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因反抗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再将不法分子打死,这种情况我们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女子在受到强奸,不法分子在穿衣服的过程中被女子用砖头拍死,已经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的条款。
但是,2020年9月3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意见》第六条指出 :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在本案中,虽然整个强奸过程已经结束,不法分子正在穿衣服,但是并不能排除对受害人的再次加害的可能性。
现实中,强奸案发生后,不法分子杀害受害人的例子并不少见,不法分子随时都可能对受害人实施其他的加害行为。所以说,虽然表面上看,强奸过程已经结束,但是,受害人仍然还是在其控制下,这就是说,整个案件还在进行中,受害人并没有脱离危险,因此,受害人抄起砖头,拍死了不法分子属于正当防卫。
大家怎么看?

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强奸行为不应该以男子提裤子为结束。应该以男子解除对女子人身威胁才算结束。因为接下来男子可以继续猥亵,再强奸,杀害女子。除非男子驾车离开或明显解除对女子的控制,女子主动追上去打击男子才算防卫过当。所以女子的反抗仍属于正在强奸的时间段上。所以适合无限防卫。
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是正当防卫。因为谁也无法保证强奸者接下去不会继续伤害受害者。这个时候只有杀了对方,受害者才有安全保证。
我们大家也听到过,被强奸后,又被杀害的事情吧!
因此,这就是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
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涉嫌故意杀人了。
女子下班遭遇歹徒强奸后,趁其穿衣服之际,捡起砖块将对方拍死,这样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了。
正当防卫都是在行为发生时进行的防卫,也就是女的在歹徒正在对自己强奸时,进行反抗,或用其他工具、措施,造成歹徒伤亡的都是正当防卫,都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女子在歹徒强奸行为发生完了,趁其穿衣服的时候,用砖头将歹徒砸死了,若女的有砸死歹徒的主观动机的故意,又造成歹徒死亡了,这就构成故意杀人了。即便说没有杀歹徒的主观故意,但是应该想到用砖头砸人,会造成人死亡的,也涉嫌有杀人的故意了。
因为被强奸后作出的这样的行为,歹徒过错在先,女的会减轻处罚的。
强奸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将歹徒交给法律来处决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便是侵害者,也应该交由法律去公正的判决,否则,私自处置就涉嫌违法了,受害者又成了侵害者。
这么做,受害者还陪着受罚,大家说亏不亏?
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日,有村民到派出所报案:在玉米地里有一具赤裸上身的男尸。
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玉米地时,只见一男子倒在地里,已经死亡,上身赤裸,下身裤子刚提到半,阳具还露在外面。经检查,发现该男子在死亡前曾与人发生关系。
公安机关遂在周边村屯开展调查。
此时,一年轻女子在父母陪同下前来自首。为了当事人权益,我们在这里且以A某来称呼死者,用B某来称呼该年轻女子。
据B某供述,那天她正在玉米地里施肥,闲散人员A某正好路,见B某长得漂亮,周边无人,遂起歹意,强行与B某发生关系。
但是,因A某年轻,很快就缴械投降。在缴械后,A某提起裤子,但没有穿起衣服,坐在地上抽着烟,听到B某嘤嘤哭泣,怕被别人听到,遂说道:“哭什么哭?!再哭,等会儿我杀了你!”
B某害怕A某杀人灭口,遂压低哭声。见A某没有离开之意,B某遂说:“你怎么还没走呀?”
A某说:“刚才太快了,我先抽支烟,等会儿还要来一次。”
B某听后,不寒而栗,想到还要受到第二次伤害,遂趁A某不备,从地上捡起一块尖锐的石头,朝A某的后脑勺敲去,连续敲了几下。A某血流如注,倒在玉米地里。B某迅速逃离现场。
派出所赶到现场时,A某由于血流过多,已经死亡。
此时,直到村里传说公安部门已来调查此事,B某遂出来自首。
后来,A某的家人把B某告到法院,告B某故意杀人罪。
B某律师辩解,她是正当防卫。
A某辩护律师认为,A某已经提起裤子,正准备走人,也就是说,侵害已经终止,所以,B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这里,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定义,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控辨双方的分歧也就在这里:到底A某算不算正在实施侵害?
控方认为,A某已经提裢子,犯罪已经完成,已经不再对B某造成威胁。此时B某实施打击,属于杀人罪。
而辩方认为,虽然犯罪实施已经结束,但是,A某依然对B某造成威胁,即因为A某认为缴械太快,想休息会儿再继续侵害,此时侵害威胁没有解除,B的所作所为仍然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行为,故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呢?
- 有不法侵害发生;
-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 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那么,B某是否是正当防卫呢?主要就是看她的正当防卫要件是否齐全:
- A某的不法侵害是否还在延续?因为实施侵害已经结束,但是A某并没有离去,而且扬言还要继续侵害,所以,可以认定为侵害没有结束,威胁也没有结束,B某实施防卫是正当的。
- A某对B某说要杀她,这会激起B某的自卫欲望,这也是造成她实施防卫的行为。
- B某用锐利石头敲打A某头部,是为了防止继续受到第二次侵害以及可能被杀人灭口。
最后,法院判定:B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争议点:- B某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非正当防卫?
- A某对B某的侵害,是否还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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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昏黄的路灯下,一个女孩手里拎着一袋水果,里面还有一把水果刀,然而,她满脸怒气,因为狗男人在打游戏,央求她外出买吃的,她急匆匆走,冷不防被人拦了下来,这个人满嘴酒气,污言秽语,女孩不想惹是生非,就绕开对方,对方并不准备放过女孩,别看他喝的酩酊大醉,实际上力气依然很大,女孩眼看躲不过,于是破口大骂,想从气势上压倒对方,然而,在绝对的暴力面前,这一切并没有什么卵用。
女孩被醉汉一把薅住头发,噼噼啪啪接连扇了几巴掌,把女孩扇得头晕眼花,嘴角流出来血,女孩并不愿意束手就擒,她一把抓住男人下体.抓得死死的,疼痛使男人变的更加疯狂,他把女孩抱着一把摔了下去,女孩摔了一个倒栽葱,头晕脑胀,男人乘势一下子扑了过来,即便如此,女孩仍然死力反抗,可惜男女本力的差距让女孩陷入万劫不复。
得逞后的歹徒,累的气喘吁吁,他来不及穿裤子,却看到了兜里的水果,于是他顺手拿出一个啃了起来,一边啃一边斜睨着心如死灰的姑娘,姑娘伤痕累累,衣衫不整,绝望让她想死,噗嗤噗嗤的啃水果声音让她惊醒过来,她想自己不能死,死了只会让亲者痛仇者快,既然你个天杀的歹徒毁了我,那么你他妈就下地狱去吧,她自然知道水果兜底部有一把刀,是为了削苹果方便,刚买的 。
很显然,歹徒也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他并没有注意姑娘的一举一动,姑娘拿出那把刀,极端的愤怒让她使出吃奶的力气,一刀捅了过去,歹徒同样衣衫不整,而且压根没有思想准备,猝不及防之下被捅了一刀,歹徒怪叫一声,准备反扑,姑娘自然不会给他这个机会,一下又一下,不知道捅了多少下,直到歹徒见了阎王爷,姑娘才醒过神来,她不紧不慢的穿好衣服,拿起电话就报了警。
正当防卫,别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后来,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姑娘属于正当防卫,受害人被免于刑事处罚,不过那个打游戏的狗男人倒是像一个男人,他努力的做好一个男朋友的应尽职责,对女朋友呵护备至,然而,这条巨大的鸿沟让个性十足的女孩最终离开了,她没有告别,就消失在了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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