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其实题目的理解有偏颇。绩效工资本身是为了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的一种做法,最初实行是在2009年。根据当时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指出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是为了保障老师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因此一般是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到每个老师的每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要参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用途更加广泛,使用更加灵活。具体如何发放,并不是分配到人头的。奖励性绩效占全部绩效工资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明确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所以说,从国家最初设立绩效工资的目的上,不管是基础性绩效还是奖励性绩效都不是针对个人来的,都是有具体的目的和使用办法。
国家也在不断完善教师法的有关要求,明确落实义务阶段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像青岛市对绩效公司进行了有效扩容,比如说中小学教师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作为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不断提升课时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分配权重,将班主任津贴提高至人均每月800-1000元。
相信有关绩效工资制度会越来越合理,越来越能够激励老师们工作的积极性。

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绩效就是个笑话。不要说什么奖勤罚懒,绩效是依照职称岗位按人头发放的,每个人的绩效都是在自己名下。以前我也以为绩效不在个人名下,直到今年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才知道住房公积金核算的时候把绩效一起算了。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核算时同样也会把绩效核算进去,既然相应的税费已缴,那么绩效工资就应当是个人所得,学校或教体局无论用什么方式扣发教师的绩效工资,都是利用职权抢钱。
另外补充一句,国家若是真正重视教育、重视教师,就应当另外拨款用于教师奖励,而不是从教师口袋里拿钱来奖励。
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问答原创]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命题时存在两个误区。
其一是不论有意或无意,实际上是把校长放在火炉上烤,让不明真相的人认为校长就是坏得很。其实作为校长,他也是极不愿意这样做的。因为他比谁都清楚,这样做会得罪一部分人,但不一定就讨好了另一部分人。再说,手心手背都是肉。至于拿出百分之几统一二次分配,打死他,他也不敢做出规定。这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的,他只是具体执行者。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校长起一定的主导作用。如根据学期初学校制订的绩效考核方案,组织在编教师对号入座,初步形成绩效分配方案。然后公示或教师会上通报,修订成案,报请当地教育局批准,备案后,这些都是他和同僚们的事。发放的过程,则是由教育局把分配明细表报给对口银行,再由银行直接打入教师的个人账号。
其二,绩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财政拨款,是根据所在地在编教师的人数,按职称差额统一核算绩效金额指标的。它不是教师的基本工资。当然部分老师认为是自己的工资是可以理解的,必定上级是按人头职称拨放指标的。所以制定分配细则者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打了插边球(即每个人抽出百分之三十统筹核算),否则同等职称的没有一点差别,财政是不会拨款的。
其实际情况是,看说是每人抽出百分之三十,并不是这百分之三十都奖给了另一部分人,而是融合到一块按绩效量化考核分数发放。一般情况学校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尽量考虑到每一个教师工作量都大致相等;绩效也是按学生的人数,优秀、良好、及格的基数和完成情况而定的。最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平,使同等职称的,相差几元,多者几十元。
这是我十年前作教师时所了解的情况,现在政策有什么变动,在下就不清楚了。
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校长:“你这30%的绩效工资原本就属于学校!我有权力进行分配!”
一线教师:“这30%绩效工资本来就是我的,就应该原数发还给我们!”
一、这30%的绩效工资原本就是老师本人的吗?
很多老师认为绩效工资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30%,把它划出去又分回来,结果还变少了,很难让人接受。有些老师戏称这是“拿自己的钱考核自己,结果被罚了钱”。
果真是这样吗?其实这是对绩效工资的最大误解。这个“30%”只是财政部门根据每位老师的具体情况核拨绩效工资的比例,核算并向学校支付相应绩效工资。这个“30%”,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教师个人,只是将每位老师做为学校一员核算绩效工资总量而已,其所有权和分配权确实属于学校。
所以,校长还真有权力重新分配它,至少属合法行为。
二、绩效工资发放引起老师不满的四个原因
1、分配方案制订不合理。
由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一般由各学校自行制定,如果校长不能公平公正对待老师,就会出现利用职权“巧取豪夺”的现象。如网上曾报道一个中心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校长本人分配比例高达150%,而一线老师仅有70%,让人大跌眼镜。
2、参与分配的人员太多,不止一线老师。
一些学校的绩效分配方案中,行政、后勤人员和病退、休假人员见人有份,变相侵占一线老师利益。
3、学校各种补助和奖励都从绩效工资里出。
学校班子成员职务补助、班主任津贴、各种业务奖励都用绩效工资发放,导致原本就不多的绩效工资更加“捉襟见肘”。
4、职称较高的老师不满情绪最大。
有些高级老师本身带课较少或不代课,绩效工资低于平均数,对绩效工资看法最多。
三、绩效工资发放改革的三个建议
1、拨专款发放增量绩效工资。
将用于核算绩效总量的30%那一部分直接发放给老师,将增量绩效工资严格按工作量和业绩发放。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尝试这种做法,反响较好。
2、以县为单位统一制订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真正向一线老师倾斜。
现在的发放方案几乎是一校一案,很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市或县教育局制订出绩效分配方案后,可以先公示征求意见,然后按统一方案实施。
3、将班主任、班子成员等各种补助从绩效工资中剥离。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种补贴专项资金,集中发放,不再从绩效工资中分一杯羹。
您觉得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才能让更多的老师满意?
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这首先得弄清官方对绩效工资的定义以及准备如何发放的详细细则。
这里可有两种可能。
一是纯粹按人头发放。
二是既是绩效工资,就得体现绩效的高低。
这里就又可有两种选择。
一是按人头拨划给单位,所有金额由单位在上级相关现定下制定相关的发放细则。
二是按比例发放,即一部分(比如百分之七十)按人均发放,一部分按工作量,业绩等因素发放。
所以,并不能说把绩效的百分之三十拿出来向工作量大,业绩好的老师倾钭是不合理的。
而且只有这样,绩效工资才能体现绩效。
至于发放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理现象,那是另一回事,并不是此项政策的原罪。
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说起绩效工资,有太多的困惑。
以本县为例子,寄宿制学校与非寄宿制学校绩效工资人均一样,都是1050元。而寄宿制学校需要学生生活管理员,老师兼职,每月一千补助,绩效工资出。晚自习辅导,每晚三节,一节补助5元,绩效工资出。寄宿制学校明显多干活,学生吃喝拉撒都要管,但是蛋糕一样大,多劳没有体现多得,不合理。
老师干的是良心活,很多时候很难用“钱”来体现。如晚自习辅导,单纯维持纪律一节5元,认真上课一节课也是5元,这显然不合情,对认真工作的老师起码是一种情绪的消遣。
中层以上领导、教研组长职务补贴,班主任部分津贴,老师节假日值班费也都从绩效工资出。有限的绩效工资成了万能膏药,哪里需要哪里贴。
总之,绩效工资已违背初衷,多劳没有体现多得,没有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既不合理又不合情,教师有很多怨言。
备注:停电时学生坚持晚自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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