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N+1赔偿签字后,发现按照劳动法可以赔偿2倍,有办法补救吗?
答案是不可以。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N+1的补偿。一般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题目的表述,肯定不属于第一款患病或者第二款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那么就属于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只要签字,就说明认可了这一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了。这样就是生效了。
至于2N的双倍赔偿,指的是因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情形解除职工。既然已经签字认可了属于按劳动合同法解除,这怎么可能支付2N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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