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事件中,人民网评论电动车车主适用“无限防卫”,对此你怎么看?

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这个问题确实是属于无限防卫权。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档,不负刑事责任。

纹身男子从汽车后备箱拿出长刀,明显是属于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骑电车男子跟其抢夺长刀后反击,明显是属于防卫行为。

纹身男子的长刀掉落在地后,两人有争抢的动作,骑电车男子抢过刀后对其进行劈砍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纹身男子受伤后,做出的行为并不是表示自己没有抵抗能力,进行服软,而是仍然向汽车逃窜。

鉴于其从汽车内拿出长刀劈砍骑电车男子的前因,对方有理由相信其车内还有刀甚至枪。

正常来讲,纹身男子如果想表示对其他人没有危害,应当趴到地上双手抱头,才有足够的理由让人相信他不会再危害其他人。

所以,骑电车男子追逐纹身男子,再次对其进行劈砍,直至其丧失对其造成危害的可能为止,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中的无限防卫权。

其实发生这件事情对于所有人来说,这么关注的原因就是因为恐惧。

如果我们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多数情况下,我们是打不过纹身男子的,只能被其劈砍。像这种非常幸运的长刀掉落,给了我们防卫的机会,难道我们在防卫过程中还能够理性的思考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吗?

我们更多考虑应该是害怕其逃跑后是否会对我们进行报复,是否会对我们家庭父母孩子犯罪。

现在各地正在进行打黑除恶,这样的事情真的不希望再发生了。如果是再被一些律师巧言夺理,将正当防卫判为防卫过当,这将是对我们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还好《人民日报》旗帜鲜明的站在正当防卫一边,希望到时候的结果也是正当防卫。

让我们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合理的正当防卫权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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