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不发工资条,员工可离职时会有补偿吗?有何依据?

企业不发工资条肯定是违法行为。我们为单位工作,工作一个月,发了工资,不知道发的是什么?这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条。

具体的条目依据是什么呢?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际上是劳动部为了配套劳动法,而出台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可是时代在不停的发展和进步,1995年的时候,通过银行代发的很少,后来随着银行电子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劳动者银行卡内。现在直接去单位领取现金的反而成了少数。

既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让职工者发领取工资条的方式,反而不合时宜了。毕竟我们经常会有在深圳工作,但是上海发工资的情况。

十多年后,地方性的一些法律法规,对这些要求进行了松绑。比如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所有的规定变成了应当,而且并没有规定签字,这一硬性要求。

一般劳动监察大队等执法部门,对于企业不发放工资条这一行为会怎样处理呢?几乎所有执行的第一步就是责令改正。要求用人单位自觉改正违法行为。

当然就是补发工资条这种形式了。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

不发工资条,是一种违法行为轻微,处罚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不是超时36小时加班、使用童工这样的严重明确违法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其实,劳动者可以等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条后,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社保扣缴金额和实际发放工资做好对比,找出用人单位在执行工资方面的问题,才可以申请进一步维权。

基本上,90%以上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一般会存在克扣工资、不按交费基数交纳社保、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一条一条的进行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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