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单位领导把已经退休职工的医保改为在职,让职工再交医保费呢?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有的职工遇到这种情况,明明已经退休了,干嘛医保还是要按照在职职工的继续交费呢?而且还需要我个人全部承担费用?

这种情况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使坏,因为他也没有那种本事。社保系统是由地级市的人社部门统一设置,必须要按照严格的流程规定操作。

一般来讲,这种做法叫做医疗保险办理退休缴费年限不足。

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养老保险退休时交费只需要15年就可以。

但是医疗保险退休时缴费年限并不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第27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因此这就出现了各地自己制定缴费年限的情况,各地并不统一。

全国最低的是上海,交费年限是15年,跟职工养老保险一样。

深圳2018年是19年,2019年是20年,2024年将延长到25年后不再变动。

杭州缴费年限是20年。

北京女同志是20年,男同志是25年。青岛市也一样。

跟青岛市相邻的烟台和日照,女同志是25年,男同志是30年。据说还有地方长达35年。

医疗保险是国家1998年下发文件明确建立的。不过动辄二三十年的交费年限,似乎有点长。

因此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只要交了养老保险,就视同交了医疗。

不过医疗保险要考虑到收支平衡的问题。有的地区明确建立医疗保险后,必须缴费满十年以上才可以办理退休。杭州和深圳是要求必须在当地缴纳十年以上。

如果到达退休年龄,相应的交费年限不足,一般来讲,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一次性补齐,二是继续缴费直至满足相应联系。

不管是一次性补齐,还是继续交费,实际上多数都需要自己承担全额部分。很多人知道我们在企业工作,职工只需要承担缴费基数的2%,企业承担6%到10%左右。

原因其实也比较简单,因为到达退休年龄,我们跟企业的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除了一些特别的地方规定,要求企业给职工继续交费至满足十年这样的规定外。多数都是参保职工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自己缴纳了。

所以,办理退休前,了解好当地的医保政策,这样才不会产生误会。希望交费年限随着我们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建立,能够推动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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