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孕妇请假保胎被解雇,你怎么看?
我认为,企业女职工保胎被解雇,企业虽然是按照公司制度办事,但仲裁起来,企业未必能赢。
原因如下,且来听分析分析:
一、 孕妇在医疗期满后,无病假可休, 事假单位不批,于是变成了旷工。企业根据“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看上去符合法律规定。
二、 但是,企业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是:企业规章制度和制定流程要合法。
那么,问题来了:
1.你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吗?你企业规定的是连续旷工几天算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两天?三天?四天?
2.你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签字通过了吗? 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但实际规定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你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了吗:你有员工的阅读签字吗? 你有公示的拍照留存吗?
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所以,企业在辞退一个员工的时候,是否能做到合法解雇,最好先梳理梳理自己家的规章制度吧!
法条链接:三期女职工保护问题女职工三期问题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要利润,要人干活。但是,光干活不生孩子,哪来的人?
也正是因为此,国家才制定了法律法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那么,40条、41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也就是说,除非员工本人有重大过错,否则,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解雇三期女职工,第一除非女职工有重大过错,第二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完善。
以上是个人浅见,认为我说的对,请点赞。 不同观点,请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成都孕妇请假保胎被解雇,你怎么看?
我就知道一个孕妇去应聘,因为刚怀上,就隐瞒怀孕事实,不告知单位,就想工作后再说,这样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继续支付工资,这样就太不好了,但是如果在单位上工作着,怀孕生产,单位也不应该辞退员工。
成都孕妇请假保胎被解雇,你怎么看?
这是基本每个孕妇都可能面临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懂法才能保护自己!根据我的知识和经验,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下:
1、公司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行为,置劳动者的权益于不顾!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孕妇!公司的行为明显的违反了劳动法!
2、公司开除员工的手续也不合法!任何公司要开除员工必须通知公司或员工所在地工会,由工会来协调!公司直接开除员工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员工请假应该尊重公司的请假制度!如果有当地医院开的证明,公司是无权拒绝员工的请假申请的!
4、公司应该尊重保护自己的员工,而非践踏员工的利益!我爱人当时也是因为胎盘前置,医院建议卧床!之后,一直请假,所在单位也很理解!
总之,公司与员工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体谅,这样单位与个人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这种置员工利益于不顾的公司,我们应该坚决抵制!
成都孕妇请假保胎被解雇,你怎么看?
劳动者可以不辞职,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孕期女工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成都孕妇请假保胎被解雇,你怎么看?
依据《妇女儿童权益法》,先找妇联寻求帮助,如果解决不了,凭这个法律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员工身份,按国家政策和法规,享受孕期和产后正当的生活保障。
成都孕妇请假保胎被解雇,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我们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范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的条文非常的清楚明确即用人单位在孕期单方面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在怀孕女工有明确的医院证明的条件下,不批准女工请病假或事假,造成怀孕女工所谓旷工。明显的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试图使用内部的规章制度,造成怀孕女工违纪的假象,达到辞退女工的目的,逃避《劳动合同法》的监督。相信仲裁机关会维护女工的权利。
这是法律层面上。 从人情世故方面来,这个怀孕女工未来肯定无法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下去。因为工作还未满一年,已经怀孕有六个月了,表面该怀孕女工对工作的理解与认知,无法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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