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可别说,银监会可真的发布过这种“规定”!

关于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督指引》

根据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督指引》规定,为充分发挥薪酬在银行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强调薪酬必须经过考核后才能发放,且高管人员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必须预留不低于40%作为风险金,延迟支付,并且延迟时间不低于3年。如果在责任追溯期内,贷款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那么银行有权从风险金中扣除。

因此,提问者说的延迟支付的期限是3年,扣除比例是40%,在法理上来说是合法的。

“指引”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显然“指引”的出发点是好的,一切都是为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更好的运行,增加信贷审核人员的责任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不少问题:

一:风险金名目不清晰

很多银行在执行“指引”的时候存在风险金名目不清晰的现象,不会明确的告知银行从业人员你的风险金扣除比例是多少、扣除金额是多少、每年扣除总金额是多少。

这样一来,很多“风险金”都成了一笔糊涂账,很多员工离职后都不知道银行到底扣除了自己多少“风险金”。因而很多风险金也就成了“无主之账”,特别是离职员工再去讨要真的是难上加难。

二:对所负责的信贷审核责任占比不明确

“指引”并没有规定一个“责任比”,很多银行也没有设置一个“责任范围”。

例如,假设一笔贷款从信贷员到风控审核再到贷审会通过后放款,1年后贷款损失,那么参与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核的人员应该怎样分担“责任比例”?具体应该承担多大的亏空?显然这一点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很难做到“有据可循”,员工对风险金的扣除也会存在不解和质疑。

结语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银监会出台“指引”的出发点是好的,银行按照规定扣除风险金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显然是一种暂时规避风险的无奈之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必须从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能力入手、从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入手,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风险规避的问题,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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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从规定上来说,应该是银保监部门出台的要求,对涉及绩效部分进行递延支付。所以,这个从合法性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在于:银行会告诉你今年扣了你多少绩效用于递延支付,但很少有银行会明明白白告诉你,你的后面几年发放的绩效里是否含有以前递延支付的部分,这部分有多少;也不会告诉你,几年累积下来,银行尚未发放给你的递延绩效有多少。于是这就是一笔糊涂账,如果你从银行离职,就更加搞不清楚这笔账了。

监管部门出台绩效递延支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即为了业绩不顾风险。其主观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现在,绩效递延支付成了银行克扣员工收入的一种手段。首先,员工不知道自己积压的递延支付收入有多少,所以这成了管理层暗箱操作的手段;其次,员工一旦离职,这笔钱就成了无主的香饽饽,多数银行都是赖账不付。因为离职员工无法提交自己被克扣递延支付数据的证明材料,所以诉讼无门,只能认亏。这笔钱累积起来数量庞大,没有人知道最后去了哪里。

所以,我认为递延支付不是问题,银行借机暗箱操作才是问题。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你好!

银行风控体系最难以量化的是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外部事件或内部人员和流程导致的风险损失。

最经典的案例可以参照尼克里森与巴林银行的案例。他凭一己之力操纵前后台,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银行破产。

所以,对于身居要职的交易员,风控体系很可能会针对特定的对象去签署风险回溯性协议,以保证业务安全。

在银行的风控层面,把关键交易岗位的部分奖金进行质押,作为风险金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您问合不合法,我也认可主要看签署的劳动协议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对岗位的监管,那么只能接受了。

这是我的看法,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递延绩效,一般是从扣的第二年开始分三年返还,循环往复,各家行递延比例有所不同,营销人员一般绩效的25%到40%比例递延发放,一些非营销岗如业务管理、运营、风险管理、办公室等人员绩效的5%到15%递延发放。

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银监局的银行从业人员薪酬指引就明确规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客户经理等都需要按一定比例提取绩效工资,并延期支付,延期时间三年,支付比例为40%、40%、20%。提取比例在15%-50%之间。

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按所述可得知几个信息:一是∵银行系统常规做法;二是扣奖金的40%(不知是每月、每季、每年,或是都存在);三是3年后返还(是全额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对此,如下看法,仅供参考。

1、如企业就此项制度制定,合法通过所在工会审议,且内部公开宣贯,员工确认签字(所含入职时填写所知公司各项规定,当然此规定并在公司某项大制度类),就此流程做法,符合劳动法。反之,涉嫌违法。

2、现不仅是银行有这类做法,其他企业均有此类制度。其目的有二,一是控制公司现金流,二是达到拴住执行层人才(有能力的人才,外面的诱惑更大)。这也是企业不得以而为之,目的是员工离职前需再三权衡(肯定有,如主动离职则放弃奖金条款)。

3、即是奖金,肯定是在打擦边球,劳动监察部门只对工资是否接时足额发放进行监管,对于奖金的监管不在工作范筹,有人会说所有的收入都应算工资,诚然,劳动部门只管最广泛的、最基本的职工利益,如还不明白,就是说奖金是反应公司运营情况的好坏,他们不管。

总之,有奖金总比没有好,如不按规定执行,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领导也是心中有数。其核心就是怕能干事的员工跳槽,如无此心,早一天晚一天拿,心安豁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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