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傻瓜公司傻瓜领导出的傻瓜政策!

政策本身不合法那就是无效的,是脱裤子放屁

这种规定,制定了等于没有制定,在法律上等于是白劳,但不得不说,这类公司才不会管什么法律呢,基本是我行我素,他们的目的本身不在于要合法,而在于要约束员工。

对于这种法盲的行为,只有等到真正受到惩罚后才会改正。

就算你想要这么做,也请你口下留情

其实呢,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做法,一是基于不规范,管理是一言堂,二是基于自已是强势的地位,我就是不给员工方便,三是因为法盲,不知道这样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四是知道这样违法,而知法犯法,反正等政府来要求我再说。

其实,不管你什么原因不想开,但是拜托你作为一个企业,也至少不用形成制度吧,口下留情对企业对员工都好,不是吗?

要说怎么办,没有什么怎么办,顺其自然

对,顺其自然,经过要求,给开就要,不给开,也无须强硬要求怎么样。

如果没有开给自已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或者是经济损失,那么就照章申请法律援助解决问题就好!

【总结】

一般类似的企业都是很糟糕的企业,管理人员都是一些没有远见的差劲的管理者,这类企业和管理者,无须政府出手,市场会给他们教训。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离职证明在我国的人事管理体系里非常重要,从毕业以后,学校会开具类似于派遣函的文件,说明你的去向,从此直到退休,你的人生经历必须完整,出一家入一家,中间必须有离职证明衔接,这个会影响你的档案。另外,用人单位必须看到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录工,否则一旦你和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属于违法用工,会承担责任。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义务,只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社保公积金截止日期,如何处理等事实,与离职原因无关。极端的说,就算你把单位烧了,也必须给你开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由谁提出解除,解除的理由。这往往会影响到事件的性质以及失业保险领取,所以劳动者拿到离职证明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如果是企业辞退,就不能写劳动者提出。你有权要求企业按真实情况写。如果企业拒绝,你可以不签字,去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要求提供真实的离职证明。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公司这是在给自己挖坑然后把自己装进去吗?员工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离职,都是自由的,而且公司没有权力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办结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不能用任何理由或者原因说推迟或者延缓出具,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作用呢?
  • 第一:证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从上家公司办理的离职,已完成各项工作交接,自己现在是一位职业自由人,与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找自己认为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

  • 第二:证明自己给上家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者劳资纠纷,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合理合法办理的离职手续,并完成了各种交接工作,不存在后继任何麻烦的事情需要自己处理。

  • 第三:为新工作单位录用自己提供保障,避免新单位因不清楚自己现在的自由身份,因错误的录用自己而由此导致劳资纠纷,使新用人单位更能放心的录用自己。

回归题主的问题,公司不出具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我的建议如下:

01.

题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般前期再牛的单位,在这个环节都会正常合理的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为用人单位在题主无过失的前提下,拒绝为题主开具此证是,就是违法的行为。为此很多单位虽说前期很牛,但当劳动监察单位介入后,一般就直接能够解决问题。

02.

用人单位如果执意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题主新的用人单位又需要此证明办理入职时,题主可以依据亲用人单位发放的Offer向原单位要求赔偿。如是因此导致题主被新单位取消了入职机会,那原用人单位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直接关系,那原来单位将赔偿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且这样的现象劳动者要求赔偿更有成功案例,对题主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03.

因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谈到的损害,可没有指明是再就业受阻,只要是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可以要求原位进行赔偿,但要求人员具有举证的业务。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业务,只是劳动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没有理由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害,都可以要求用人前段时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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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公司在员工离职的同时必须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违法。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的规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冲突,即使履行了民主程序也无效。对于无效的公司规定,员工可以不遵守,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员工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

员工自愿辞职是其法定的权利之一,及时领取剩余劳动报酬、拿到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按时转移接续等权利,都是这一权利的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重新就业的,需要赔偿员工的损失,这也是用人单位任性的代价之一。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不管是个人辞职,还是公司辞退,公司都要向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拒开证明,由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将由公司承担。所以公司拒开《劳动证明》,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愚蠢之举。

下面我来为大家,具体分析下:

首先,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HR给我们发offer时,总会提醒我们带上《离职证明》来办入职手续。目的有二:

一是确认清楚新入职的员工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产生因雇佣未解约劳动者,带来的“连带责任”

二是为了确认新员工在原单位的岗位,是否与简历一致,来判断此人的能力及诚信。有的公司,还会在《离职证明》上,列出员工的优秀表现、获奖纪录。当然,也有的公司会照实写出员工的劣迹。

在过去,《离职证明》,还被用来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现在社保已经电子化,都是在网上办理。原单位一报停,新单位就能为员工续交了。

另外,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还是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凭证。

所以说,《离职证明》对于我们入职新单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正规公司、大公司、好的发展平台,HR是一定要《离职证明》,才愿意录用我们的。

其次,为什么公司想拒开证明?

不是为了避税,不是为了挽留员工,公司这么做,纯粹为了恶心人,不想让离职员工找一份新工作。很多人离职,都是找好下家,这边一离职,那边就入职。公司掐着《离职证明》,就是为了离职员工没法顺利入职。

在这里我想提醒下大家,如果遇到这样变态的公司,要懂得及时止损,尽早抽身。

其三,员工离职,公司可以拒开证明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公司这样做,是杀敌一万,自损八千的法盲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任何公司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必须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把“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写进公司规章制度,这是何其愚蠢的做法。这种做法,真的损人不利己,员工去申请仲裁,一告一个准。

其四,公司拒开证明,有什么后果?

其实关于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是有明文约束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曾经我和一位网友讨论过这个情况,他当时离职,原单位就拒开《离职证明》,导致他找到4份工作,都因《离职证明》被拒之门外。这位网友一怒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轻松胜诉,原单位赔偿了这位网友85000元。

最后,遇到公司拒开证明,我们可以怎么办?

1.非要《离职证明》,可以先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通常公司接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就会服软了。如果公司还是态度强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赔偿因无《离职证明》,导致待业、失业,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2.是金子总会发光,我们在找工作、谈薪资上能不能获得主动权,主要看我们的能力是否够强、够稀缺,在行业内口碑够不够好。如果我们够优秀,不怕公司不来找我们。这时的《离职证明》,不过一张白纸罢了。

3.如果又不想与原单位对簿公堂,能力暂时又不够,怎么办?其实还有一种妥协的办法,就是向新单位出具一份《个人声明》,说明自己原来的岗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的所有纠纷、责任,均有个人承担。一般的小企业,是会接受这样的《个人声明》,为我们办理入职的。

总结:

《离职证明》用来向新单位证明,自己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如果没有《离职证明》,大部分正规的公司是会有所顾虑的。

公司想通过拒开《离职证明》,让员工找不到工作的行为,是极其愚蠢的,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公司将为自己无知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遇到公司拒开《离职证明》,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向新单位,出具《个人声明》,使新单位免于承担责任。

最最根本的,还是要提升我们的能力,保持业内良好的口碑,酒香不怕巷子深。能力到位,我们在工作上才有主动权。

最后,祝大家在年初,能早点找到心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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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自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位拒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员工在离职后到新单位求职或寻求某些劳动待遇的凭证,关于单位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单位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当然,不是每一个新的用人单位都会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自己对此没有实际需要,也就无所谓了,但法律上来看,用人单位确实不应该作出这类违法限制劳动者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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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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