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打击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在扫黄打非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是对社会风气的整治同时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在古代,青楼文化成为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一些风流才子出入青楼,吟诗作赋,与妓女们寻欢作乐,这些景象,我们在古装剧里时常可以看到。然而,卖淫和嫖娼行为必定与中华民族传统观念相违背,让人不齿,扫黄之声自古到今不绝于耳。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时期,齐国出现了一批性工作者,时齐国上卿管仲在齐桓公的宫城中设立“内闾”,一次安排多达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内闾”也称“女闾”,即官办妓院,比西方梭伦所设的“国家妓院”早半个世纪。管仲设妓院是为了增加齐国的中央财政收入,“以充国用”,不过,这些妓女的出现,便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战国策·东周策》记载:“齐桓公宫中七市,内闾七百,国人非之。”所谓“非之”,即反对开妓院这件事,管仲的“性产业”政策尽管“国人非之”,但在此后却发展了起来,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乐户制度”“官妓制度”,并伴之出现了所谓的青楼文化。所以,古代青楼多挂管仲像,把他当作这个行业的祖师爷。

宋朝时,宋仁宗时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 “不得赴妓乐”。然后,又规定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

明朝时,明宣宗下令取缔官妓,并严禁官员涉足红灯区,明代由此出现了一场“禁娼运动”。

清朝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同时,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避免社会风气整体变坏。如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